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扶持外出務工人員回鄉創業與返鄉就業辦法

《新余市扶持外出務工人員回鄉創業與返鄉就業辦法》是一則地方法規, 為應對金融危機影響,扶持本市外出務工人員回鄉創業與返鄉就業,保持就業局勢和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余市扶持外出務工人員回鄉創業與返鄉就業辦法
  • 實施時間:2009年1月1日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應對金融危機影響,扶持本市外出務工人員回鄉創業與返鄉就業,保持就業局勢和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外出務工人員回鄉創業與返鄉就業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中小企業服務局共同組織實施本辦法。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幫扶機制,切實解決回鄉創業與返鄉就業人員的實際困難。
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組織開展項目開發、方案設計、風險評估、開業指導、融資服務、跟蹤扶持等“一條龍”服務,為回鄉創業與返鄉就業人員提供個性化、專業化的開業指導和諮詢服務。

第二章

回鄉創業扶持
第四條 建立政府出資購買創業項目並監管、企業與個人開發、市場運作的創業項目評估和推介制度;建立創業項目資源庫,形成有效採集和定期發布制度。
第五條 凡是回鄉創辦企業的,可任意選擇本市範圍內的工商辦證視窗辦理登記註冊。回鄉創業人員開辦有限公司,可以分期繳納出資,首期出資額只需達到公司註冊資本的20%,且不少於3萬元,即可登記註冊,其餘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
第六條 市政府設立企業信用和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各5000萬元,為回鄉創業人員創辦的勞動密集型企業和再就業基地提供貸款擔保。
對回鄉務工人員自主創業提供小額貸款支持。為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的回鄉務工人員提供5萬元以內的擔保貼息貸款,貸款期限為兩年。可展期一年,展期期間不貼息。
回鄉創業人員及企業有一定規模、經營穩定的,通過資產、土地擔保,企業聯保等方式,可申請200-500萬元的貸款。
第七條 回鄉創業人員在創業孵化基地創業的,自創辦之日起,一年內減半繳納房租費和水電費,三年內免繳物管費、衛生費。
第八條 市、縣(區)財政安排的油茶發展專項基金,對回鄉創業人員當年新造高產油茶林面積50畝以上的,市每畝補助200元,縣(區)配套補助100元,市林業部門每年從森林植被恢復費每畝補助100元;對列入退耕還林荒山造林項目的,每畝再補50元。油茶補助資金採取先建後補的形式核發(列入國家高產油茶項目計畫的,不再重複補助)。
回鄉創業人員參與平原造林的,經驗收合格,每株楊樹補助1元,列入百萬樹木進村入戶工程的不再重複補助。補助資金從市財政、市林業部門每年安排的平原造林苗木補助專項經費中支付。
第九條 按照國家、省有關稅收政策對回鄉創業人員實行下列稅收優惠:
一回鄉創業人員自主創業,在縣城、鄉(鎮)、農村經營月營業額低於3000元的,在市城區經營月營業額低於5000元的,免徵營業稅;
二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或批發(零售)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的,免徵增值稅;
三回鄉創業人員從事個體工商業,按銷售貨物納稅的,月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5000元以下免徵增值稅;按次納稅的,每次(日)銷售額200元以下免徵增值稅;
四回鄉創業人員創辦的企業從事下列項目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
1、蔬菜、穀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3、中藥材的種植;
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5、牲畜、家禽的飼養;
6、林產品的採集;
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
五回鄉創業人員創辦的企業從事下列項目所得,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2、內陸養殖。
第十條 回鄉創業人員新辦從事交通運輸和倉儲的物流企業,第一年、第二年由受益財政按照該企業當年繳納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50%對企業進行獎勵。
第十一條 回鄉創業人員新辦從事旅店、餐飲的企業,年經營收入超過500萬元(含本數,下同)的,第一年、第二年由受益財政按照該企業當年繳納的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予以獎勵。年經營收入超過1000萬元的,第一年、第二年由受益財政按照該企業當年繳納的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予以獎勵,第三年至第五年,由受益財政按照該企業當年繳納的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獎勵。年經營收入超過1500萬元的,第一年、第二年由受益財政按照該企業當年繳納的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予以獎勵,第三年至第八年,由受益財政按照該企業當年繳納的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獎勵。
第十二條 回鄉創業人員從事農業生產和農業開發(種、養業),符合“一村一品”政策要求的,由“一村一品”發展專項資金給予重點支持。
第十三條 組建“新余市創業大學”,充分利用社區教育和職業教育資源,為回鄉創業人員提供有效的培訓指導服務,增強創業者企業經營管理和市場競爭能力,提高創業穩定率,將“新余市創業大學”建設成為本市培植和孵化企業家的基地。
第十四條 回鄉創業人員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農用地轉用計畫的前提下,利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集體土地開辦企業的,優先辦理土地占用手續。
第十五條 回鄉創業人員投資500萬元以上的,由招商部門頒發綠卡,享受外商同等待遇。

第三章

返鄉就業扶持
第十六條 開闢綠色通道,採取上門入戶等方式,及時掌握返鄉務工人員求職、技能、生活等情況,並實行每周報告制度,為返鄉就業人員提供免費就業信息服務。
第十七條 推進實訓中心的合理布局與區域整合。市建立3個公共實訓中心,縣(區)各建立1個公共實訓基地,為勞動者提供免費實訓。所需費用從市、縣(區)政府專項資金中分別安排。
第十八條 將已在用工地穩定就業半年以上失去工作返鄉的務工人員納入失業登記,對符合條件的返鄉務工人員按用工地的標準通過失業保險基金及時核發一次性生活補助。
第十九條 對省內異地就業返鄉務工人員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可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對不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原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可與以後繳費時間合併計算。
第二十條 為返鄉就業人員定期舉辦專場招聘會。對年齡偏大、文化程度偏低、技能單一、有就業願望而難以實現就業的,實行重點幫扶,採取政府購買崗位、實行崗位補貼等方式,幫助實現就業,崗位補貼標準暫定為每人每月200元,補貼時間限為兩年。
對各類企業和社會組織新增崗位吸納返鄉務工人員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並與其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的,可給予企業200萬元以內的擔保貸款。
企業招用返鄉的40歲以上的農村勞動力、貧困戶勞動力和被征地農民就業並簽訂一年以上的勞動契約、交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實際安置人數和有關規定,給企業一定額度的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
第二十一條 對有轉崗和提高技能願望的返鄉就業人員實行一至三個月的技能培訓,給予每人500至800元的一次性培訓補貼。
農口部門為外出務工人員回鄉創業與返鄉就業而實施的農業技術技能培訓,省、市已有補貼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面向返鄉務工人員實施學歷教育。其中,招收具有國中學歷的,學制原則上三年;招收具有高中學歷的,學制為一年。畢業時頒發中等職業教育學歷證書。
返鄉務工人員中具有技師以上技術等級的高技能人才和取得專業技術資格的技術人才,納入人才管理,由相關部門及時提供跟蹤服務,按市政府有關規定享受相關待遇。
第二十三條 返鄉務工人員在外省已參加社會保險的,其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為其辦理社會保險關係接續手續,將返鄉務工人員納入社會保險範圍;返鄉務工人員在省內工業園區企業參保的,其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統一按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予以核定。
第二十四條 在外務工人員返鄉務農的,其轉移到本市的養老保險基金,可轉入農村養老保險,重新到城鎮就業後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銜接。
第二十五條 返鄉務工人員在城鎮用人單位就業或自謀職業的,可自願選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已在外省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並建立個人賬戶的,在轉回醫療保險關係時,可以按照省有關規定繼續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在外省的參保年限視同醫療保險繳費年限。
第二十六條 返鄉務工人員在原用工地參加了工傷保險,並經工傷保險鑑定機構鑑定為工傷或職業病的,其工傷保險待遇由本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有關規定與原用工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委託協定,代為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七條 返鄉務工人員在城區就業的,其子女義務教育階段入學享受城區居民子女入學同等待遇,就近安排就讀。
第二十八條 按屬地管理原則,將生活困難且符合低保條件的返鄉就業人員家庭,及時納入低保範圍;將患病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返鄉就業人員,及時納入民政醫療救助範圍,做到隨時申請,隨時審批。
第二十九條 返鄉就業人員在市內企業重新實現就業的,由所在企業按照政府核定的廉租房租金標準將住房出租給返鄉就業人員;對吸納返鄉就業人員較多的企業,可建設農民工住房,或由企業統一為返鄉就業人員承租政府建設的農民工住房;企業建設農民工住房享受經濟適用住房政策。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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