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編教育法教程》在結構上也有一些新意,它主要是圍繞教育法理論與實踐兩個層面來展開討論的,其重點則是把教育放在一個行政行為的 角度來加以分析和論述。這樣編 排的目的是為了讓讀者能對涉及教育法學的各個相關因素有更為清晰的認識。其次,書中引用了大量的案例,其目的也是為了讓讀者從實踐的層面,對呈現教育領域的諸多法律問題和現象,能有更為生動與直觀的理解和印象。《新編教育法教程》以專著的體例,對各種可能存在的爭議或論說都儘可能地作了說明,為方便自學者學習的需要,《新編教育法教程》在每一章的末尾還都列出了相關的思考題。
基本介紹
- 書名:新編教育法教程
- 出版社: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
- 頁數:318頁
- 開本:32
- 品牌: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有限公司
- 作者:吳遵民 黃欣
- 出版日期:2004年8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9787561739105, 7561739109
基本介紹,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文摘,後記,序言,
基本介紹
內容簡介
《新編教育法教程》由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出版。
作者簡介
吳遵民,男,1952年出生,上海市人。華東師範大學教育學系畢業後曾留學日本,並先後獲日本國立神戶大學大學學院教育學碩士、博士學位。現任教育部重點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基地華東師範大學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研究所研究員、華東師範大學教育學系副教授、日本國際教育學會會員、日中教育研究交流會議會員。
圖書目錄
序言
前言
第一章 教育法研究的意義和課題
第一節 教育法研究的意義
一、時代發出的要請
二、依法治國的要求
三、公民權利意識的增強
第二節 教育立法的歷史沿革
一、英美教育法學的發展與現狀
二、德日教育法學的發展與現狀
三、中國教育法學的發展與現狀
第三節 教育立法的國際動向和課題
一、教育權的實際保障和教育法的課題
二、關於教育法定義的認識和課題
三、教育領域中的法律盲點——我國當前的現狀和問題
第二章 教育法的概念
第一節 教育法及教育法學的基本涵義
一、教育法的定義
二、教育法學的涵義
第二節 教育法的體系和教育法律規範
一、教育法的體系和教育法律規範
二、教育法的淵源和教育法律關係
第三章 教育法學的研究任務和方法
第一節 教育法學的研究任務
一、教育權利的保障
二、建立科學的教育法學體系——終身教育體系
第二節 教育法學的研究方法
一、藉助法解釋學
二、藉助法哲學
三、藉助法社會學
四、藉助系統學
五、藉助行為法學
六、藉助價值法學
第四章 教育行政主體
第一節 教育行政主體概述
一、何謂教育行政主體
二、教育行政主體的設定及其職權
第二節 國家教育行政機關
一、中央教育行政機構國家教育行政機關
二、中央教育行政管理職能部門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委員會(教育廳、局)的機構設定及其職能
四、地區行政公署、自治州人民政府、省轄市以及直轄市區、縣教育行政機構的設定及其職能
五、縣、縣級市教育委員會(教育局)的機構設定及其職能
六、鄉(鎮)教育委員會的機構設定及其職能
第五章 教師
第六章 教育行政相對人
第七章 教育行政行為
第八章 教育法中的法律救濟
第九章 教育行政賠償
附錄
主要參考論著
後記
前言
第一章 教育法研究的意義和課題
第一節 教育法研究的意義
一、時代發出的要請
二、依法治國的要求
三、公民權利意識的增強
第二節 教育立法的歷史沿革
一、英美教育法學的發展與現狀
二、德日教育法學的發展與現狀
三、中國教育法學的發展與現狀
第三節 教育立法的國際動向和課題
一、教育權的實際保障和教育法的課題
二、關於教育法定義的認識和課題
三、教育領域中的法律盲點——我國當前的現狀和問題
第二章 教育法的概念
第一節 教育法及教育法學的基本涵義
一、教育法的定義
二、教育法學的涵義
第二節 教育法的體系和教育法律規範
一、教育法的體系和教育法律規範
二、教育法的淵源和教育法律關係
第三章 教育法學的研究任務和方法
第一節 教育法學的研究任務
一、教育權利的保障
二、建立科學的教育法學體系——終身教育體系
第二節 教育法學的研究方法
一、藉助法解釋學
二、藉助法哲學
三、藉助法社會學
四、藉助系統學
五、藉助行為法學
六、藉助價值法學
第四章 教育行政主體
第一節 教育行政主體概述
一、何謂教育行政主體
二、教育行政主體的設定及其職權
第二節 國家教育行政機關
一、中央教育行政機構國家教育行政機關
二、中央教育行政管理職能部門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委員會(教育廳、局)的機構設定及其職能
四、地區行政公署、自治州人民政府、省轄市以及直轄市區、縣教育行政機構的設定及其職能
五、縣、縣級市教育委員會(教育局)的機構設定及其職能
六、鄉(鎮)教育委員會的機構設定及其職能
第五章 教師
第六章 教育行政相對人
第七章 教育行政行為
第八章 教育法中的法律救濟
第九章 教育行政賠償
附錄
主要參考論著
後記
文摘
一、英美教育法學的發展與現狀
在實行英美法系的國家中,傳統的做法是把法分為“公法”和“私法”兩大部分。這種區分的簡單之處是,如果某一部法律不是私法的話,那就是公法。而教育法則被置於行政法的範疇來加以考慮。在這樣一種區分下,教育法被視作為是教育行政中有關公法的一部分,而教育法即為教育行政法的考慮亦是很容易被接受的。在美國,其現代法律制度主要體現了以判例法為主的特徵,因而判例法亦成了美國教育法的主要表現形式。在美國較具代表性的教育法著作是諾爾特(N10t,M.c)和林恩(Linn,J.P)合著的《學校法——教師手冊》,該書主要論述了美國教育制度的法律基礎,教師的聘任、僱傭及其權利,以及教師的職務和法律責任等。該書的特點之一,是在判例基礎上建立起的學校法學理論體系,它為當代美國教育法研究注重理論、法律、判例三者並重的特徵打下了基礎。在美國,習慣把教育法稱為學校法,也即是基於這樣一個特點。
二、德日教育法學的發展與現狀
德國是世界上最早進行教育立法的國家之一。但最初教育法卻並不是以獨立的立法出現,而基本上是作為行政法的一個組成部分來加以考慮的。這一考慮的理論依據是,把教育行政看作是國家行政的組成部分。
在二次世界大戰之前的魏瑪時期①,教育法基本上是基於中央集權性質的國家對學校進行監督,並為推行教育行政而制定的法。因此在這一時期中,對教育法學理論的研究並沒有顯示出實質性的進展,它只是在傳統的行政法學的領域中,基於特別權力關係論的支配,並在對父母、教師的權利予以否定的前提下,對教育法的關係展開了若干研究。這樣一種狀況一直延續到第二次大戰以後的20世紀50年代後期。
在實行英美法系的國家中,傳統的做法是把法分為“公法”和“私法”兩大部分。這種區分的簡單之處是,如果某一部法律不是私法的話,那就是公法。而教育法則被置於行政法的範疇來加以考慮。在這樣一種區分下,教育法被視作為是教育行政中有關公法的一部分,而教育法即為教育行政法的考慮亦是很容易被接受的。在美國,其現代法律制度主要體現了以判例法為主的特徵,因而判例法亦成了美國教育法的主要表現形式。在美國較具代表性的教育法著作是諾爾特(N10t,M.c)和林恩(Linn,J.P)合著的《學校法——教師手冊》,該書主要論述了美國教育制度的法律基礎,教師的聘任、僱傭及其權利,以及教師的職務和法律責任等。該書的特點之一,是在判例基礎上建立起的學校法學理論體系,它為當代美國教育法研究注重理論、法律、判例三者並重的特徵打下了基礎。在美國,習慣把教育法稱為學校法,也即是基於這樣一個特點。
二、德日教育法學的發展與現狀
德國是世界上最早進行教育立法的國家之一。但最初教育法卻並不是以獨立的立法出現,而基本上是作為行政法的一個組成部分來加以考慮的。這一考慮的理論依據是,把教育行政看作是國家行政的組成部分。
在二次世界大戰之前的魏瑪時期①,教育法基本上是基於中央集權性質的國家對學校進行監督,並為推行教育行政而制定的法。因此在這一時期中,對教育法學理論的研究並沒有顯示出實質性的進展,它只是在傳統的行政法學的領域中,基於特別權力關係論的支配,並在對父母、教師的權利予以否定的前提下,對教育法的關係展開了若干研究。這樣一種狀況一直延續到第二次大戰以後的20世紀50年代後期。
後記
歷經兩年的時間。學成歸來後第一部由我們夫婦二人共同努力、攜手並肩撰寫的教育法書稿終於被圈上了最後一個句點。寫作此書的最初契機。原為2002年我們中的一個接受了所屬院系所交給的為校網路學院開設《教育法學》課程的任務所致。接通常的做法,找一本國內出版的合適於網路教學的教材。再加以適當改編並做成課件即可,這樣做也許既省力又不易出差錯。但通觀國內所出各種版本的教育法學類圖書.有些是屬於學術專著類的,對於初學者來說讀之內容似乎過於深奧和專業。而有些又是屬於教科書類的,在編排結構上似乎失之零亂與瑣碎。因此,為了希望能編寫一本既通俗又能整體體現這一學科基本內涵的、且適合於初學者闋讀的具有啟蒙作用的教學用書,我們遂決定充分利用各自專攻的知識領域(我們中的一位研究教育學原理,另一位則研究法學理論),然後來一次學科的交叉和學術的碰撞。
這樣做的想法有兩點:一是歷來的教育法學類教材大都是由以研究教育學為主的專家或學者撰寫。由於教育法學是一門交叉科學,涉及的面既廣且寬,因而如果只具備教育學科的知識背景而缺乏法學功底的話.則有可能會造成顧此失彼以及缺少法理深層思考之不足。其次,隨著近年來改革開放力度的增大,出現在教育法領域內新的法律、法規及案例也在逐漸增多,如何運用交叉學科的多維視角來對這些問題予以巨觀和整體的思考,這也是時代所賦予的責任。可能是出於一種強烈的時代責任感及對教育法學的探究欲,我們遂撰寫了這本看來還略顯稚嫩與粗糙的教程。事實上,我們寫作的整個過程也是一次對教育法的理解和反思的過程,因為作為高校教師,我們自身就經常在工作中因遭。
這樣做的想法有兩點:一是歷來的教育法學類教材大都是由以研究教育學為主的專家或學者撰寫。由於教育法學是一門交叉科學,涉及的面既廣且寬,因而如果只具備教育學科的知識背景而缺乏法學功底的話.則有可能會造成顧此失彼以及缺少法理深層思考之不足。其次,隨著近年來改革開放力度的增大,出現在教育法領域內新的法律、法規及案例也在逐漸增多,如何運用交叉學科的多維視角來對這些問題予以巨觀和整體的思考,這也是時代所賦予的責任。可能是出於一種強烈的時代責任感及對教育法學的探究欲,我們遂撰寫了這本看來還略顯稚嫩與粗糙的教程。事實上,我們寫作的整個過程也是一次對教育法的理解和反思的過程,因為作為高校教師,我們自身就經常在工作中因遭。
序言
自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教育事業的發展,與教育相關的法律法規日益完善,法律覆蓋的面已經很廣。從學前教育到終身教育,從學歷教育到職業培訓,從師生權益保障到教育行政部門的法律責任.等等,都不能再說無法可依。
然而,教育法制建設還需進一步加強。當前,教育領域尚有一系列改革須深化。加快教育管理體制改革和創新。理順政府、學校和社會的關係,完善管、辦、評主體分離的管理機制,形成面向市場、自主辦學、主動調適的運行機制,是下一步教育改革的重要目標。重組教育資源.最佳化教育市場,擴大優質教育資源的輻射帶頭作用,促進義務教育均衡化,也是需要通過改革加以解決的。法制可以推動這些改革,還可以將改革的成果固定下來。在與教育有關的其他方面.法律也是很可以有所作為的。為了提高我國的勞動力素質,有必要通過立法。提高新增勞動力的平均受教育年限,特別是發展職業教育。通過法制的作用。促進高等教育普及化程度和辦學水平的持續提高,是比較現實的一種選擇。而立法對於拓寬民間資本和國外優質教育機構投資非義務教育的空間,形成公辦和民辦學校共同發展的新格局,作用會更加直接和明顯。現在正在進行的教育綜合改革試驗,也可以通過立法來推動。以期實現教育體制和辦學體制的整體創新。總而言之,法律應當為教育領域的改革提供制度資源。
然而,教育法制建設還需進一步加強。當前,教育領域尚有一系列改革須深化。加快教育管理體制改革和創新。理順政府、學校和社會的關係,完善管、辦、評主體分離的管理機制,形成面向市場、自主辦學、主動調適的運行機制,是下一步教育改革的重要目標。重組教育資源.最佳化教育市場,擴大優質教育資源的輻射帶頭作用,促進義務教育均衡化,也是需要通過改革加以解決的。法制可以推動這些改革,還可以將改革的成果固定下來。在與教育有關的其他方面.法律也是很可以有所作為的。為了提高我國的勞動力素質,有必要通過立法。提高新增勞動力的平均受教育年限,特別是發展職業教育。通過法制的作用。促進高等教育普及化程度和辦學水平的持續提高,是比較現實的一種選擇。而立法對於拓寬民間資本和國外優質教育機構投資非義務教育的空間,形成公辦和民辦學校共同發展的新格局,作用會更加直接和明顯。現在正在進行的教育綜合改革試驗,也可以通過立法來推動。以期實現教育體制和辦學體制的整體創新。總而言之,法律應當為教育領域的改革提供制度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