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市公共資源交易投訴管理辦法(試行)

《新鄉市公共資源交易投訴管理辦法(試行)》是新鄉市人民政府為建立公正、高效的公共資源交易投訴處理機制,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公共資源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鄉市公共資源交易投訴管理辦法(試行)
  • 簡稱:新鄉市公共資源交易投訴管理辦法
檔案內容
第一條為建立公正、高效的公共資源交易投訴處理機制,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公共資源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招標投標、政府採購、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國有採礦權(探礦權)出讓、國有(集體)產權轉讓等方面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新鄉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要求,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監察機關舉報工作辦法》和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新鄉市範圍內進行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政府採購、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國有採礦權(探礦權)出讓、國有(集體)產權轉讓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存在的違法違規及其他不公正行為的投訴及調查處理。
第三條受理和處理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投訴工作,堅持依法受理、歸口辦理、分工合作、實事求是、有錯必究,教育與處理相結合、監督檢查與推進工作相結合的原則。(一)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組織公共資源交易活動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電子信箱和通訊地址,建立登記、轉辦、督辦、匯總統計和分析通報等工作機制。
(二)依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市發改、財政、住建、國土、國資、水利、交通、衛生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統一本部門主管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投訴工作的機構,制定所主管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投訴受理和調查處理工作程式,依法做出處理決定,並於每月5日前將上月受理和處理投訴工作情況報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三)監察機關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設立專門監督機構,按照紀檢監察工作程式,負責受理、轉辦、督辦或調查處理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不作為、亂作為等有關效能和違紀問題的投訴;根據投訴處理結果和存在的問題,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實施專項效能監察,跟蹤問效。
第四條受理和調查處理部門對投訴、舉報者應嚴格保密,並依法保護其合法權益。
第五條投訴人不得以投訴為名排擠競爭對手,不得進行虛假、惡意投訴,阻礙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正常進行。
第二章投訴與受理
第六條公共資源交易當事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可以採取自己或者委託代理人向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投訴。投訴人投訴時,應當提交投訴書,進行實名投訴。
第七條投訴書的主要內容:
(一)投訴人或單位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繫方式;
(二)被投訴人或單位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繫方式;
(三)投訴事項的基本事實;
(四)相關請求及主張;
(五)有關線索和相關證明材料。
第八條公共資源交易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收到投訴後,應當在二日內進行登記和審查,視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對屬於本部門負責的投訴,決定受理;
(二)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報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由其轉交有管轄權的部門受理,並書面通知投訴人;
(三)對投訴內容不清晰、無法確定被投訴人的,或者投訴事項已進入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程式決定不受理的,應將不受理的理由書面告知投訴人。
第九條負責投訴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迴避:
(一)近親屬是被投訴人、投訴人或者是被投訴人、投訴人的主要負責人;(二)與被投訴人、投訴人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對投訴事項公正處理的;
(三)其它可能影響投訴事項公正處理的情形。
第三章投訴調查與處理
第十條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投訴問題的調查取證,應當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情況,不得拒絕、隱匿或者偽報。
第十一條公共資源交易一般投訴案件應當十日內辦結;比較複雜的投訴案件二十日內辦結;特別複雜的投訴案件,經投訴受理部門主管領導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內辦結,並告知投訴人。
第十二條投訴處理決定作出前,投訴人要求撤回投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並說明理由,投訴受理部門視以下情況,決定是否準予撤回:
(一)已經查實有明顯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不準撤回,並繼續調查直至做出處理決定;
(二)撤回投訴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準予撤回,投訴處理過程終止。投訴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提出投訴。
第十三條調查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投訴問題後,應當形成調查報告,並依照有關規定作出處理決定,告知投訴人。(一)對存在違法違規事實的,視不同情況,依法分別做出責令改正、暫停交易活動、重新開始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承擔賠償責任、給予行政處罰、列入不良記錄名單等處理決定;
(二)對公共資源交易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和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工作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存在違規違紀問題的,按照人員管理許可權,由紀檢監察部門追究行政責任,或給予黨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投訴人對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的投訴處理決定不服或者行政監督管理部門逾期未做處理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投訴人故意捏造事實,偽造證明材料的,進行虛假惡意投訴的,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駁回投訴,並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
第十六條投訴處理工作人員在處理投訴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對投訴人打擊報復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調查處理結束,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十日內將調查處理材料及時歸檔,建立投訴處理檔案,接受監督檢查,並將處理決定報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法律法規規定處理結果應當在指定媒體上公布的,應及時公布。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八條各縣(市、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的公共資源交易投訴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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