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宗旨
本協會是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充分發揮本會作為企事業單位與政府之間的橋樑與紐帶作用,團結廣大和田玉界同仁,自力更生、艱苦奮鬥,積極推動新疆和田玉業的可持續發展,堅持“雙向服務”,規範行業,發展產業,開展行業調研及規劃、科學研究,市場調查,商貿服務,人才培訓、信息和技術交流、珠寶展覽、檢測評估和諮詢服務。為推動和傳承中國和田玉及華夏玉文化服務。
主管部門
協會成員
榮譽會長:孫玉
顧問:盧兆蔭、王時麒、楊明星、王昌燧、霍佳震
會長:於明
副會長:施光海、徐琳
秘書長:楊翔宇
常務副秘書長:吳劍磊
副秘書長:師俊超
辦公室主任:王海峰
會長助理:韓大凱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名稱:為“新疆和田玉行業協會”,英文名稱“Hetian yuTrade Association of xinjiang”。
第二條:本會性質:為新疆和田玉行業的科研、教學、生產加工、製造和商業貿易企業單位、相關機構及珠寶界的知名人士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為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本會宗旨:是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充分發揮本會作為企事業單位與政府之間的橋樑與紐帶作用,團結廣大和田玉界同仁,自力更生、艱苦奮鬥,積極推動新疆和田玉業的可持續發展,堅持“雙向服務”,規範行業,發展產業,開展行業調研及規劃、科學研究,市場調查,商貿服務,人才培訓、信息和技術交流、珠寶展覽、檢測評估和諮詢服務。為推動和傳承中國和田玉及華夏玉文化服務。
第五條:本會辦公處所在烏魯木齊市幸福路8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主要任務:是在和田玉行業和政府間起橋樑和紐帶作用,發揮服務功能和自律作用,協助政府貫徹和田玉行業政策和法規,推動科技進步與科學管理,實現和田玉業持續穩定發展。
本會業務範圍: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為和田玉業服務的職能;二是和田玉行業自律、協調、監督和維護企事業單位和工作者合法權益的職能;三是協助政府部門加強和田玉行業管理的職能。具體是:
(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受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的委託,做好本行業發展前景的規劃和構想,編制本行業的經濟技術標準及中、長期發展規劃,經政府部門授權和委託,參與制定行業規劃、和田玉有關原料和產品的等級標準、和田玉加工和定價規範等,對行業內重大的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投資與開發項目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前期論證;
(二)開展行業調查研究,提出有關和田玉業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團結一切從事和田玉採集、加工、商貿、檢測鑑定、收藏、教育、科技、信息和信息服務的企事業單位和工作者,對和田玉業的供需形勢、資源利用、價格政策、稅收政策、管理體制、法律法規等進行調查研究,為政府決策提出建議,為和田玉業的企事業單位提供服務;
(三)溝通政府與本行業企事業單位之間的聯繫,代表企事業單位向政府對有關管理職能部門反映行業的意見和要求;
(四)搞好行業自律,規範行業,發展產業,制定本行業的行規、行約和有關管理條例,並監督實施,對違反行規、行約的行為進行處罰,提高職業道德、操守水準,協調行業內部關係,提倡互相合作,平等競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五)做好名牌戰略推進工作,促進企業科技創新、工藝創新、設計創新,實施名牌培育工程,提高
新疆和田玉業的競爭力與影響力;
(六)進行行業統計、收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為本行業生產、經營提供各項服務。組織、承辦專業和田玉展覽會,建設大型交易平台,提高本行業的知名度及企業在國內外市場的占有率;
(七)參與行業有關採集生產、經營許可證發放的有關工作、參與資質審查,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
(八)參與相關產品市場的建設、指導, 協助政府加強對和田玉市場的巨觀調控與指導監督,嚴格行業管理,進行行業自律。制定行業標準、制定行業的各種質量標準和行為規範,開展行價行評宣傳,促進質量監督工作,並團結全行業積極貫徹實施,監督執行,使我區和田玉市場規範有序地發展;
(九)開展和田玉科學技術研究、設計、檢測鑑定、評估等技術服務;推動產品款式設計和花色品種創新、鑑定儀器研製、加工設備革新等技術活動。組織科技成果鑑定和推廣套用;提升全行業核心技術競爭力;
(十)規範行業行為,協調同行價格爭議,進行質量管理和監督,維護公平競爭;開展與和田玉行業有關的社會活動;
(十一)幫助企業培訓各類技術和管理人才。組織會員進行有關科研、技術教育、生產與經營管理等方面的經驗交流,提高企業的技術素質、管理水平和產品質量水準,促進本行業的技術進步;
(十二)發展與國內外珠寶界團體、院校、科研組織和企業的聯繫,多方位加強同國內外珠寶協會和商會的聯繫。協助企業建立海內外聯繫渠道,宣傳、推廣本行業產品,促進本行業的外向型發展;不定期舉辦國內外和田玉首飾展銷會、展覽會,引進並推廣國外有關發展
珠寶玉石首飾行業的先進技術和現代化管理經驗,加強與國外同行業的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
(十三)收集、整理、統計、研究國內外和田玉首飾的經濟技術信息,組織建立和田玉信息系統(資料庫),為國內外同行業提供信息交流,開展諮詢服務,通過國際網際網路與國際接軌,使我國和田玉業走向世界,擴大影響;辦好和田玉專業刊物,編輯出版和田玉方面的刊物資料,及時反映行業的動態和經驗,弘揚和田玉文化,宣傳政府對和田玉行業的政策;
(十四)協助和田玉業有關主管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發展多種形式的橫向聯繫,促進和田玉業與其他行業交流與合作,以提高本行業的影響力,達到提高資源利用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目的;
(十五)反映會員要求,維護其合法權益,發展和田玉業和社會公益事業;
(十六)搞好本會的自身隊伍建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和業務素質,建立一支團結奮鬥、務實創新、專業化和職業化的隊伍;努力強化服務意識,做好“雙向服務”,努力開拓創新,提高服務意識;
(十七)承辦好政府委託的其他有關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協會由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名譽會員組成。
第八條:入會條件:
(一)單位會員:凡具有法人資格,承認本會章程,在本行業內具有一定影響,從事和田玉加工、商貿、檢測鑑定、教育、科技和信息服務的企、事業單位可申請入會;
(二)個人會員:凡承認本會章程,從事和田玉——加工、商貿、收藏、檢測鑑定、教育、科研、信息服務,具有一定專業知識和三年以上工作經驗的個人;
(三)名譽會員:凡對本協會有重要貢獻,有聲譽的國內外單位、專家、學者,經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可授予名譽會員或名譽單位會員稱號。
第九條:入會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常務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委託秘書處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三)獲得協會服務優先權;
(四)對本行業協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按優惠條件,享受本協會提供的有關資料及信息服務;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行業協會章程;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協會的名譽和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本行業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遵守協會制定的行規、行約。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報告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00元;
(二)副會長單位、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00元;
(三)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0元;
(四)一般單位會員每年繳納會費1000元;
(五)一般個人會員每年繳納會費500元。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本行業協會由會員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是本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八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開;協會章程由出席會議的會員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其他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並向會員公告。
第十九條:本行業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決定協會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擬定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七)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九)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訂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做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三條:本行業協會設立爭議處理委員會的規則、程式:
(一)由本行業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設立監事3名,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五條:本行業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和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70周歲)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行業協會的秘書長採用選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八條:本行業協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如有特殊情況須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擔任,本行業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第二十九條:本行業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條:本行業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本行業協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由專人專職擔任,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訂、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秘書長出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本會設常務副會長,由會長提名,交理事會通過。
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研究和處理日常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二)受會長委託,代表會長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決議落實情況;
(三)經會長授權,代表會長簽署上報的檔案。
第三十三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進行監督;
(二)對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進行監督;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五)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本行業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本行業協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下,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
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協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本行業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
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本行業協會進行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本行業協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審議後,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四條:本會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和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本章程經2008年3月10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自律公約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範和田玉產品市場,提高從事和田玉業企(事)業單位的社會信譽,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和田玉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本公約所稱和田玉業是指從事和田玉採集、產品的設計、加工、行銷、設備製造、首飾包裝、檢測、科研、教育等活動的企(事)業單位的總稱。
第三條:新疆和田玉協會會員及全區和田玉業的企(事)業單位和從業人員都應嚴格按本公約的要求規範自身的行為,以維護本行業的整體利益。
第四條:嚴格遵守國家關於和田玉採挖的有關規定,按照國家資源開發規劃,環境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有序的原料採集活動;自覺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信守職業道德,維護公平競爭的
市場經濟秩序。
第五條:生產企業在生產加工的各個環節都要加強質量管理,保證飾品質量,凡是飾品質量、加工工藝不合格的產品或飾品質量與質量檢驗報告不符的產品,不得進入市場銷售。
第六條:行銷企業要嚴格把好進貨質量關,不得銷售質量不合格的飾品。飾品的質量必須與標籤、檢驗報告或鑑定證書的內容相符;飾品的名稱、印記、標籤和宣傳牌內容必須規範、真實、準確地反應產品的質量情況,不得以假亂真、以次充好。
第七條:和田玉檢測機構必須經批准設立,嚴格按照國家標準進行公正、科學的鑑定,不虛高定級,不偽造、篡改檢驗數據和結論,檢驗報告或鑑定證書的內容要真實、準確地反映飾品的質量情況。定期進行儀器設備的維護和檢查,接受協會組織的年度專業技術水平考核,促進檢測技術水平的不斷提高。
第八條:飾品標籤是飾品質量、價格信息的直接反映,應按國家標識管理規定的有關辦法進行標註,字跡必須清晰。
第九條:所有飾品須明碼標價,價格信息必須真實可靠,不得出現有價無貨的期詐現象。不得虛高定價,然後以低折扣方式銷售。不得低於成本價傾銷,降價飾品要註明降價原因。
第十條:按照自願、誠實、公平、守信的原則進行交易,自覺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認真兌現對消費者的承諾,使消費者有較高滿意度。
第十一條:加強行業內部的交流與協作,同心協力規範和發展和田玉市場,維護行業的整體利益。提倡行業內部進行合法、公平、有序的競爭,不做虛假廣告,不做有損行業或貶低同行的宣傳。
第十二條:新疆和田玉行業協會作為政府聯繫和田玉業企(事)業單位的橋樑和紐帶,是本公約的制定、監督部門。一方面要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行業內部的意願和要求,維護本行業合法正常的利益,同時對行業內各單位遵守本公約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公約的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三條:在年度檢查中如果發現有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標識不規範或鑑定證書不合格的單位,協會將要求其進行限期整改,既不整改也不拿出整改意見的單位將通報批評,情況特別嚴重的還將在媒體上進行爆光,並交有關行政執法部門處理。
第十四條:開展年度檢查評比工作,對被評為優秀的單位將給予表彰,並向消費者推薦。同時向“新疆和田玉著名品牌”或“全國珠寶首飾業著名品牌”認定委員會推薦。
第十五條:本公約解釋權屬新疆和田玉行業協會。
第十六條:本公約經
新疆和田玉行業自律工作會議討論通過。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新疆和田玉行業協會
二OO八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