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方文勝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莆田市城廂區
- 出生日期:1970年3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依法逮捕,一審宣判,發回重審,二審裁定,終審判決,
人物履歷
1990年7月福建建陽農業工程學校鄉鎮企業管理專業畢業,
1990年08月入伍,1990.08—1992.09任靈川鎮人大幹事,
1992.10—1993.11派駐黑龍江省黑河市聯昌貿易公司副經理,
1993.12—1999.09歷任靈川鎮企業站長、勞務站長、黨政辦公室主任,
1999.10—2002.09任東海鎮副鎮長,
2002.10—2006.03任東海鎮黨委副書記,
2006年8月中央黨校函授學院行政管理專業畢業,
2006.04—至今任華林經濟開發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
任城廂區政協委員、莆田市城廂區科學技術協會主席。
人物事件
依法逮捕
因涉嫌犯受賄罪,於2014年7月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廂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逮捕。
一審宣判
莆田市城廂區人民法院審理莆田市城廂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方文勝犯受賄罪一案,於二0一五年九月六日作出(2014)城刑初字第653號刑事判決,判處:一、被告人方文勝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二十萬元;二、中共莆田市城廂區紀律檢查委員會扣押的贓款人民幣二十萬三千五百元、莆田市城廂區人民檢察院扣押贓款人民幣十五萬元,均由扣押機關予沒收,上繳國庫;繼續向被告人方文勝追繳贓款人民幣五十七萬六千五百元、美元二千元,沒收上繳國庫。原審被告人方文勝不服,以方瑞福、劉慶捷、林金田、彭育峰沒有具體請託事項、有自首情節等為由,提出抗訴。
發回重審
2016年6月24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判認定抗訴人方文勝受賄的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裁定如下:一、撤銷福建省莆田市城廂區人民法院(2014)城刑初字第653號刑事判決;二、發回福建省莆田市城廂區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二審裁定
莆田市城廂區人民法院審理莆田市城廂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方文勝犯受賄罪一案,莆田市城廂區人民法院於2017年8月29日作出(2016)閩0302刑初161號刑事判決:
一、被告人方文勝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五萬元;
二、中共莆田市城廂區紀律檢查委員會向被告人方文勝扣押的贓款人民幣二十萬三千五百元、莆田市城廂區人民檢察院向被告人方文勝扣押的贓款人民幣十五萬元,均由扣押機關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被告人方文勝向本院退出的贓款人民幣二十九萬六千五百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原審被告人方文勝不服,提出抗訴。
終審判決
2017年11月10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本院認為,抗訴人方文勝在擔任莆田市華某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或向他人索要錢款總計人民幣650000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準確,審判程式合法。出庭檢察員的意見成立,予以採信。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抗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