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教育督導條例》辦法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教育督導條例》辦法在2015.02.28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教育督導條例》辦法
  • 頒布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5.02.28
  • 實施時間:2015.07.01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教育督導條例〉辦法》已經2015年2月25日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政府第2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2015年2月28日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教育督導條例》,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教育督導主要內容:
(一)對本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落實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實施監督、指導;
(二)對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以下統稱學校)教育教學工作實施監督、指導;
(三)對教育發展狀況和教育質量開展評估、監測。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教育督導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教育督導機構和督導隊伍,並將教育督導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獨立行使督導職能,負責統籌、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的教育督導工作,審議教育督導工作的重大事項,協調解決教育督導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教育督導委員會日常工作由本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承擔。
第五條 教育督導委員會主要職責:
(一)對各級各類教育的規劃布局和協調發展,義務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發展情況進行督導;
(二)對法治教育、雙語教育、德育和民族團結教育等社會普遍關注的教育問題和重大教育政策項目進行督導;
(三)對校長隊伍建設情況,教師資格、職務、聘任等管理制度建設和執行情況進行督導;
(四)對招生、學籍的管理,學校的安全與衛生制度建設和執行,校舍的安全情況,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的配備和使用等教育條件的保障,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等進行督導;
(五)對各級各類教育的質量進行評估、監測;
(六)對教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對督學進行培訓、考核,組織開展教育督導科學研究活動;
(八)法律、法規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自治區實行督學制度。督學分為專職督學、兼職督學和特約督導員。
專職督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行政機關人事管理許可權任免;兼職督學由教育督導委員會根據教育督導工作需要,從在職和退休的校長、教師、教研人員和行政人員中遴選、聘任;特約督導員由教育督導委員會從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中遴選、聘任。
兼職督學、特約督導員與專職督學享有同等職權,履行同等職責。
第七條 督學受教育督導委員會的指派實施教育督導。
督學實施教育督導應當客觀公正地反映實際情況,不得隱瞞或者虛構事實;存在需要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
第八條 教育督導委員會應當制定督學培訓計畫,採取專題講座、工作研討、學訪交流等形式對督學進行定期培訓;支持督學開展督導科學研究,提高督學專業能力。
第九條 教育督導委員會對督學履行職責的情況實行年度考核。對考核優秀的督學,給予表彰獎勵。對年度考核稱職的督學,予以續聘。對考核不合格的,由本級人民政府取消任命或者由教育督導委員會予以解聘。
第十條 實施教育督導可以採取綜合督導、專項督導和經常性督導等形式。
第十一條 實施綜合督導和專項督導,應當成立督導小組,制定督導工作方案,並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通知被督導單位。實施綜合督導,應當提前60日向被督導單位發出書面督導通知。實施專項督導,應當提前15日向被督導單位發出書面督導通知;
(二)被督導單位按照督導工作方案進行自查自評,並在規定日期內報送自評報告;
(三)對被督導單位進行現場考察;考察結束,專項督導應當在5日內形成初步督導意見,綜合督導應當在15日內形成初步督導意見;
(四)被督導單位對督導小組反饋的初步督導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初步督導意見之日起15日內提交書面申辯意見;
(五)教育督導委員會應當根據督導小組的初步督導意見,綜合分析被督導單位的申辯意見,於初步督導意見提出之日起60日內,向被督導單位發出督導意見書,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和建議;
(六)被督導單位根據督導意見書進行整改,並將整改情況報告教育督導委員會;
(七)教育督導委員會對被督導單位的整改情況進行核查;
(八)教育督導委員會向本級人民政府提交督導報告,並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備案。
第十二條 教育督導委員會應當通過政府網站等方式向社會公布督導報告。
督導報告應當作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對被督導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考核、獎懲、任免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 教育督導委員會對本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應當每5年至少實施一次專項督導或者綜合督導;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學校,每3至5年實施一次綜合督導,並就教育普遍性問題和教育重點工作開展專項督導。
第十四條 教育督導委員會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學校布局設立督學責任區,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督學對學校的教育教學工作實施經常性督導。督學的姓名、聯繫方式和督導事項應當向社會公布。
督學實施經常性督導可以事先不通知被督導學校,隨機實施,每學期不得少於2次。
第十五條 教育督導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聽取被督導單位的情況匯報;
(二)查閱有關檔案、檔案、資料;
(三)參加教育、教學活動和進行其他現場調查;
(四)召開座談會或者個別訪談;
(五)進行問卷調查和測試;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督學在督導中發現違法違規辦學、侵犯師生合法權益,擾亂正常教學秩序和危及師生人身安全等情況,應當及時督促學校和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加強內部督導工作,制定督導制度和工作計畫,對素質教育、課程實施、常規管理、教學水平、教學質量等方面進行重點督導。
第十七條 教育督導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各級各類教育質量監測指標體系,完善教育質量監測標準和監測工具,組織專業評估機構,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教育質量評估監測工作。
第十八條 教育督導活動不得影響被督導單位正常的教育教學活動。屬於教育督導委員會檢查評估的事項,其他部門不得重複檢查評估。
違反前款規定的,被督導單位有權拒絕。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2001年5月9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第1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教育督導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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