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市實行聯審會辦審批機制暫行辦法

聯審會辦涉及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工商企業註冊登記(包括內資和外資)等相關項目,實行行政服務中心督辦下的牽頭單位負責制。行政服務中心負責聯審會辦項目的全程組織、督導、協調;牽頭主辦單位具體負責聯審項目各個審批環節的協調服務;參與聯審會辦的其他行政機關和提供服務的有關單位為聯辦單位,應當積極配合牽頭單位做好相關工作。

細則,實施時間,

細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提高行政審批效率,最佳化我市的投資環境,規範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部門審批項目的聯合審批行為,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需兩個或兩個以上部門審批的項目,在行政服務中心實行聯審會辦運行機制,即“一門受理、抄告相關、聯審會辦、限時辦結”的運作模式。
第三條聯審會辦涉及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工商企業註冊登記(包括內資和外資)等相關項目,實行行政服務中心督辦下的牽頭單位負責制。行政服務中心負責聯審會辦項目的全程組織、督導、協調;牽頭主辦單位具體負責聯審項目各個審批環節的協調服務;參與聯審會辦的其他行政機關和提供服務的有關單位為聯辦單位,應當積極配合牽頭單位做好相關工作。
行政服務中心負責會同相關部門制定聯審會辦實施方案,明確各聯審會辦項目的牽頭單位和聯辦單位。
第四條實行聯審會辦的項目涉及多個部門,且審批時間較長的,可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分階段實施,由行政服務中心確定分階段牽頭主辦單位和聯辦單位。
第五條聯審會辦的程式為:(一)一門受理。任何單位受理的項目屬於聯審會辦範圍,本單位不是牽頭單位的,應當於受理當日與該項目的牽頭單位聯繫,並同時告知行政服務中心。牽頭單位審查確認後,會同聯辦視窗,向申請人提供申報材料清單和聯辦單位表單,做好諮詢服務工作。必要時由行政服務中心組織召開申辦事項說明會。
(二)抄告相關。牽頭單位根據聯辦實施方案確定聯辦單位,聯辦實施方案沒有明確的,根據申辦項目性質確定聯辦單位,並告知行政服務中心。由行政服務中心向各相關單位出具《聯審會辦事項抄告單》,並及時跟蹤辦理進程。
(三)聯審會辦。聯辦單位收到《聯審會辦抄告單》和申報材料後,對申請的審批事項及申報材料進行審查,按有關規定做出具體明確的審批意見。如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審批事項需現場踏勘,由行政服務中心組織相關部門進行聯合踏勘;需報省及省以上部門審批的,在規定的期限內上報,並抄告行政服務中心;如審批事項屬下級職能部門審批的,則應內部移交按時辦結;需召開聯審會議討論重大事項的,必須在5個工作日內通報服務對象並向行政服務中心提出。
(四)限時完成。各聯辦單位在規定的工作日內完成審批或報批工作。
以上所涉表單中,若國家、省直部門已有明確規定使用統一表單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六條聯審會議由行政服務中心和牽頭單位共同組織。關係經濟發展大局或情況十分複雜的投資項目,聯審會議由政府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主持召開。聯審會議參加對象和會議時間由牽頭單位提出,與行政服務中心協商後確定。
第七條聯審會議各相關單位應遵循高效、服務的原則,提高工作效能。
(一)牽頭單位應幫助、指導、督促服務對象準備好有關資料,會議前兩個工作日將聯審資料報送行政服務中心,行政服務中心通知有關單位參加聯審會議,並提前將聯審資料送達。
(二)各責任單位接到聯審會議通知後,派本單位主管領導和相關工作人員出席會議。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席的,必須指派代表參加,按會議要求辦理相關手續,並承擔相應責任。如需要服務對象補辦有關手續、資料的,責任單位應當在會上幫助指導,並提供補辦手續所需的相關要件。
(三)需現場踏勘的,由相關審批部門本著簡化程式、勤政高效的原則,自行組織現場勘察。對涉及多個部門現場勘察的,由行政服務中心和牽頭單位共同組織安排聯合勘察。
(四)聯審會議應當形成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由行政服務中心和牽頭單位聯合簽發,必要時由市領導簽發。
(五)聯審會議審查通過的事項,各有關責任單位必須在會議確定的時限內辦理相關手續。
第八條聯審會議協調解決不了的問題,由行政服務中心和牽頭單位報市政府審定。
第九條行政服務中心應當加強對聯審會辦項目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凡未按聯審會議要求辦理或應該聯審會辦而未進行聯審會辦的項目,一經發現,行政服務中心應當予以通報。對項目辦理工作造成不良後果的,由有關部門按規定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條聯審會辦項目涉及未進入行政服務中心的單位的,所涉及單位按本暫行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各縣(市)、區行政服務中心參照本辦法制定實施方案。

實施時間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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