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由概述、主動公開信息的情況、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辦理情況、政府信息公開的收費及減免情況、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需要說明的事項與附表七部分組成。本報告中所列數據的統計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
概述
(一)加強領導。為確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有序開展,局主要領導多次主持召開專題會議,研究部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分管領導及時督辦指導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指定專人負責本局信息梳理和上報,將之作為推進政務公開,促進依法行政,建設服務型、廉潔型政府的重要舉措,將政府信息公開作為人口計生部門一項系統工程常抓不懈。
(二)嚴格程式。明確區人口計生系統政府信息公開範圍,在公開前按時逐個進行保密審查,對屬於主動公開的信息,及時通過網站發布信息,並及時將紙質檔案分別報送區檔案館和龍巖圖書館。堅持抓住關鍵環節,突出公開民眾關心、社會關注以及與民眾利益關係最密切的重要事項。
(三)完善機制。在去年制定《區人口計生局關於規範計畫生育村務公開紮實推進評議選題落實的實施意見》的基礎上,又制定《關於進一步規範人口和計畫生育政務、村(居)務辦事公開工作的通知》,對公開的基本原則、主要形式和各級人口計生部門公開的重點內容進行了進一步規範。
主動公開信息的情況
以上信息主要通過區政府入口網站“新羅之窗”公開,登入“新羅之窗”首頁的“政府信息公開”欄目,瀏覽或使用目錄索引檢索可查找獲取相關信息。同時,在我局的“新羅區人口和計畫生育局”網站及檔案館、公共圖書館的政府信息查閱場所同樣可以查閱本機關信息。
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辦理情況
2、我局不予公開的的政府信息主要是根據《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簡稱《保密範圍規定》)中有關“計畫生育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具體內容為: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的規定,為維護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促進計畫生育事業的發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計畫生育工作中的國家秘密是指關係到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範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
第三條計畫生育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範圍:
(一)機密級事項
1、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正在醞釀的全國性生育政策方案;
2、全國及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計畫生育部門統計的節育手術死亡數和因計畫生育問題造成死亡的數據;
3、全國及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計畫生育部門統計的引產數。
(二)秘密級事項
1、地級計畫生育部門統計的節育手術死亡數和因計畫生育問題造成死亡的數據;
2、地級計畫生育部門統計的引產數;
3、有關單位專項調查期間統計的縣級以上的溺棄嬰數;
4、全國及省、地、縣級計畫生育部門統計的計畫外生育費匯總數。
第四條計畫生育工作中涉及其他部門或行業的國家秘密事項,應按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保密範圍規定執行。
第五條計畫生育工作中的下列事項不屬於國家秘密,但應作為內部事項管理,未經規定的機關批准不得擅自公布和擴散。
(一)縣級計畫生育部門統計的節育手術死亡數和因計畫生育問題造成死亡的數據;
(二)縣級計畫生育部門統計的引產數;
(三)有關單位專項調查期間統計的鄉級的溺棄嬰數;
(四)縣級以上計畫生育部門統計的第二、三胎出生嬰兒性別數和性別比;
(五)因節育手術和計畫生育問題造成殘廢或死亡的案例;
(六)簡單粗暴的工作方法及因此而引發的群體鬧事事件;
(七)殘害依法執行計畫生育公務人員及其家屬和嚴重損壞其財產的事件。
第六條本規定由國家計畫生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七條本規定自1995年7月1日起生效。1989年由國家計生委、國家保密局聯合制發的《計畫生育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國計生廳字[1989]152號)、《〈計畫生育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的說明》(國計生廳字[1992]249號)和國家計生委制發的《〈計畫生育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的補充規定》(國計生密字[1992]358號)同時廢止。
《保密範圍規定》中沒有列入但又符合《保密法》第八條和《保密法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的信息,及涉及到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工作秘密的信息都不予公開。
此類信息一旦公開,將給我區計生系統工作帶來被動和損害,甚至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因此不予公開。
政府信息公開的收費及減免情況
五、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開展以來,沒有發生針對本局有關政府信息公開事務的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