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資料
化學名稱為2-(4'-磺基-1'-苯氮)-1-羥基-8-乙酸氨基-3,7-二磺酸三鈉鹽,紅色粉末,易溶於水,微溶於
乙醇,不溶於
油脂,可用於飲料、配製酒、糖果等。
鑑別方法
(1)呈色反應:取試樣0.19溶於100mL水中,溶液應澄清呈紅色。
(2)溶解性:本品微溶於乙醇,不溶於油脂,具有酸性染料的特性,能使動物纖維著色。
(3)光譜特性:100mL含有0.001g本品的1.5g/L乙酸銨溶液,其最大吸收波長為525±2nm。
(4)色譜:取試樣水溶液做紙上層析,其主色點的Rf,值應與標準樣品相同。
紙上層析條件:展開劑為正丁醇:無水乙醇:氨水(1%)=6:2:3;溫度20~25℃;試液濃度0.1g/l00mL;試液用量0.002mL;展開劑前沿上升150mm。
毒理學依據
ADl0~0.1mg/kg。
使用條件及工藝
(1)採用玻璃、搪瓷、不鏽鋼等耐腐蝕的清潔容器具。
(2)粉狀著色劑宜少量冷水打漿後,在攪拌下緩慢加入沸水。
(3)所用水必須是蒸餾水或去離子水,以避免鈣離子的存在引起著色劑沉澱。採用稀溶液比濃溶液好,可避免不溶的著色劑存在。採用自來水時,必須去鈣、鎂及煮沸趕氣、冷卻後使用。
(4)過度曝曬,會導致著色劑褪色,因而要避光,儲於暗處或不透光容器中。
(5)同一色澤的色素如混合使用時,其用量不得超過單一色素允許量。用於固體飲料及高糖果汁及果味飲料,色素加入量按產品的稀釋倍數加入。
使用問題
[使用限量]:根據我國《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GB 2760-1996)規定:
用於果汁(味)飲料類、碳酸飲料、配製酒、糖果、糕點上彩裝、青梅、山楂製品、漬制小菜時最大使用量為0.05g/kg
用於紅綠絲、染色櫻桃罐頭(系裝飾用)時最大使用量為0.10g/kg
[備註]:同一色澤的色素如混合使用時,其用量不得超過單一色素允許量,
固體飲料及高糖果汁或果味飲料色素加入量按該產品的稀釋倍數加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