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市預拌砂漿生產和使用管理辦法(試行)

新鄉市預拌砂漿生產和使用管理辦法(試行)所稱預拌砂漿,是指由專業生產廠家對砂漿的組成材料按照規定比例在集中攪拌站(廠)經計量攪拌後,以商品形式供給各種建設工程的砂漿拌合物。

基本信息,細則,

基本信息

第一條 為發展散裝水泥,減少城市噪聲和粉塵污染,保證建築工程質量,根據《河南省發展散裝水泥管理規定》和國家商務部等六部委《關於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工作的通知》(商改發〔2007〕205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細則

本辦法
第三條 市工業經濟發展局是本市預拌砂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具體負責生產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編制發展預拌砂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結合本地實際,制定預拌砂漿監督管理的相應措施,並予以落實。
(三)負責預拌砂漿運輸車輛的備案工作,並負責代理辦理市區通行證件。
(四)對預拌砂漿生產使用情況實施監督檢查。(五)為發展預拌砂漿做好宣傳和協調服務工作。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預拌砂漿使用環節的監督管理,具體職責是:
(一)編制預拌砂漿預算定額,實施造價管理。
(二)負責對預拌砂漿使用的招投標管理,對必須依法實行招投標的項目,應將使用預拌砂漿納入招投標範圍。
(三)對違反規定在建設施工現場攪拌的單位作出相應處罰。
(四)制定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產品認定或備案登記管理辦法,並會同市散裝水泥辦公室進行審驗。
第五條 市環保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城市環境功能整體規劃,加強對預拌砂漿生產使用過程中的環境監督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對符合城市環境功能整體規劃的預拌砂漿企業進行環評審查並要求其嚴格執行“三同時”的環境管理規定。
(二)對違反規定進行現場攪拌造成環境污染的單位進行處理。
第六條 市公安、交通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由市散裝水泥辦公室統一報送的預拌砂漿專用運輸車輛核發市區禁行道路通行證,允許其在市區內通行,並為其通行提供便利。同時,應加強對車輛運輸裝載行為的監管,防止車輛超限超載。
第七條 市技術質量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對生產不合格產品的企業,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予以處罰。
第八條 凡在本市南環線、西環線、北環線和東部107國道所圍成的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砂漿累計使用量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一次性使用量在9立方米以上的,自2009年12月1日起應當使用預拌砂漿,禁止在施工現場使用水泥攪拌砂漿。應當使用預拌砂漿的範圍,隨城市規模的擴大和預拌砂漿的發展,由市散裝水泥辦公室會同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實際需要擬定調整方案,報經市政府批准後做出調整。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在現場攪拌砂漿的,應當由施工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報市散裝水泥辦公室批准:
(一)因建設工程的特殊需要,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無法生產的。
(二)因道路的原因,預拌砂漿運輸車無法進入施工現場的。
(三)其他確需在施工現場現場攪拌的。
第十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的設定,應當根據預拌砂漿發展規劃、建設規模、預拌砂漿的需求以及區域道路交通狀況和環境保護要求等,統籌規劃,合理布局,並報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備案,市散裝水泥辦公室應當將備案情況抄送市建委。
第十一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在標準管理、工序控制、計量管理、原材料和產品檢驗檢測等方面嚴格執行河南省《預拌砂漿技術規程》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的規定,確保預拌砂漿成品的質量。
預拌砂漿生產環境應當符合環境保護以及市容衛生管理規定,防止粉塵污染。
第十二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全部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的散裝水泥。
第十三條 使用預拌砂漿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與預拌砂漿供應單位簽訂供需契約,註明工程名稱、施工單位、交貨地點和現場條件、供應數量、供貨時間、質量驗收標準、違約責任等有關內容。
第十四條 預拌砂漿供應單位應當嚴格履行供貨契約,做到按時、保質、保量提供砂漿,不得拒絕供應小批量砂漿。
第十五條 使用預拌砂漿的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應做到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道路平整、暢通,有必要的照明、水源等設施,在現場設定必要的停車場地及其他準備工作。
預拌砂漿攪拌運輸車輛應當保持清潔,不得帶泥上路。
第十六條 鼓勵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在預拌砂漿生產過程中使用粉煤灰、脫硫灰渣和運用鋼渣、工業尾礦等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製造的人工機制砂,以減少對天然砂的使用。對符合國家、省有關循環經濟與節能環保要求的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可享受國家關於資源綜合利用的優惠政策。
第十七條 預拌砂漿生產、經營、運輸、使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向散裝水泥辦公室報送相關統計報表。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預拌砂漿預算定額納入工程預算,招標項目應將使用預拌砂漿編入招標檔案;設計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要求設計套用預拌砂漿;施工單位必須要嚴格按照《預拌砂漿技術規程》操作,配備必要的檢測儀器和施工機具,並將預拌砂漿檢測報告、質量認證書等資料列入工程項目技術檔案,並納入建設工程施工驗收備案材料;監理單位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使用預拌砂漿的監督,對必須使用而不使用預拌砂漿的應當及時要求建設、施工單位予以糾正。
第十九條 凡按規定應當使用預拌砂漿的建設工程,未經批准擅自在施工現場攪拌砂漿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以每噸200元的罰款,但最高罰款總額不得超過30000元。同時,該工程不得參加工程評優活動。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工程竣工後一個月內,應向所在地散裝水泥辦公室出具使用預拌砂漿的原始發票(核實後即退還),預拌砂漿使用量低於工程實際使用的部分,視為現場攪拌(不含經批准進行現場攪拌的部分),不退還預收散裝水泥專項資金。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產品質量、環境保護、市容環境衛生等有關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新鄉市散裝水泥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二○○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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