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鄭市城鄉規劃和城市管理局

新鄭市城鄉規劃和城市管理局

根據《中共新鄭市委、新鄭市人民政府關於〈新鄭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新發【2010】8號),設立新鄭市城鄉規劃城市管理,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附則,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劃入原市規劃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市園林局職責。
(三)劃入原市建設管理局城市環境衛生管理職責。
(四)劃入原市建設管理局占用城市道路經營審批管理職責。
(五)劃入原市建設管理局城市戶外廣告設定審批管理職責。
(六)新增規劃核實工作職責。
(七)加強統籌城鄉規劃管理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鄭州及我市關於城鄉規劃和城市市容市貌、園林綠化、環境衛生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承辦城鄉總體規劃和城市環境衛生、園林綠化等專項規劃編制工作並組織實施;擬訂行業發展規劃,負責行業基礎設施的規劃、設計、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城區詳細規劃的編制、審查和報批工作;參與市域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各類產業規劃編制工作,參與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
(三)負責建設用地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工作;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提出規劃設計條件和設計要點,審定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四)負責城鄉規劃設計市場、測繪市場管理和規劃設計成果驗收工作;負責城鄉規劃勘察測繪工作。
(五)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規劃;制定城鄉綜合交通規劃、管線工程設計等專項規劃編制並實施規劃管理。
新鄭市城鄉規劃和城市管理局
(六)督促指導小城鎮、鄉村規劃編制工作;監督檢查全市村鎮規劃管理工作。
(七)負責城鄉規劃、城市管理、城市園林綠化和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等相關法律法規賦予的管理及行政執法工作;負責行政應訴工作。
(八)負責全市園林綠化的技術指導工作;負責城市園林綠化工程的日常管理、養護及砍伐、移植樹木和拆除綠籬、花壇、花帶、草坪的審批工作。
(九)負責城市衛生保潔及垃圾、渣土的收集、清運、處置和環境衛生規費的管理工作
(十)負責組織實施建設工程驗線和竣工驗收前的規劃核實工作;負責園林綠化工程竣工驗收工作。
(十一)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新鄭市城鄉規劃和城市管理局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協調處理機關日常政務工作;負責公文處理、信息、宣傳、保密、檔案、印鑑管理、安全、文印、會務、精神文明建設、目標管理、督察督辦、綜合治理信息化建設政務公開等工作。
(二)人事財務科
負責機關和局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工作;負責工青婦、計畫生育、老幹部管理等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指導局屬相關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三)法制信訪科
負責城鄉規劃、城市管理、園林綠化、環境衛生的普法、行政執法監督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全局幹部職工法制培訓工作;負責信訪工作;負責人大建議、政協提案辦理工作;擬訂突發事件和重大事件處置預案。
(四)規劃設計勘測管理科
負責組織和協調中心城區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專項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風景名勝區規劃的編制、審查和報批工作;指導各鄉鎮編制相關規劃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規劃設計條件;參與編制本市國土規劃、區域規劃;負責規劃調整、變更和報批工作;負責建設項目規劃選址定點,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負責審驗城市勘測成果、地形圖測繪及其套用工作;負責城市規劃設計市場的行業管理工作;負責城鄉建設統計及規劃成果的存檔利用工作。
(五)用地管理科
負責組織城鄉修建性詳細規劃和項目方案的評審工作;負責涉及環境保護方面資料審查工作;負責建設項目的用地規劃管理工作,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六)建設工程管理
負責建設工程規劃管理工作;負責城市、小城鎮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建築物、構築物及臨時建設工程的規劃審批工作;負責綜合管線工程的審批管理工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建設工程的驗線及批後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城市、小城鎮規劃區內建設工程竣工前的規劃核實工作。
(七)鄉村規劃管理科
指導和協調各鄉鎮總體規劃的編制和報批工作;負責全市鄉、村莊規劃編制和建設用地、建設工程、綜合管線工程的規劃審查及管理工作;協助、指導各鄉、村莊開展業務工作;完善鄉村個人建房的審批程式;負責協調各鄉鎮規劃管理機構工作;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八)城市管理科
負責市容市貌、環境衛生、園林綠化的監督檢查及違法行為查處工作;負責城市戶外廣告設定位置、形式、規模的審批管理工作;負責市區城市道路管理方面的占用城市道路經營審批管理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新鄭市城鄉規劃和城市管理局行政編制18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

其他事項

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宜另行規定。

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他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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