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縣國土資源局

新邵縣國土資源局是在新邵縣成立的政府機構。

簡介,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其他事項,

簡介

根據《中共新邵縣委新邵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新邵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新黨字〔2010〕21號)和《中共新邵縣委新邵縣人民政府關於新邵縣人民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新黨字〔2010〕22號)精神,設立新邵縣國土資源局,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市、縣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加強礦產資源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勘查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
(三)加強土地資源的市場配置作用,提高建設用地利用率。強化土地儲備,健全節約集約用地長效機制。強化農村土地管理,推進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檢查核驗建設項目依法用地和土地出讓契約、劃撥決定書的履行情況。

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擬訂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和測繪管理的地方性政策及管理辦法,經批准後組織實施;研究擬訂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政策;擬訂國土資源規劃和戰略,開展全縣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提出全縣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縣巨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貫徹實施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依照規定負責有關行政複議。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負責組織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縣國土資源管理的政策。推進國土資源系統依法行政,指導鄉(鎮)國土資源所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違法案件,健全征地拆遷裁決機制。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國土資源規劃,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組織編制全縣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和地質遺蹟保護等其他有關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參與報縣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指導、審核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組織編制和實施測繪事業發展規劃和基礎測繪計畫。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縣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牽頭擬訂並組織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負責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對土地開發進行監督、檢查、驗收,確保耕地面積只增不減。承擔報縣以上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
(六)承擔準確提供全縣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組織實施地籍管理辦法,指導全縣地籍管理工作;組織全縣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登記、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指導城鄉地籍、土地分等定級及登記等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和土地儲備的責任。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訂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協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承擔縣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
(八)承擔規範土地、礦業權和測繪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統一管理全縣測繪市場,規範測繪市場行為,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的審核、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核登記,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
(十)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指導全縣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監督地方地質勘查項目和重大地質勘查專項實施,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指導、協調、監管全縣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工作。
(十一)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負責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地質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監督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評價工作。
(十二)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指導應急處置,制定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三)依法依規徵收土地、礦產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擬訂土地、礦產資源參與巨觀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依法依規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指導、監督全縣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安排並監督檢查國家、省、市財政撥給的地勘費、基礎測繪專項資金及縣財政撥給的其他各項資金;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草案編制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四)負責統一監督管理全縣測繪工作。組織並管理基礎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全縣性或重大測繪項目、重大測繪科技項目。依法審查測繪單位的等級資質,管理測繪任務登記;依法審查對外提供屬於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和外國組織、個人來新邵測繪的事項;依法管理地圖編制工作,審查向社會出版、展示的地圖,管理並審核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管理全縣的國家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指導監督各類測繪成果的管理和測量標誌的保護。
(十五)管理縣級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根據授權審核發布本縣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新邵縣行政區界線標準樣圖,組織指導基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
(十六)監督檢查鄉鎮國土資源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查處縣域範圍內的土地違法案件,負責鄉鎮重大違法案件查處。
(十七)垂直管理15個鄉鎮國土資源(中心)所;組織開展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工作的對外合作與交流;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椐上述職責,縣國土資源局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有關檔案的起草、文電處理、秘書事務、信息化建設、檔案、保密、保衛、接待工作、後勤管理;負責信息綜合、新聞宣傳報導工作,負責電子政務推廣和綜合調研工作;負責國土資源信訪接待,督促檢查轉辦、轉送和交辦的國土資源信訪事項。
(二)政工股(掛監察室牌子)。
承擔局機關、縣轄鄉鎮國土資源(中心)所、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調配;組織指導國土資源系統幹部職工教育培訓工作;承辦局黨組的日常業務工作;承擔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指導局屬事業單位的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承辦局科技項目的規劃、科技成果的管理、科普推廣、對外合作與交流及外事宣傳等工作。
(三)政策法規股。
組織起草有關土地、礦產資源、測繪管理的地方規範性檔案;監督檢查國家、省、市土地、礦產資源、測繪等法律、法規、規章落實和執行情況;組織開展對土地規劃、農地轉用、土地征(占)用、土地礦產資產處置、土地礦產使用權交易、土地礦產權屬確定行為的合法性監督檢查;協調有關部門修改與本局有關的政策、法規工作;負責國土資源系統的普法宣傳教育;推進國土資源系統依法行政;組織協調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聽證的有關工作;
(四)綜合規劃股。
編制實施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編制實施鎮(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組織編制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開發整理規劃、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地質災害防治、測繪管理、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等專項規劃;制定實施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參與報省、市、縣人民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鄉鎮建制鎮的建設規劃、鄉域總體規劃的審核工作;負責建設項目用地初審和預審申報;負責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工作。
(五)耕地保護股。
承擔全縣耕地保護和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管理工作,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相關工作;負責基本農田保護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的有關規定和技術方案;編制基本農田補劃方案;編制耕地占補平衡方案,協助編制土地開發整理復墾規劃;組織耕地後備資源開墾開發;負責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和土地綜合治理等項目的選址、立項、評審、驗收工作;負責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項目拆舊區土地復墾的管理;負責審核耕地開墾費、土地復墾費並參與征繳工作;承辦報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國有荒山、荒地、灘涂圍墾開發的立項工作;承辦農業區劃相關事項。
(六)建設用地股。
承辦需報國務院、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各類建設用地項目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審核、報批工作;參與建設項目用地的前期論證,組織建設用地會審報批工作;協調建設項目征地事宜;負責統計和組織發布各類建設用地信息;檢查各類建設用地項目土地利用實施情況;參與閒置土地處置,擬訂收回土地使用權處置辦法,並實施報批工作;負責全縣集體土地徵收補償標準的制定、修改和信息發布;負責鎮(鄉)、村集體建設用地審批工作。
(七)地籍管理股。
編制和組織實施測繪事業發展規劃和縣級基礎測繪年度計畫;組織實施基礎測繪、國家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的管理以及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的監管;建立和管理全縣基礎地理信息系統,負責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成果的管理、分發和服務;審核呈報測繪單位資質,規範和監管全縣測繪市場;負責永久性測量標誌的管理;管理地圖的編制、印刷、出版、展示和登載工作;依法查處測繪違法行為,依法保障測繪野外作業的合法權利。
組織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地籍權屬調查、變更調查及統計;依據政策法規組織實施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及權屬糾紛調處;負責地籍信息系統的建立與管理工作。
(八)地產管理股。
擬訂本縣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租賃、抵押、作價出資和政府收購儲備土地方案,並按規定組織實施;負責承辦本縣國有建設用地劃撥供地審批;組織編制年度供地計畫;負責對全縣土地來源、土地供應、土地開發利用、土地市場交易和集體土地管理,進行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督;承辦土地資產處置、土地儲備方案的審查;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指導基準地價評測;審核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的資格;承擔節約集約用地評價。
(九)礦產管理股。
依法負責採礦權審核登記發證和初審報批;參與編制礦產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擬定並監督實施全縣採礦權年度出讓計畫;參與採礦權市場的監督和管理;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全縣礦業權評估管理;按照上級主管部門要求對礦產資源保護性開採特定礦種進行管理;組織開展採礦權年度檢查;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及匯總;依法調處採礦權權屬爭議、糾紛;參與依法查處非法採礦活動;參與編制礦產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規劃;負責實施礦產儲量管理辦法、標準、規程、規範;協助省市依法做好全縣礦產資源儲量的評審、備案、登記和統計工作;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承擔礦產地儲備管理工作、壓覆礦產資源管理事項;負責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
(十)地質環境股。
組織編制和實施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和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縣地質災害防治;負責地質環境保護及地質遺蹟保護申報工作;組織全縣地質災害治理項目工程實施工作;組織開展全縣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項目申報、管理及驗收與預驗收,負責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評估及組織建設用地危險性評估備案;審查上報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資質;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監督檢查地質勘查資質;編制探礦權設定方案,開展探礦權年度檢查,依法進行探礦權審核,監督管理地質勘查活動和探礦權市場;依法調處探礦權屬糾紛。
(十一)計財股。
承擔國土資源有償使用費的管理工作,擬訂收益分配製度和使用政策,參與國土資源資源性資產管理和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管理;參與國有土地使用權、探礦權和採礦權價款評估結果審核;擬訂部門財務和資產管理規章制度;依法承擔國土資源規費徵收管理;負責編制本部門及所屬單位預決算和國有資產管理;負責專項資金管理,接受財務、審計、物價等部門的監督檢查;負責內部審計工作;負責機關財務管理;組織對鄉鎮國土資源(中心)所和局直屬單位財務人員進行業務指導和培訓。紀檢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縣國土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7名(含離退休管理服務行政編制)。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1名,總工程師(兼股長)1名,總經濟師(兼股長)1名,股級職數9名。機關後勤服務全額撥款事業編制1名。

其他事項

(一)15個鄉鎮國土資源(中心)所。
15個鄉鎮國土資源(中心)所為股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即釀溪鎮國土資源中心所、嚴塘鎮國土資源中心所、潭溪鎮國土資源中心所、坪上鎮國土資源中心所、陳家坊鎮國土資源中心所、新田鋪鎮國土資源中心所、巨口鋪鎮國土資源中心所、雀塘鎮國土資源所、寸石鎮國土資源所、潭府鄉國土資源所、太芝廟鄉國土資源所、龍溪鋪鎮國土資源所、小塘鎮國土資源所、迎光鄉國土資源所、大新鄉國土資源所。
主要職責:負責轄區內的國土資源管理工作;宣傳貫徹執行《土地管理法》及其他有關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區域內土地保護、土地開發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落實以及地籍管理和農業區劃工作;搞好區域內建設用地管理,承辦職權範圍內的報批工作;負責職權範圍內的土地行政案件的查處,協助鄉鎮政府調處各類土地糾紛;負責本區域內按政策、法規收取土地使用稅費,並保證及時足額上繳;及時、準確填報各類土地管理專業報表;負責區域內各類地籍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工作;承辦縣國土資源局和鄉鎮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人員編制:15個鄉鎮國土資源(中心)所共核定全額撥款事業編制70名(釀溪鎮、坪上鎮國土資源中心所各6名,嚴塘鎮、陳家坊鎮、新田鋪鎮、巨口鋪鎮中心所各5名,潭溪鎮中心所4名,雀塘鎮、寸石鎮、龍溪鋪鎮、小塘鎮國土資源所各5名,潭府鄉、大新鄉國土資源所各4名,太芝廟鄉、迎光鄉國土資源所各3名),其中所長15名(7個鄉鎮國土資源中心所所長高配副科級),副所長15名。
(二)二級機構。
1、新邵縣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
主要職責:對本單位和個人執行和遵守土地法律、法規情況依法進行檢查;對違反土地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調查;對正在進行的土地違法活動進行制止。對土地違法和土地侵權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處理。
新邵縣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為副科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核定全額撥款事業編制10名,其中大隊長1名,副大隊長2名。
2、新邵縣征地拆遷辦公室。
主要職責:負責參與擬定征地拆遷的政策性檔案;負責縣域內建設用地徵用、徵收及其房屋拆遷;負責建設用地審核報批中介服務工作;負責地價、征地拆遷等諮詢服務工作;協助縣人民法院對徵用、拆遷集體土地上房屋及建築物實行司法程式。
新邵縣征地拆遷辦公室為副科級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核定自收自支事業編制12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
3、新邵縣土地收購儲備中心(加掛新邵縣土地開發整理中心牌子)。
主要職責:代表政府統一收購、統一儲備土地,建立政府土地收購儲備制度;根據全縣各項建設的需要和上級主管部門計畫指標,有計畫地開發、整理、復墾耕地;組織開發、整理、復墾項目的選址、立項、擬定方案、項目報批及方案的實施和項目的驗收工作。
新邵縣土地收購儲備中心(新邵縣土地開發整理中心)為股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核定全額撥款事業編制4名,其中主任(高配副科級)1名。
4、新邵縣國土資源交易中心。
主要職責:提供交易場所,辦理交易事務,提供交易信息,代理土地交易。
新邵縣國土資源交易中心為股級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核定自收自支事業編制3名,其中主任1名。
5、新邵縣國土資源信息中心(加掛新邵縣國土資源測繪隊牌子)。
主要職責:負責承擔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技術性工作及國土資源、測繪管理的法律法規等諮詢服務工作;負責縣內地形、地籍、礦產測繪工作;負責縣本級土地檔案、地質礦產、測繪資料的接收、整理、保護和對外接受各類業務的公開查詢服務;負責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證、地質勘查、探礦、採礦權證、測繪資質等辦證服務工作;負責地礦、地勘、地環勘查評估和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工作;負責國土資源檔案資料信息現代化管理的調研和實施,國土資源檔案資料的開發利用;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科普活動。
新邵縣國土資源信息中心(新邵縣國土資源測繪隊)為股級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核定自收自支事業編制1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
(三)與相關部門的職責劃分。
1、河道采砂由縣水利局牽頭,會同縣國土資源局、縣交通運輸局等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工作,統一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縣國土資源局對保障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負責,縣水利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縣交通運輸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通航安全負責。河道采砂的水上執法監管,要充分發揮交通運輸部門執法機構的作用。
2、新增建設用地項目按照許可權由縣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初審,省、市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用地預審,再按照部門許可權分別由發展改革部門、規劃部門、環保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3、房屋產權登記需先由縣國土資源局負責房屋土地使用權確認,再由縣房產局負責房屋產權登記。
4、土地開發項目選址、立項、評審、驗收由縣國土資源局負責,縣農業局參與。
5、退耕還林選址由縣林業局和縣國土資源局共同負責,縣林業局負責項目的具體實施。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