施塔姆勒,R.,德國法學家,新康德主義法學派首創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施塔姆勒,R.
- 職業:法學家
- 國籍:德國
- 主要著作:《從唯物史觀論經濟和法律》
施塔姆勒,R.,德國法學家,新康德主義法學派首創人。
施塔姆勒,R.,德國法學家,新康德主義法學派首創人。人物經歷1882年起在馬爾堡大學,以後在哈雷大學、柏林大學講授法學。主要著作主要著作有《從唯物史觀論經濟和法律》(1896)、《正義法理論》(1902,英譯本書名為《正...
施塔姆勒,R.,德國法學家,新康德主義法學派首創人。人物經歷 1882年起在馬爾堡大學,以後在哈雷大學、柏林大學講授法學。主要著作 主要著作有《從唯物史觀論經濟和法律》(1896)、《正義法理論》(1902,英譯本書名為《正義理論》)、《法學理論》(1911)和《法哲學教程》(1923)。人物觀點 施塔姆勒認為I.康德關於法的...
又如德國法學家、新康德主義法學派創始人R.施塔姆勒提出了內容可變的自然法的學說。有的法學著作甚至將L.狄驥的社會連帶關係學說也解釋為自然法理論的一種體現。這些新自然法學說與17、18世紀古典自然法學說顯然不同。古典自然法學派主張反抗暴政,自然法永恆不變;而新自然法學派主張階級調和,自然法內容可變,等等。
德國的R.施塔姆勒,美國的L.L.富勒和J.B.羅爾斯等是19世紀末以來新自然法學說的主要代表。施塔姆勒認為,自然法的內容不是永恆不變的,它不是具體的法律制度而是社會理想,是衡量實在法是否正義的一種廣泛標準。富勒認為,法律與道德是不可分的,因為法律的制定有著外在的道德目的,法律的解釋和執行也必須遵循內在...
資產階級法學家一般從歷史唯心主義觀點出發,或者把經濟問題排斥於法學研究之外,或者顛倒了二者的關係,例如新康德主義法學派的創始人、德國法學家R.施塔姆勒認為,經濟永遠離不開決定著它的法律,每一個經濟概念都包含有一個在邏輯上先於它的法律觀念,法是決定經濟的力量。他雖然承認法與經濟關係密切,卻否認經濟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