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定並監督實施全市環境保護政策、法規和規章以及規範性檔案;對全市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二)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擬定並組織實施全市環境保護規劃;組織擬定和監督實施市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生態保護規劃;組織編制全市環境功能區劃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貫徹執行並組織實施國家有關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及機動車等污染防治的法規和規章;負責對全市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
(四)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檢查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以及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和荒漠化防治工作;向市政府提出新建的各類市級自然保護區審批建議以及申報省級、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審批建議;監督管理市級自然保護區。
(五)負責調查處理重大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受市政府委託協調處理涉及市外的環境污染糾紛;協調市內跨行政區域的污染糾紛;組織協調市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負責環境監理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組織開展全市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
(六)監督執行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制定全市地方環境保護標準,並組織實施;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組織編報全市環境質量報告書;發布全市環境狀況公報;定期發布重點區域和流域環境質量狀況;參與編寫全市可持續發展綱要。
(七)貫徹執行國家各項環境管理制度;按照國家規定審定開發建設活動環境影響報告書;指導城鄉環境綜合整治;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指導全市生態示範區和生態農業建設。
(八)組織實施環境保護科技發展、科學研究和技術示範工程;管理全市環境管理體系;負責全市環境標誌的審查推薦工作;負責環保產品認定的管理工作;建立和組織實施環境保護資質認可制度;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九)負責全市環境監測、環境統計、環境信息工作;制定或監督執行環境監測制度和技術規範,組織建設和管理市級環境監測網和全市環境信息網;組織全市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或指導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推動公眾和社會各界參與環境保護。
(十)負責全市輻射環境、放射性廢物的管理和污染防治工作;參與放射性事故、輻射環境事故的應急處理工作;對電磁輻射、放射性技術套用和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實行統一監督管理。
(十一)組織實施全市環境保護國際交流合作;制定有關交流合作的計畫;負責選派環境保護系統專業技術人員赴境外研修;歸口管理境外環境保護項目技術、設備和資金的引進工作。
(十二)負責局機關和下屬單位機構編制與人事管理工作;協助縣(區)黨委、政府對環境保護部門領導幹部進行管理和監督;組織開展全市環境保護系統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指導全市環境保護隊伍建設。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1、協助處理局機關日常工作;
2、負責綜合性檔案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管理印章、文電收發、綜治、保密、信訪、計畫生育、機關財務工作;
3、監督管理機關與所屬單位的國有資產和財務工作;
4、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及人事管理、勞動工資、職工福利和醫療保險等工作。
二、環境開發監督科
1、組織實施建設項目環境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負責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和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審批,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的竣工驗收;
3、負責全市輻射環境、放射性廢物、電磁輻射、放射性技術套用和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管理工作,參與放射性事故、輻射環境事故的應急處理等工作。
三、環境污染控制科
1、組織實施國家有關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等污染防治的法規和規章,
2、負責對全市大氣、水體、噪聲、固廢等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
3、組織實施排污許可證、污染源限期治理等環境管理工作;
4、組織擬定和監督實施市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
5、負責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
6、負責承辦可用原料的廢物進出口許可等工作。
四、自然生態科
1、組織實施國家自然生態保護法規和規章,編制全市自然保護區劃及自然保護規劃,監督管理市級自然保護區,負責新建各類自然保護區審批建議以及申報省級、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審批建議;
2、監督管理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中的環境保護,指導監督礦區復墾、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負責調查處理生態破壞事件;
3、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指導全市生態示範區和生態農業建設;
4、組織編寫全市環境保護規劃,並負責督促檢查;
5、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
6、指導全市企業清潔生產審核工作;
7、制定全市環境保護利用外資計畫,負責爭取各類資金支持的環保項目篩選、申報工作,建立環保項目庫等工作。
五、市環境監測站
1、貫徹執行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環境監測技術規範及管理制度,參與新余市環境監測規範、計畫的制定並貫徹執行,按照國家環境監測技術規範開展城區環境空氣、水質、噪聲、酸雨、降塵等環境質量要素的例行監測,以及全市污染源監督監測,污染源排污收費核定監測,環境評價與“三同時”竣工驗收和治理工程項目驗收監測,參與污染事故的調查和污染糾紛的仲裁監測;
2、收集、整理、匯總、儲存、上報全市環境監測數據和各類技術資料,並編制各類環境監測技術報告、年鑑、環境質量報告書等;
3、負責全市環境監測網路的技術業務指導、技術培訓和考核;
4、為社會提供科技服務和承擔委託性監測等。
六、市環境行政執法支隊
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擬定、組織實施全市環境監察規劃和工作計畫;
2、負責開展對轄區內排污者排放污染物情況的調查,負責污水、廢氣、固體廢棄物、噪聲和放射性物質等排污費的核定、徵收和管理工作;
3、負責全市排污收費財務統計及排污收費月報、季報和年報的編報、匯總和審核等工作;
4、負責對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和環保治理隱患工程的監督檢查;
5、負責對轄區內各排污者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6、負責環境污染事故、突發事件和糾紛的調查處理;
7、承辦信訪投訴、環境污染糾紛和環境違法案件的調查處理;
8、指導、監督、協調全市環境保護現場執法、排污申報核定以及排污費徵收管理工作,並負責對縣(區)排污收費工作的稽查、稽徵;
9、負責對全市環境監察人員崗位培訓工作,檢查、指導全市環境監察機構標準化建設,負責對建設項目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10、對限期治理項目及重點污染源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11、負責對管轄範圍內的各種環境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七、市環境保護工程研究設計院
1、參與全市環境規劃編制,為政府決策提供環境保護依據;
2、負責開展生態保護研究,為生態規劃編制及生態環境保護提供技術支持;
3、負責開展大氣、水、土壤等環境要素的污染防治技術研究,引進推廣先進的污染防治技術,為環境污染控制提供技術支持;
4、開展環境容量動態研究,建立、維護、更新環境基礎資料庫,為環境管理提供科學依據;
5、負責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負責對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6、協助開展環境友好型企業審核評比,推動環境友好型企業創建工作;
7、指導企業建立運行ISO14000環境管理體系;
8、為清潔生產審核及企業開展清潔生產提供技術支持。
八、市污染物總量控制中心
1、負責全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核定和分配工作,制定污染物總量控制核減計畫並組織實施;
2、檢查、考核及督導各縣(區)、管委會、企業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工作;
3、負責建設項目總量來源核定工作,建立總量管理動態資料庫;
4、監管重點企業主要污染物消減,監控重點新建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建立重點污染源排放台帳;
5、研究制定總量控制的對策措施;
6、負責全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的數據匯總和上報等。
九、市環境信息中心
1、負責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市環境信息收集、傳輸、存儲、處理及套用系統,組織全市環境信息技術培訓;
2、保障市局環保網路系統與省局網路系統政府政務信息網路正常連通和信息安全傳輸;
3、擬定和組織實施環境保護社會宣傳教育等工作;
4、承辦環境保護社會表彰和推動公眾、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工作;
5、組織實施環保系統幹部職工教育培訓工作;
6、組織開展全市各類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活動,組織編輯環保綜合工作簡報和新聞報導工作。
十、經濟開發區、仙女湖、仰天崗環保分局
1、承擔轄區內的建設項目環評審批,協調配合市以上有關部門審批的項目;
2、負責本分局承擔的“三同時”驗收,協調配合上級部門在本轄區內的項目驗收;
3、開展轄區內的環境監察工作,組織環保執法檢查,調查處理環境污染事故、生態破壞事件和環境污染糾紛,受市環保局委託對本轄區範圍內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4、負責本轄區範圍內排污單位的排污申報、核定和排污費徵收和企業的污染治理和驗收工作,配合併參與上級環保部門確定的本轄區的治理項目的驗收;
5、負責本轄區在排放總量範圍內的排污許可,核發排污許可證和主要污染物的減排工作;
6、監督管理本轄區範圍內的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電磁輻射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