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縣環境保護局

新邵縣環境保護局,新邵縣人民政府機構,負責建立健全全縣環境保護規章制度以及監督檢查環保相關工作。

基本信息,職能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

基本信息

根據《中共新邵縣委新邵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新邵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兆虹迎通知》(新黨字[2010)21號) 和《中共新邵縣委新邵縣人民政府關於新邵縣人民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新黨字〔2010〕22號),設立新邵縣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縣環保局,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能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市、縣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審批和發放職責。
(三)增加落實全縣污染減排目標任務和完成新型工業化環保考核指標的職責。
(四)加強對環境政策、規劃和重大問題的統籌協調職責。
加強對環境治理和對生態保護的戶寒立指導、協調、監督的職責。
(五)加強環境監管以及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負責建立健全全縣環境保護規章制度。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環境保護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起草或擬訂全縣有關環境保護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全縣環境功能區劃,組織執行環境保護標準,組織擬舟甩定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組織實施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目標,參與制定全縣主體功能區規劃。
(二)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指導和協調解決全縣重大環境問題;負責白漿微探全縣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調查處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組織和協調縣重點流域、水域污染物防治工作;負責環境監理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依法負責排污費的徵收、減緩免及稽查。承擔重大環境污染相關責任。
(三)承擔落實全縣污染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實施全縣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督查、督辦、核查全縣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提出追責的具體建議。
(四)負責提出全縣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縣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議。參與指導和推動全縣循環經濟與環保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縣政府委託,對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建議,按國家、省和市里規定審核審批全縣重大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六)負責全縣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工作,負責危險廢物經營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全縣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七)指導、協調、監督全縣生態保護工作。擬訂全灑戒汗縣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村生台盼整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妹盛拒少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
(八)負責全縣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以及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國家核與輻射安全政策、規劃、標準。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負責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生產、銷售、套用審批。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承擔核事故和重大磁輻射事件的相關責任。
(九)負責全縣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全縣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全縣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統一發布全縣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一)開展環境保護對外合作交流,提出全縣環境保護對外合作交流中有關問題的建議,開展對外環境保護信息交流工作,管理和組織協調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縣內履約活動,參與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全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培訓規劃,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三)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環境保護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組織協調機關工作,管理日常事務;組織執行各項制度;負責機關財務和固定資產管理;承辦電文檔案的起草保管;負責上傳下達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和勞動工資管理;負責專業技術職稱申報;負責計畫生育、人事統計、退休人員管理服務等工作。
(二)環境監理股。
組織和協調縣重點流域、水域污染物防治工作;負責環境監理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依法負責排污費的徵收、減緩免及稽查;承擔落實全縣污染減排目標的責任;督查、督辦、核查全縣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提出追責的具體建議;負責提出全縣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縣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議。參與指導和推動全縣循環經濟與環保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負責全縣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排污企業年審,負責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工作,負責危險廢物經營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參與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參與查處環境違法行為;參與查處污染事故和調處污染糾紛。
(三)開發監督股。
負責建立健全全縣環境保護規章制度。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環境保護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擬訂全縣環境保護法規、規章制度和環境保護技術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全縣環境功能區劃,組織執行環境保護標準,組織擬定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組織實施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目標,參與制定全縣主體功能區規劃。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縣政府委託,對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經濟開發計畫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建議,按國家、省和市里規定審核審批全縣重大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擬訂全縣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開展環境保護對外合作交流,提出全縣環境保護對外合作交流中有關問題的建議,開展對外環境保護信息交流工作,管理和組織協調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縣內履約活動,參與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負責建設項目(含新、改、擴)“三同時”監管、糾紛調處和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組織指導城鎮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四)污染管理股。
組織實施全縣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負責全縣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以及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國家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管理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負責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生產、銷售、套用審批;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指導、協調、監督全縣生態保護工作,監督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承擔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五)法規股。
負責局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組織和協調解決縣內環境問題;調查處理縣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全縣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負責環境監理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開展環保執法檢查活動,組織、落實全縣環保法規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指導和協調全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培訓規劃,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負責本局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附:新邵縣環境保護監測站。
主要職責:按有關技術規範組織對全縣的大氣、降水、河水、聲環境質量狀況進行監測,並逐步開展對生物的監測工作;收集整理、儲存各類環境要素質量狀況的監測數據資料。按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及環境保護任期目標責任制的要求,開展大氣、水質、交通噪聲監測工作並上報監測數據。承擔對“排污許可證”的申報單位進行技術檢查,接受申報單位的委託,對其排污情況進行監測。對本縣轄區污染源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性監測,對新、擴、改建項目的污染治理設施的驗收監測;限期治理污染項目的驗收監測;逐步完善以監測為基礎的重點污染動態檔案庫。組織協調本縣的排污收費監測;承擔對重點排污單位的抽查監測;接受排污單位的委託監測。參與環境污染事故的調查;負責污染事故的監測、仲裁監測;負責本縣環境行政複議案件中的監測技術仲裁。負責編報本縣的環境監測月報、季報、年報、簡報、縣環境質量周報、資江水質自動監測周報;負責完成縣《環境質量報告書》的編寫。負責全縣內建設項目的環境現狀調查監測。
新邵縣環境保護監測站為股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核定事業編制3名,其中站長1名。

人員編制

縣環保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3名(含離退休管理服務行政編制)。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紀檢組長1名,股(室)長5名。 核定機關後勤服務人員事業編制1名。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環境保護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組織協調機關工作,管理日常事務;組織執行各項制度;負責機關財務和固定資產管理;承辦電文檔案的起草保管;負責上傳下達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和勞動工資管理;負責專業技術職稱申報;負責計畫生育、人事統計、退休人員管理服務等工作。
(二)環境監理股。
組織和協調縣重點流域、水域污染物防治工作;負責環境監理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依法負責排污費的徵收、減緩免及稽查;承擔落實全縣污染減排目標的責任;督查、督辦、核查全縣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提出追責的具體建議;負責提出全縣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縣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議。參與指導和推動全縣循環經濟與環保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負責全縣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排污企業年審,負責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工作,負責危險廢物經營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參與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參與查處環境違法行為;參與查處污染事故和調處污染糾紛。
(三)開發監督股。
負責建立健全全縣環境保護規章制度。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環境保護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擬訂全縣環境保護法規、規章制度和環境保護技術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全縣環境功能區劃,組織執行環境保護標準,組織擬定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組織實施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目標,參與制定全縣主體功能區規劃。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縣政府委託,對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經濟開發計畫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建議,按國家、省和市里規定審核審批全縣重大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擬訂全縣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開展環境保護對外合作交流,提出全縣環境保護對外合作交流中有關問題的建議,開展對外環境保護信息交流工作,管理和組織協調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縣內履約活動,參與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負責建設項目(含新、改、擴)“三同時”監管、糾紛調處和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組織指導城鎮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四)污染管理股。
組織實施全縣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負責全縣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以及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國家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管理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負責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生產、銷售、套用審批;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指導、協調、監督全縣生態保護工作,監督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承擔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五)法規股。
負責局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組織和協調解決縣內環境問題;調查處理縣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全縣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負責環境監理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開展環保執法檢查活動,組織、落實全縣環保法規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指導和協調全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培訓規劃,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負責本局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附:新邵縣環境保護監測站。
主要職責:按有關技術規範組織對全縣的大氣、降水、河水、聲環境質量狀況進行監測,並逐步開展對生物的監測工作;收集整理、儲存各類環境要素質量狀況的監測數據資料。按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及環境保護任期目標責任制的要求,開展大氣、水質、交通噪聲監測工作並上報監測數據。承擔對“排污許可證”的申報單位進行技術檢查,接受申報單位的委託,對其排污情況進行監測。對本縣轄區污染源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性監測,對新、擴、改建項目的污染治理設施的驗收監測;限期治理污染項目的驗收監測;逐步完善以監測為基礎的重點污染動態檔案庫。組織協調本縣的排污收費監測;承擔對重點排污單位的抽查監測;接受排污單位的委託監測。參與環境污染事故的調查;負責污染事故的監測、仲裁監測;負責本縣環境行政複議案件中的監測技術仲裁。負責編報本縣的環境監測月報、季報、年報、簡報、縣環境質量周報、資江水質自動監測周報;負責完成縣《環境質量報告書》的編寫。負責全縣內建設項目的環境現狀調查監測。
新邵縣環境保護監測站為股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核定事業編制3名,其中站長1名。

人員編制

縣環保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3名(含離退休管理服務行政編制)。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紀檢組長1名,股(室)長5名。 核定機關後勤服務人員事業編制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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