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民族、宗教工作方針、政策,擬訂全市民族、宗教工作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開展民族、宗教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教育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鄉市民族宗教局
- 所屬地區:新鄉市
- 管理範圍:民族宗教
- 屬性:政府機關
單位職責,內設科室,
單位職責
(二)協調全市民族關係,促進各民族間的平等團結、互相合作,依法保護少數民族合法權益。處理涉及民族關係的有關事宜。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實施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組織承辦民族團結進步表彰 活動。
(三)協助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全市少數民族和民族聚居地發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的扶貧工作。參與有關少數民族的專向貸款、專向資金的分配。
(四)協調有關部門促進少數民族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社會事業的發展。
(五)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維護宗教團體和宗教場所的合法權益,保護宗教教職人員履行正常的教務活動,保護信教民眾正常的宗教活動。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各項事務。
(六)依法加強對全市宗教事務的管理,引導宗教在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活動,防止和制止利用宗教進行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
(七)負責宗教方面的外事歸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有關部門和宗教界對外以及對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動,參與涉及民族和宗教對外宣傳工作。
(八)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全市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
(九)指導縣(市、區)民族宗教部門的工作,協助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時處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發事件,妥善化解影響社會穩定的因素。
(十)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科室
(一)辦公室(政策法規科、行政事項服務科)。負責機關日常工作的協調和督辦;負責機關文秘、信息、機要、保密、檔案、會務、財務、保衛、辦公自動化、政務公開、規範化管理等工作;負責機關精神文明建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計畫生育等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承辦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選拔推薦工作;負責機關人事管理及機構編制工作;承擔機關幹部的教育培訓工作;承辦機關黨支部日常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負責工會工作。負責統一受理、送達行政許可事項,催辦督辦有關行政事項辦理進度,聯繫並協調相關科室及部門行政許可事項報批進程中的有關問題。負責國家、省民族宗教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監督檢查和落實;組織推動民族宗教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教育工作,負責民族宗教工作幹部的培訓;研究建立民族和宗教方面突發事件的預警、應急機制,並負責監督檢查;組織民族宗教方面的新聞發布;負責行政複議工作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民族宗教志和年鑑的整理、編纂工作。
(二)民族科。負責全市有關民族團結、少數民族社會事業發展方面法規政策的落實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做好民族團結和少數民族權益保障工作,協調處理民族糾紛,負責相關的信訪穩定工作;承辦民族識別、民族成份管理和民族團結進步表彰工作;協同有關部門促進少數民族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等社會事業的發展;引導少數民族和民族聚居地搞好科技推廣和科技套用等工作,負責少數民族古籍的蒐集、整理工作。負責全市有關少數民族經濟發展方面法規政策的落實工作,研究制訂促進少數民族經濟發展的政策和措施;負責建立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統計分析和綜合評價監測體系的有關工作;參與協調民族聚居地對口支援、經濟技術合作和民族貿易、民族特需商品生產的有關工作,參與少數民族專項貸款、專項資金的管理分配工作和扶貧工作。承擔民族外事管理和有關審核工作。
(三)清真食品管理辦公室。貫徹執行有關清真食品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加強對清真食品生產和經營市場的監督管理;指導縣(市、區)規範清真食品經營管理秩序;依法處理涉及清真食品方面的問題。
(四)宗教科。負責宗教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全市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天主教、基督教方面的工作;開展宗教問題的調查和研究並向上級提出建議;指導全市性宗教團體搞好自身建設,協助宗教團體培養教育教職人員;依法管理宗教活動;配合有關部門防止和處理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支持、幫助宗教界開展對外友好交往活動
(五)聯繫宗教團體辦公室。宣傳貫徹上級有關宗教工作的教育和法律法規,開展宗教政策和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加強宗教團體隊伍建設、培養教育宗教教職人員;依法維護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配合有關部門防止和處理不法分子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支持、幫助宗教界幫助開展對外友好交往活動;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協調解決的有關事務,指導各宗教團體依法辦好教務,審批各宗教團體學習、培訓考察、補助等專項資金的使用;協調、查處涉及宗教問題的不穩定因素及突發性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