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區關於實施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性財政扶持政策的通知

新疆自治區關於實施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性財政扶持政策的通知

為了確保“營改增”稅制改革的順利平穩推進,根據國家明確的“改革試點行業總體稅負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複徵稅”的稅制改革原則和要求,從2013年8月1日起,對自治區“營改增”試點過程中確因新老稅制轉換而增加稅負的試點企業,根據財政承受能力和不同行業發展特點,實施過渡性財政扶持政策。

檔案發布,檔案內容,

檔案發布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財政局、各地州市財局、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國稅局、各地州市國稅局、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地稅局、各地州市地稅局:
為了確保“營改增”稅制改革的順利平穩推進,根據國家明確的“改革試點行業總體稅負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複徵稅”的稅制改革原則和要求,從2013年8月1日起,對自治區“營改增”試點過程中確因新老稅制轉換而增加稅負的試點企業,根據財政承受能力和不同行業發展特點,實施過渡性財政扶持政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檔案內容

一、主要內容
(一)扶持對象
過渡性財政政策扶持對象:在“營改增”試點以後,按照新稅制(即試點政策)規定繳納的增值稅比按照老稅制(即原營業稅政策)規定計算的營業稅增加較大的試點企業,按照實際超稅負增加的稅額給予適當財政補貼。對由於企業因取得而未取得增值稅進項稅額發票,導致稅負增加的,財政不予補貼;對於因各種原因難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試點企業,由財稅部門會同有關行業協會或工商聯建立協調評估機制,共同研究分析企業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具體原因,區別不同情況,給予適當的過渡性財政扶持。
(二)資金來源
按照現行財政管理體制規定,營業稅屬於各地縣固定收入,實施過渡期財政扶持政策所需資金應由各地縣財政分級承擔;對於地州及所屬縣市按比例分享營業稅的,所需資金也按其分享比例分別承擔,由地州及所屬縣市財政預算予以安排。
(三)資金扶持標準及撥付比例
在過渡扶持期限內,年累計應納增值稅稅額超過按營業稅制計算的營業稅稅額10萬元(含10萬元)以上的,經審核確認後,各市縣(區)財政局對試點企業實際增加的稅負原則上按70%予以撥付扶持資金。
(四)執行期限
自2013年8月1日起執行,原則上執行至“營改增”在全國全面實施為止。
二、工作流程
財政扶持資金採用“企業據實申請,財政分類扶持,年度終了結算資金餘額,政策期滿後統一清算”的管理方式。
(一)申請
試點企業根據稅制改革前後對比情況,實際稅負確實有所增加的,可向財稅部門申請財政專項資金扶持。年超稅負稅額增加額在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原則上按年申請,應於每一期限的下一個月的15日-20日向主管財稅部門提出財政扶持資金申請;年稅負增加額在50萬元以上,原則上可每半年申請一次。
1.申請企業應按規定向國稅主管稅務部門提交以下資料:
(1)《關於申請財政扶持資金的報告》;
(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企業財政扶持資金申請/審核表》;
(3)《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企業稅負變化申報表》及減除憑證(還原營業稅減除項目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憑證等)複印件;
(4)《營業稅應稅收入直接減除項目明細表》及減除憑證(差額扣除憑證等)複印件;
(5)增值稅完稅憑證複印件;
(6)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上述材料一式一份,按以上順序裝訂成冊,並在側面加蓋騎縫單位公章。
2.對於“營改增”試點企業的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則上不予受理:
(1)不能按要求提供有關資料,或所提供資料不真實的;
(2)未繳清申請月份稅款的;
(3)未能將應稅服務項目與其他項目的銷售額分開核算的。
(二)審核
(1)主管地稅部門對企業提交的申請進行初審,審核按照老稅制計算的營業稅情況,審核確認後將相關資料移交給同級國稅部門;主管國稅部門審核試點改革後按照新稅制規定繳納的增值稅,並對稅負增加情況進行分析說明。
(2)縣(市)主管國稅部門審核通過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
(3)財政部門對經國、地稅稅務部門審核後的試點企業申報的財政扶持資金申請、相關資料進行再次審核確認。
(三)資金撥付、結算、監督檢查
(1)各地財政部門對經稅務部門審核後的試點企業稅負增加情況進行審核確認,按照規定的補助政策對確因新老稅制轉換導致稅負增加的試點企業,將財政扶持資金撥付至試點企業。
(2)各地財政部門在全年結束後的3個月內,會同當地主管稅務部門,組織對已撥付財政扶持資金試點企業的稅負變化逐一進行審核,多退少補。
(3)各地財稅部門組織實施試點企業財稅政策執行情況專項檢查,核實試點企業申請財政扶持資金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三、工作要求
(一)建立工作責任制度。
各地州市、縣(市)財政部門、稅務部門要加強對財政扶持資金的管理,建立工作責任制度,組成評審小組,明確分工,加強協作,認真審核,確保審核、撥付、清算和監督檢查能夠有效落實。
(二)強化審核管理工作。
各地州市、縣(市)區財政部門要組織落實財政扶持資金的審核工作,建立財稅部門聯審機制,做好審核工作記錄,在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財政扶持資金管理系統中填寫審核撥付結果,加強檔案管理。
(三)建立定期上報制度。
自治區財稅部門要加強對各地、州、市、縣(市)財稅部門的工作指導,及時協調處理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各地州市、縣(市)財稅部門要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統籌安排實施“營改增”試點財政扶持政策的各項工作,按照自治區財稅部門的具體操作要求,做好相關工作,及時報送進展情況和相關資料,確保財政扶持政策取得實效。
各地要加強對財政扶持資金的申請受理、清算撥付等關鍵環節的審核把關,切實保障資金使用的有效性和規範性。對於虛報、冒領、騙取財政扶持資金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查處。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