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測繪任務登記管理辦法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測繪任務登記管理辦法》在1996.11.06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測繪任務登記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6.11.06
  • 實施時間:1996.11.06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

第一條

為加強測繪行業的巨觀調控和管理,避免重複測繪,提高測繪成果的社會共用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測繪管理條例》,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實施測繪作業的測繪單位、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按本辦法規定應當申辦測繪任務登記的,必須遵守本辦法,否則,不得實施測繪作業。

第三條

承擔列入全國和自治區基礎測繪規劃、專業測繪規劃的測繪任務,並已由編制測繪規劃的部門在施測前將規劃報自治區測繪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不需辦理任務登記;但是,跨部門承擔基礎測繪任務或者專業測繪任務的,應當申辦登記。

第四條

自治區測繪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區的測繪任務登記工作。
地、州、市、縣人民政府(行署)負責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以下統稱測繪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辦法和上級測繪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行使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任務登記管理職責。
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協同本級測繪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測繪任務登記管理工作。

第五條

實施下列測繪作業前,應當申辦測繪任務登記:
(一)縣(市)以上行政區域界線測繪;
(二)按國家技術標準施測的四等以上衛星定位重力測量、天文測量以及三角、導線、水準測量;
(三)50公里以上線路測繪;
(四)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地形、地籍測繪;
(五)縣(市)以上行政區域圖編繪;
(六)地勢圖和各種地理底圖編繪,以及與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限額相應的地形圖編繪。

第六條

下列地形測繪(含水下地形測量及工程項目中的地形測量)和地籍測繪實行限額管理,施測前應當申辦測繪任務登記:
(一)成圖比例尺1:500,測繪面積大於4平方公里;
(二)成圖比例尺1:1000,測繪面積大於8平方公里;
(三)成圖比例尺1:2000,測繪面積大於15平方公里;
(四)成圖比例尺1:5000,測繪面積大於100平方公里;
(五)成圖比例尺1:10000,測繪面積大於200平方公里;
(六)成圖比例尺1:25000,測繪面積大於600平方公里;
測繪面積雖小於前款規定的限額,但是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施測前亦應當申辦測繪任務登記:
(一)採用遙感和航空攝影技術實施前款測繪作業的;
(二)區外和境外測繪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實施前款測繪作業的。

第七條

申請登記本辦法第五條第(三)項和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測繪任務的,由測繪單位所在地或者測繪作業實施地的地、州(市)測繪行政管理部門受理,並向自治區測繪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申請登記其他各項測繪任務的,由自治區測繪行政管理部門受理。
上級測繪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委託下級測繪行政管理部門受理測繪任務登記。
測繪任務登記管理權屬發生爭議的,由上一級測繪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測繪行政管理部門受理。

第八條

測繪任務登記,由實施測繪作業的測繪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個人申請辦理。
二個以上測繪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個人聯合承擔測繪任務的,由總承攬方或者主要承攬方申請辦理。

第九條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施測前申辦測繪任務登記的,應當徵得登記主管部門同意後,在規定的期限內補辦登記手續。

第十條

申辦測繪任務登記時,應當填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測繪任務登記申請表,並交驗下列證件和材料;外國或者台、港、澳地區的組織、團體、個人,還須交驗國務院或者其授權部門的批准檔案:
(一)單位介紹信和營業執照;
(二)測繪資格證書;
(三)測繪任務書或者契約書;
(四)收費許可證。

第十一條

測繪行政管理部門受理測繪任務登記申請後,應當在5日內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核:
(一)測繪任務與測繪資格證書核定的業務範圍是否一致;
(二)是否存在重複測繪情況;
(三)是否存在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登記手續:
(一)無測繪資格證書或者超出測繪資格證書載明的業務範圍的;
(二)契約規定的收費標準高於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收費標準,或者低於最低限價的。

第十三條

發現申請登記的測繪任務已有現勢同精度測繪成果資料的,應當暫緩辦理登記手續,並向登記申請人和下達測繪任務的部門或者發包方提出調整測繪任務的建議;對明確答覆不宜進行調整的,可以辦理登記手續,但是應當在核准登記的有關檔案中載明情況。

第十四條

受理測繪任務登記申請的測繪行政管理部門,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申請人,發給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測繪任務登記核准證。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測繪任務登記核准證由自治區測繪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印製。
測繪任務登記申請的審查、發證,需要收取費用的,須按《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原受理登記申請的測繪行政管理部門申辦測繪任務變更登記:
(一)測區範圍變動的;
(二)施測工作量變動的;
(三)需要中止或者推遲實施測繪任務的。

第十六條

未申辦測繪任務登記,擅自實施測繪作業的,由測繪行政管理部門給予批評教育,限期補辦登記手續。逾期不補辦登記手續,繼續實施測繪作業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
實施罰款應當出具自治區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罰款收入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罰沒款物的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管理相對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八條

測繪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本部門或者其上級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軍事測繪單位從事民用測繪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二十條

本辦法適用中的具體問題,由自治區測繪行政管理部門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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