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充分發揮法律顧問在建設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中的積極作用,根據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和《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等有關規定,現就我市普遍建立法律顧問制度的有關事項,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1.指導思想: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通過普遍建立法律顧問制度,完善“以事前防範和事中控制為主、事後補救為輔”的法律風險化解機制,促進政府依法決策、依法行政,社會依法自治、依法辦事,不斷加快法治新鄉建設進程。
2.工作目標:以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為引領,推動全市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普遍建立法律顧問制度,形成與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和公眾法律需求相適應的法律服務體系。
2015年6月底前,市縣兩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普遍建立法律顧問制度;2015年底前,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屬國有企事業單位以及社會矛盾糾紛較為集中的單位普遍建立法律顧問制度。積極鼓勵和支持民營企業、社會組織建立法律顧問制度。
二、基本原則
3.建立和實施法律顧問制度,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合理配置原則。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建立政府法制機構人員為主體、吸收專家和律師等參加的法律顧問隊伍。縣級以上政府工作部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根據單位職責需求和法律服務需求量大小,通過合適的法律顧問服務模式,選擇相應專家、律師作為法律顧問。縣級以上政府工作部門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也可以利用本級或者上級政府法律顧問資源開展相關工作。
(2)優勢互補原則。既要發揮政府法制機構的職能作用和工作優勢,又要發揮專家、律師等的實務經驗豐富、熟悉辦案程式的專業優勢,藉助其相對獨立性、民間性的職業特性,共同促進我市依法治理能力和水平的有效提升。
(3)勤勉盡責原則。法律顧問人員要誠實守信、勤勉盡責、保守秘密,以審慎負責的工作作風,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要忠實履行社會主義法律工作者的職責使命,依據事實和法律,維護委託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及社會和諧穩定。
(4)接受監督原則。法律顧問要接受委託單位的工作監督、政府法制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律師擔任法律顧問時還要接受司法行政部門、律師協會對是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情況進行的指導監督。
三、服務及聘任模式
4.建立法律顧問制度,可以採取下列模式:
(1)組建法律顧問團服務模式。縣級以上政府應組建法律顧問團,由政府法制機構工作人員和聘任的優秀專家、律師組成,共同開展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聘任法律顧問由政府法制機構徵詢司法行政部門、律師協會意見後擇優選擇產生。探索建立新鄉市法律顧問人才庫,為聘任法律顧問提供人才保障。
(2)自主選擇法律顧問服務模式。縣級以上政府工作部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國有企事業單位需要法律服務的,應當通過公開擇優方式聘請法律專家、執業律師擔任法律顧問,配合本單位法制機構人員提供法律顧問服務。其他單位可自主選擇法律顧問提供服務。
(3)借力法律顧問團服務模式。對於法律服務需求量不大的部門或單位,可以從政府法律顧問團中選擇或委託政府法制機構推薦合適的律師參與處理單項法律事務。(4)公職律師服務模式。聘請單位已有1名以上公職律師,且能夠滿足單位法律顧問工作需要的,可以視為已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
四、主要職責和履職要求
5.主要職責。根據聘任單位的要求和委託,參與重大決策、管理行為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提出法律意見和建議;代理訴訟和非訴法律事務,參與調解、仲裁活動;為對外交往和重大經濟項目談判中涉及的法律問題提供諮詢論證、風險評估,起草或審查契約、協定以及其他法律事務文書,參與相關事務的談判、磋商;協助開展普法宣傳,促進依法行政、依法治企、誠信經營;提供法律諮詢服務和法律培訓;承辦聘任單位交辦的其他涉法事務,維護其合法權益。
6.履職要求。在履行職責期間,法律顧問有權對所承辦工作事項獨立發表意見,有權拒絕有違法律法規、執業紀律和職業道德的要求,有權查閱與履行職責有關的信息和資料,獲得履行職責所必要的其他工作條件。同時要嚴格保守秘密,對所提供法律服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不得以法律顧問名義從事與履行職責無關的活動;不得在訴訟、非訴訟或者仲裁活動中接受他人委託,辦理與聘任單位有利益衝突的法律事務;不得利用法律顧問身份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間接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有其他損害聘任單位合法權益的行為。凡存在上述禁止性行為之一的,一經發現,則應予以解聘,並追究相應責任。
五、組織領導和工作保障
7.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各級、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建立普遍法律顧問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將法律顧問制度建設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政府法制機構要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認真組織實施,其他有關部門要予以大力支持和配合,確保工作目標如期完成。市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市政府法律顧問團的組建管理及其工作部門建立法律顧問制度的督促落實工作;市國資委負責市屬國有企業建立法律顧問制度的督促落實工作;市民政局負責市屬社會團體建立法律顧問制度的督促落實工作;市級政府有關工作部門負責所屬事業單位建立法律顧問制度的督促落實工作;市司法局、市律師協會負責法律顧問制度的宣傳工作,同時協助市政府法制機構做好政府法律顧問人才庫的組建及管理工作。各縣(市)、區政府和各管委會負責本轄區普遍建立法律顧問制度工作。
市政府有關部門外聘法律顧問時,應當在聘用契約簽訂後5日內,將聘用契約正式文本(複印件)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備案。
8.規範管理,注重實效。各地、各部門要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顧問管理的相關配套制度,規範工作程式,明確工作職責,落實工作責任。各級政府要將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建設工作納入依法行政目標責任制考核範圍,加強檢查指導,有效發揮政府法律顧問在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中的作用。政府法制機構要切實加強對政府法律顧問隊伍的管理和指導,對本級政府法律顧問履職情況實施監督;要會同司法行政部門加強對擔任法律顧問律師的管理,引導他們把維護人民民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作為工作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正確處理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競爭和協作、咨政和服務的關係;要根據律師執業情況和專業特長,會同司法行政部門建立政府法律顧問人才庫,最佳化法律顧問隊伍結構,完善履職考評激勵和動態更新機制,為法治新鄉建設提供人才保障。
一、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1.指導思想: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通過普遍建立法律顧問制度,完善“以事前防範和事中控制為主、事後補救為輔”的法律風險化解機制,促進政府依法決策、依法行政,社會依法自治、依法辦事,不斷加快法治新鄉建設進程。
2.工作目標:以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為引領,推動全市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普遍建立法律顧問制度,形成與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和公眾法律需求相適應的法律服務體系。
2015年6月底前,市縣兩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普遍建立法律顧問制度;2015年底前,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屬國有企事業單位以及社會矛盾糾紛較為集中的單位普遍建立法律顧問制度。積極鼓勵和支持民營企業、社會組織建立法律顧問制度。
二、基本原則
3.建立和實施法律顧問制度,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合理配置原則。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建立政府法制機構人員為主體、吸收專家和律師等參加的法律顧問隊伍。縣級以上政府工作部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根據單位職責需求和法律服務需求量大小,通過合適的法律顧問服務模式,選擇相應專家、律師作為法律顧問。縣級以上政府工作部門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也可以利用本級或者上級政府法律顧問資源開展相關工作。
(2)優勢互補原則。既要發揮政府法制機構的職能作用和工作優勢,又要發揮專家、律師等的實務經驗豐富、熟悉辦案程式的專業優勢,藉助其相對獨立性、民間性的職業特性,共同促進我市依法治理能力和水平的有效提升。
(3)勤勉盡責原則。法律顧問人員要誠實守信、勤勉盡責、保守秘密,以審慎負責的工作作風,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要忠實履行社會主義法律工作者的職責使命,依據事實和法律,維護委託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及社會和諧穩定。
(4)接受監督原則。法律顧問要接受委託單位的工作監督、政府法制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律師擔任法律顧問時還要接受司法行政部門、律師協會對是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情況進行的指導監督。
三、服務及聘任模式
4.建立法律顧問制度,可以採取下列模式:
(1)組建法律顧問團服務模式。縣級以上政府應組建法律顧問團,由政府法制機構工作人員和聘任的優秀專家、律師組成,共同開展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聘任法律顧問由政府法制機構徵詢司法行政部門、律師協會意見後擇優選擇產生。探索建立新鄉市法律顧問人才庫,為聘任法律顧問提供人才保障。
(2)自主選擇法律顧問服務模式。縣級以上政府工作部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國有企事業單位需要法律服務的,應當通過公開擇優方式聘請法律專家、執業律師擔任法律顧問,配合本單位法制機構人員提供法律顧問服務。其他單位可自主選擇法律顧問提供服務。
(3)借力法律顧問團服務模式。對於法律服務需求量不大的部門或單位,可以從政府法律顧問團中選擇或委託政府法制機構推薦合適的律師參與處理單項法律事務。(4)公職律師服務模式。聘請單位已有1名以上公職律師,且能夠滿足單位法律顧問工作需要的,可以視為已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
四、主要職責和履職要求
5.主要職責。根據聘任單位的要求和委託,參與重大決策、管理行為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提出法律意見和建議;代理訴訟和非訴法律事務,參與調解、仲裁活動;為對外交往和重大經濟項目談判中涉及的法律問題提供諮詢論證、風險評估,起草或審查契約、協定以及其他法律事務文書,參與相關事務的談判、磋商;協助開展普法宣傳,促進依法行政、依法治企、誠信經營;提供法律諮詢服務和法律培訓;承辦聘任單位交辦的其他涉法事務,維護其合法權益。
6.履職要求。在履行職責期間,法律顧問有權對所承辦工作事項獨立發表意見,有權拒絕有違法律法規、執業紀律和職業道德的要求,有權查閱與履行職責有關的信息和資料,獲得履行職責所必要的其他工作條件。同時要嚴格保守秘密,對所提供法律服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不得以法律顧問名義從事與履行職責無關的活動;不得在訴訟、非訴訟或者仲裁活動中接受他人委託,辦理與聘任單位有利益衝突的法律事務;不得利用法律顧問身份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間接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有其他損害聘任單位合法權益的行為。凡存在上述禁止性行為之一的,一經發現,則應予以解聘,並追究相應責任。
五、組織領導和工作保障
7.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各級、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建立普遍法律顧問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將法律顧問制度建設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政府法制機構要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認真組織實施,其他有關部門要予以大力支持和配合,確保工作目標如期完成。市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市政府法律顧問團的組建管理及其工作部門建立法律顧問制度的督促落實工作;市國資委負責市屬國有企業建立法律顧問制度的督促落實工作;市民政局負責市屬社會團體建立法律顧問制度的督促落實工作;市級政府有關工作部門負責所屬事業單位建立法律顧問制度的督促落實工作;市司法局、市律師協會負責法律顧問制度的宣傳工作,同時協助市政府法制機構做好政府法律顧問人才庫的組建及管理工作。各縣(市)、區政府和各管委會負責本轄區普遍建立法律顧問制度工作。
市政府有關部門外聘法律顧問時,應當在聘用契約簽訂後5日內,將聘用契約正式文本(複印件)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備案。
8.規範管理,注重實效。各地、各部門要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顧問管理的相關配套制度,規範工作程式,明確工作職責,落實工作責任。各級政府要將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建設工作納入依法行政目標責任制考核範圍,加強檢查指導,有效發揮政府法律顧問在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中的作用。政府法制機構要切實加強對政府法律顧問隊伍的管理和指導,對本級政府法律顧問履職情況實施監督;要會同司法行政部門加強對擔任法律顧問律師的管理,引導他們把維護人民民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作為工作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正確處理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競爭和協作、咨政和服務的關係;要根據律師執業情況和專業特長,會同司法行政部門建立政府法律顧問人才庫,最佳化法律顧問隊伍結構,完善履職考評激勵和動態更新機制,為法治新鄉建設提供人才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