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改革
根據《新縣機構改革方案》:組建縣農業農村局。將縣委農村工作辦公室、縣農業局(縣畜牧局)、縣農業機械管理局、縣糧食局、縣漁業局的職責,以及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農業投資項目管理職責,縣財政局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管理職責,縣國土資源局的農田整治項目管理職責,縣水利局的農田水利建設項目管理職責等整合,組建縣農業農村局,作為縣政府工作部門,掛縣畜牧局、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牌子。
縣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農業農村局。
不再保留縣委農村工作辦公室、縣農業局(縣畜牧局)、縣農業機械管理局、縣糧食局、縣漁業局。
主要職責
(一)統籌研究和組織實施全縣
“三農”工作的發展規劃、政策,組織起草農業農村有關
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指導農業綜合執法。參與涉農的
金融保險等政策制定。
(二)統籌推動全縣發展農村社會事業、農村公共服務、農村文化、
農村基礎設施和鄉村治理。牽頭組織改善農村人居環境。指導農村精神文明和優秀農耕文化建設。指導農業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三)擬訂全縣深化
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鞏固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負責農民承包地、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負責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指導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和集體資產管理工作。指導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建設與發展。
(四)指導開展鄉村特色產業、
農產品加工業、休閒農業、
鄉鎮企業、
農業產業化等工作。提出促進
農產品流通的建議,培育、保護農業品牌。發布農業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農村經濟運行。承擔農業統計和農業農村信息化有關工作。
(五)負責全縣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農墾、
農業機械化等農業產業的監督管理。指導糧食等農產品生產。組織構建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經營體系,指導農業
標準化生產。負責
漁業管理。
(六)負責全縣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追溯、風險評估。參與制定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
(七)組織全縣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用地、漁業水域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與管理。組織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和高標準農田建設工作。
(八)指導全縣農產品產地環境管理和農業清潔生產。指導設施農業,生態循環農業、節水農業發展以及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利用、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承擔外來物種管理相關工作。
(九)負責全縣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和農業投入品的監督管理。組織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擬訂有關農業生產資料標準並監督實施。制定獸藥質量。獸藥殘留限量和殘留檢測方法標準並按規定發布。組織獸醫醫政、獸藥藥政藥檢工作,負責執業獸醫和畜禽屠宰行業管理。
(十)負責全縣農業防災減災、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工作。指導動植物防疫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動植物防疫檢疫工作;發布疫情並組織撲滅。
(十一)負責全縣農業投資管理。提出農業投融資體制機制改革建議。擬訂農業投資項目建設規劃。提出農業投資規模和方向、扶持農業農村發展財政項目的建議,按規定許可權審批農業投資項目,負責農業投資項目資金安排和監督管理。
(十二)推動全縣農業科技體制改革和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指導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和農技推廣體系建設。組織開展農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和套用技術研究、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和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
(十三)指導全縣農業農村人才工作。擬訂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指導新型職業農民培育。農業科技人才培養和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作。
(十四)牽頭開展全縣農業對外合作工作。承辦政府間農業涉外事務,組織開展農業貿易促進和有關國際交流合作,參與農業貿易談判工作。提出主要農產品的出口建議,負責農產品出口基地建設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農產品出口工作。
(十五)負責糧食安全縣考核責任制考核工作;組織市場預測,搞好信息網路建設,承擔糧食監測預警工作;負責糧食流通統計工作、糧油質量檢驗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制定有關糧油品種的價格和檢查價格政策執行情況;負責貫徹落實國家糧食收購政策,掌握糧油農作物生產情況和“三農”服務工作,協助指導糧食收購和出庫工作;負責當地駐軍的糧油供應工作,組織落實救災糧、山區、
水庫移民區和農村需救助人口的糧食供應工作;負責國家專項儲備糧油、地方儲備糧油和商品糧油的倉儲保管工作和儲備糧輪換計畫;負責糧油安全儲存、調撥、運輸管理和糧食防汛工作;研究制定全縣糧食企業、多種經營發展規劃、項目申報和糧油加工統計制度,編制糧食儲運、糧辦工業、多種經營統計報表;組織落實糧油科技開發及推廣套用,積極開展科學儲糧;歸口管理全縣糧食行業等各類社團組織。
(十六)負責糧食收購、儲存、運輸,政策性糧食加工和原糧政策性糧食銷售環節的質量安全監管;對糧食收購資格進行核查,承擔相關的行政覆核和行政應訴等工作;檢查糧食經營者糧食庫存量和收購、儲存活動中的糧食質量以及原糧衛生;檢查糧食經營者糧食倉儲設施、設備是否符合國家技術規範;執行上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下達的糧食流通監督檢查任務。查閱糧食經營者經營台帳及有關資料、憑證,並對執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指導政策性糧食購銷活動的監督檢查。承擔全縣糧食庫存檢查工作。
(十七)負責全縣農機區域和設施農業工程的巨觀管理,制定
農業機械化發展規劃和設施農業工程發展規劃、實施辦法,並監督執行;指導農機化社會服務體系建設;負責農機化統計工作,指導農機系統信息網路化建設。
(十八)負責全縣拖拉機、
聯合收割機、農用運輸三輪車等農業機械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
農業機械安全技術檢驗、登記入戶、核發牌證及安全教育檢查;負責農業機械新技術、新機具的引進、推廣,組織實施農機產品鑑定、檢驗、認證管理工作。
(十九)完成縣委、縣政府和縣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責分工
1、與縣自然資源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縣農業農村局負責
高標準農田建設新增耕地測算、認定工作。縣自然資源局負責用於占補平衡的新增耕地測算、認定工作。
2、與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縣農業農村局負責食用農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後,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督管理;縣農業農村局負責動植物疾病防控、畜禽屠宰環節、生鮮乳收購環節
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兩部門要建立食品安全產地準出、市場準入和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3、與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
縣農業農村局在其職責範圍內參與農村可再生能源規劃建設,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利用,側重於技術推廣和具體項目落實;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新能源和
可再生能源的規劃以及指導農村能源發展工作,會同縣農業農村局推進農村可再生能源規劃建設,側重於巨觀管理和指導協調。兩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
4、與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
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擬定糧食等戰略和
應急物資的縣級儲備規劃和總量計畫。縣糧食局和物資儲備局負責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
5、與縣應急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縣應急管理局負責提出縣級救災物資的儲備需求,組織編制縣級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品種目錄,會同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等部門確定年度購置計畫,根據需要下達動用指令。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根據縣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品種目錄、年度購置計畫,負責縣級救災和物資的儲蓄、輪換和日常管理,根據縣應急管理局的動用指令按程式組織調出。
辦公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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