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市南水北調丹江口庫區移民新村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新鄉市南水北調丹江口庫區移民新村建設管理辦法(試行)》意在為切實做好南水北調丹江口庫區移民新村建設工作,確保我新鄉市移民安置任務圓滿完成,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河南省南水北調工程丹江口庫區移民安置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河南省南水北調丹江口庫區移民新村建設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結合新鄉市實際,制定的本辦法,並在本土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鄉市南水北調丹江口庫區移民新村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 類型:辦法
  • 地區:新鄉市
  • 目的:做好丹江口庫區移民新村建設工作
基本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做好南水北調丹江口庫區移民新村建設工作,確保我市移民安置任務圓滿完成,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河南省南水北調工程丹江口庫區移民安置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河南省南水北調丹江口庫區移民新村建設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新鄉市行政區域內南水北調丹江口庫區移民新村建設工作。
移民新村建設內容包括農村移民安置點新村基礎設施、移民房屋和公益設施等。
第三條移民新村建設工作實行以安置地縣(市)級人民政府為責任主體、縣(市)移民管理機構或鄉(鎮)人民政府是實施主體,移民遷安組織全程參與監督的管理體制。
安置地實施主體單位,應充分尊重移民意願,在徵得移民同意後,接受移民遷安組織的委託,並與移民遷安組織簽訂《委託建房協定》後,具體負責移民新村建設。
第四條移民新村建設堅持“六統一”和“三結合”原則。即:統一管理,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招投標,統一建設,統一驗收;移民新村建設與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相結合,與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相結合,與促進農村和諧穩定相結合。
整合新農村建設和支農惠農資金,全力提高建設水平,把移民新村建設成為規劃合理、功能完善、設施配套、環境優美、村容整潔的社會主義新農村精品工程。
第二章規劃設計與戶型確定
第五條安置地有關部門應配合設計單位做好移民新村規劃設計工作。市級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全市移民新村規劃設計工作;縣級建設或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提供移民房屋施工詳圖設計及移民新村規劃。
第六條移民新村規劃在堅持“不突不破”原則和尊重移民意願的前提下,實現布局合理、簡潔明快、美觀統一(包括房屋、主支街道、給排水、供電、路燈、綠化、中心學校、幼稚園、村部、衛生室、人口與計生指導室、沼氣、養殖小區、文化大院、遊園廣場等);移民庭院規劃應滿足現代農村功能需求;移民戶型規劃應經濟實用、功能完善、美觀大方。
第七條移民新村建設規劃實施方案,由移民新村遷安組織簽字確認後,方可實施。
第八條移民房屋戶型、層數的確定。移民新村房屋建設規劃的單位和兩層房屋應分別集中建設,避免交叉混建,戶型由移民一次選擇確定,實施中不得隨意改變。
第九條移民戶宅基地位置的確定,應堅持公開、公正原則,在房屋基礎施工完成後或不同戶型房屋主體工程建成後確定到戶。
第三章招投標管理
第十條由安置地實施主體單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組織移民新村建設招標,遷出地鄉(鎮)人民政府或移民遷安組織參與。
移民新村基礎設施和公益設施項目施工企業的確定,依照河南省人民政府移民辦公室印發的《河南省南水北調工程丹江口庫區移民安置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豫移辦〔2008〕75號文)執行。
移民新村建設的招投標工作應在安置地縣級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下進行,並主動接受行業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移民房屋建設招標前應完成房屋戶型的確定和房屋施工圖的設計等工作。移民房屋建設招標應根據移民安置點建設規模合理劃分標段,1000人以下安置點原則上不超過兩個標段,1000人以上的安置點原則上不超過三個標段。原則上應以標段為單元組織招投標,對每個標段施工建設實行中標企業總承包制。
第十二條移民新村建設施工企業確定前,由安置地實施主體單位委託招投標中介代理機構在規定的網站上公開發布招標公告,對投標企業進行資格審查,並發放標書。監理招標由丙級及其以上資質的監理單位參加投標。
第十三條投標企業的基本條件應在招標公告中明確。參加移民房屋建設的施工企業必須具備三級(含三級)以上房屋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
第十四條標底確定由安置地實施主體單位與移民遷安組織共同商定,施工企業投標價原則上只能在標底0和-3之間浮動。
第十五條評標委員會人員組成:
(一)移民代表。原則上不超過評標總人數的三分之一,由移民遷安組織推薦或抽取。
(二)安置地移民實施主體單位和遷出地鄉(鎮)人民政府各參加一人。
(三)評標專家由安置地實施主體單位在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確定。
第十六條評標結束後,應按照規定進行公布並發放中標通知書,實施主體單位和中標企業簽訂施工契約及監理契約。各中標企業應認真組織施工和監理,不得轉包和違法分包工程。不得盲目壓縮施工工期,不得私自截肢工程項目。
第四章質量管理
第十七條建立落實“政府監督、中介監理、企業自控、移民參與”的四位一體的工程質量管理模式,明確工程建設參建各方的職責,實行齊抓共管,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
第十八條安置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每個安置點都應派出不少於2人的監督人員,進駐移民新村建設項目現場,開展全過程監督。工程竣工後,對新村建設工程質量進行驗收。
第十九條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人員不得參加可能影響監督管理工作的一切活動,不得要求施工單位或者其他被檢查單位購買其指定的設備、器材、防護用品或者其他產品,不得徇私舞弊。
第二十條各監理單位應有詳細的監理大綱指導監理工作,項目總監及監理人員應做到持證上崗,關鍵部位和隱蔽工程必須旁站監理。特別對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屋面防水、水電安裝及使用功能等方面進行重點監理。
第二十一條工程監理單位不得承擔與自己有利害關係單位的監理業務,不得違法違規轉讓監理業務,不得在資質證書許可範圍之外從事工程建設監理。應嚴格執行驗收標準,工序質量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進行下道工序。
第二十二條各有關項目施工單位應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設立企業內部專職質量安全檢查員。認真組織開展班組自檢和互檢,切實消除工程質量隱患。嚴把原材料進場關,杜絕劣質建築材料進入工地,同時做好技術資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項目施工單位不得在資質證書許可範圍之外從事建築施工活動,不得擅自改變圖紙和技術標準進行施工,不得在施工中偷工減料,不得隨意更換項目主要負責人。
第二十四條移民新村建設項目實行契約管理,在契約中應明確工程的保修責任主體及其終身保修責任。
第二十五條移民村遷安組織應提前介入,在工程建設中全程參與工程質量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移民新村房屋竣工前,由施工單位向實施主體單位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縣移民機構、建設等單位,會同設計、監理、施工和移民遷安組織等有關單位對房屋進行統一驗收。
第二十七條移民新村建設工程房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配案。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條項目施工單位應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標準規範;應制定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和各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按規定配備安全技術管理人員;制定切實可行的創建“安全文明工地”工作方案和措施,並在施工活動中認真落實。
安全管理資料完整齊全、真實,並存檔備用。
第二十九條施工現場應保持整潔,原材料堆放整齊穩固,並做到防雨防潮;工地內道路平坦、暢通;施工現場的電氣設備必須絕緣良好,按規定要求安裝有保護裝置;線路安裝應整齊牢固,按規定的高度和距離架設,嚴禁拖地敷設。
第三十條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一線作業人員經過全員安全技術教育培訓,並一律佩帶安全帽。不得使用不符合標準的起重機械、腳手架和模板等,不得使用自製井字架、自製吊籃、摩擦式卷揚機、木製配電箱,不得使用無生產許可證或質量不合格的鋼管、扣件以及國家已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建築機械設備。
第三十一條各安置縣(市)人民政府、移民村遷安組織和工程參建各方應當建立日常安全檢查制度,對檢查中發現的不安全隱患逐項登記,制定整改措施,並限期改正。
第六章移民資金管理
第三十二條移民建房資金主要來源於移民個人房屋及附屬物、零星樹木、農副業補償費、建房困難補助費和移民個人自籌資金等。移民新村基礎設施和公益設施建設資金主要來源於基礎設施補償費和集體財產補償費等。
第三十三條安置地縣級移民主管部門根據不同戶型中標的建房造價、結合移民個人房屋及附屬物、零星樹木、農副業補償費、建房困難補助費,計算出每戶移民建房自籌資金。
第三十四條移民建房自籌資金由遷出地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統一一次收齊,交安置地縣級移民主管部門,存入移民戶建房資金專戶;安置地縣級移民主管部門應按建房進度,及時將建房資金撥入實施主體單位所設的移民建房專用賬戶中,專款專用。在自籌資金沒有匯入安置地縣級移民主管部門帳戶之前,不得盲目建設。
第三十五條實施主體單位負責與施工單位進行建房資金結算。按建房施工形象進度,由監理單位和移民遷安組織共同核定後,分期支付移民建房承包契約價款。具體分期付款額度,由各縣(市)結合本地實際自行決定,原則是必須確保資金到位後才能開工建設。
第三十六條負責移民新村建設的縣移民機構或鄉鎮人民政府,應接受移民村遷安組織的監督。移民村遷安組織應當分階段及時向移民戶出示資金明白卡,公示建房資金的用途和使用情況,接受移民戶的全額監督。
第七章責任管理
第三十七條市移民安置指揮部辦應組織有關人員及時對移民新村建設的進度、質量、施工安全及移民資金管理情況進行督導檢查。
第三十八條新鄉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直包點工作組應加強對移民新村建設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安置地縣(市)人民政府、安置點現場指揮部、紀檢監察部門和移民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經常對移民新村建設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安置地縣(市)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和工程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應依法對移民新村建設工程質量負責。移民新村建設實施主體單位,對移民新村建設負總責。
第四十一條移民新村工程建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基本建設程式,堅持先勘察、後設計、再施工的原則。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超越許可權審批建設項目或擅自簡化基本建設程式。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各縣(市)人民政府可依據本辦法,制定本地管理辦法細則,並報市移民安置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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