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通訊社天津分社

新華通訊社天津分社

新華社天津分社是新華通訊社派駐天津的機構,擔負著天津地區各類新聞信息的採集和宣傳報導任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華社天津分社
  • 成立日期:1948年12月
  • 機構隸屬:新華社
  • 機構職能:新聞報導
歷史沿革,現任領導,工作業績,所獲榮譽,

歷史沿革

新華社天津分社誕生於平津戰役的戰火之中。
1948年底,平津戰役打響前的12月25日,在距天津40多公里的河北省霸縣勝芳鎮召開了《天津日報》社與新華社天津分社同時成立的大會,當時由《天津日報》社副社長王亢之兼任新華社天津分社社長,由《天津日報》副總編輯范瑾兼任分社副社長、總編輯。
1949年1月15日下午,天津分社隨解放軍部隊進入天津市,接管了中央社天津分社。1月16日,新華社天津分社正式對外宣告成立。當時的分社與《天津日報》社通訊部是一套人馬兩個牌子,分社與報社同在一起辦公,黨團組織都在一起,分社記者同時具有報社記者的身份,也同時向總社和報社發稿。以後隨著新華社事業發展,根據總社指示,天津分社於1949年11月7日從《天津日報》社中分立出來,正式對外掛牌辦公。當時社址在天津和平區多倫道252號,分立後的分社仍由王亢之和范瑾同志兼任正副社長和總編輯,同時增加魯西良同志擔任副社長並主持日常工作。
1950年3月,黨中央決定將新華社建成全國集中統一的國家通訊社,天津分社的組織領導、幹部配備,經費開支等全部改由總社直屬,天津市委和報社領導不再兼任分社領導職務。總社任命魯西良為分社社長,石堅為采編主任,分社實行編委制。1954年,分社遷至和平區睦南道123號。
1958年初,天津市與河北省合併,天津分社也與河北分社同時合併為河北分社,對外,天津分社牌子仍然保留,對內兩個分社是一套機構。社址遷至和平區睦南道150號(即114號)。兩分社合併共8年時間,先後有莫艾、艾長青、劉大昌、石堅、林間、章海蘭等人任分社社長。
1959年1月中央決定新華社地方分社與《人民日報》記者站合併,河北分社也同時成為人民日報的記者站。
1966年3月,河北分社遷往保定,天津分社改為河北分社天津記者站,米榮運任站長。"文革"開始後,天津恢復直轄市建制,新華社也隨之成立了新華社天津記者站,1969年12月,正式恢復了新華社天津分社的建制,並同時掛起《人民日報》天津記者站的牌子。"文革"初期,造反派奪了權,分社黨政組織癱瘓。
1969年12月總社派任豐平同志主持天津分社工作。1973年初,任豐平調走、總社派朱波同志擔任天津分社社長。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幫"後,分社工作逐漸走向正常。
1979年上半年,天津分社建立黨組,由張欽沛同志任黨組書記、社長,范銀懷同志任黨組成員、采編主任,袁新華同志任黨組成員、辦公室主任,賈文英同志任黨組成員、經濟組組長。1988年張欽沛同志離休,朱澤民同志任分社社長、黨組副書記。
1990年11月朱澤民同志任社長、黨組書記,邱永生同志任副社長、黨組副書記。1992 年12 月朱澤民同志退休,邱永生同志任社長、黨組書記。1995年10月,邱永生同志調到總社,由副社長、黨組副書記夏林同志主持全面工作。1997年10月,夏林同志任社長、黨組書記。
2001年9月,夏林同志調總社工作,林晨同志任分社社長、黨組書記。
1986年6月,經黨中央、國務院批准,新華社地方分社與《人民日報》記者站分開,天津分社也隨即取消了《人民日報》天津記者站的名義。
2001年1月,分社由和平區睦南道遷址至南開區紅旗南路251號增2號新辦公樓。
地址位置:中國天津市南開區紅旗南路251號增2號新辦公樓

現任領導

新華社天津分社社長:丁錫國
新華社天津分社副社長:劉慶祿
新華社天津分社副社長:劉元旭

工作業績

新華社天津分社誕生50多年來,一代一代職工用自己辛勤的汗水創造了一個又一個輝煌業績,譜寫了分社光輝的歷史:新華社國內分社被毛澤東主席批示的第一篇內參,產生於天津分社;連續為《人民日報》撰寫3篇重要社論,並因此而獲總社頒發"突破評論關"錦旗嘉獎;唐山大地震後,分社記者的一組內參報導,為天津抗震救災爭取到20多億元中央撥款立下了汗馬功勞;2005年分社一組關於商業賄賂的調研報告引起中央高度重視,為中央做出反商業賄賂的重大決策提供了重要參考。分社成功組織了為訪華的布希總統贈送腳踏車、水上公園"大地走紅"等活動……在50多年的歷程中,分社記者緊密聯繫天津實際,大力宣傳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熱情謳歌天津人民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改革開放中取得的各項成就,努力完成了以宣傳報導為中心的各項工作任務。隨著新華社建設世界性通訊社宏偉目標的實現,天津分社各項事業蓬勃發展,已初步形成了新聞信息採集和行銷兩翼齊飛、行政後勤保障有力的良好局面。

所獲榮譽

2021年5月26日,新華社天津分社總編室被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評為“天津市脫貧攻堅先進集體”表彰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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