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簡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和田玉商會成立於2014年4月18號,地址: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崑崙路2號華凌國際珠寶玉器城五樓。
2017年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和田玉商會成立黨支部,現有中共黨員12人。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和田玉商會現有團體會員289家,個人會員2560人。其中:理事74人、常務理事21人。
目前,商會會員主要分布在
烏魯木齊華凌國際珠寶玉器城,和田、喀什、伊犁、庫爾勒等地區,河南、江蘇、廣東也有部分會員,這些會員經過不斷的打拚現以成為當地和田玉從業人員的優秀代表,會員不斷鑽研和田玉知識,不斷研究和拓展和田玉市場,在和田玉經營和
和田玉文化傳播中做出了不懈的努力。
主管部門
組織體系
會長:劉新強
執行會長(兼秘書長):王克偉
監事長:王康
常務副會長:黃海峰、田淑元、唐小源、李軍正、楊學保
副會長:張福金、王娜、金元應、岳小榮、胡方軍、溫華偉、孟峰、張峰、羅國陽、王利軍、方衛平、鄭娜
理事:理事:趙軍、歐陽斌、謝鵬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和田玉商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性質:本會是在黨的十八大精神指引下,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圍繞西部大開發和新疆跨越式發展和長治久安為已任,在自治區工商聯(總商會)的政策指導下,在新疆華凌工貿(集團)公司的行政領導下,經自治區民政廳依法登記的,由在新疆具有一定影響的從事玉石原料加工、金飾、銀飾加工、批發、零售、收藏、教育科研、檢測鑑定的企、事業單位和從事玉石原料加工、金飾、銀飾加工、批發、零售、收藏、
工藝美術大師、玉雕大師的個人自願加入的全疆性、行業性聯合組織,本會屬於非營利性並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本會擁護中國共產黨和中央人民政府的領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秉承“團結、誠信、服務、發展”的宗旨,全心全意為全體會員服務,促進新疆乃至全國珠寶玉器行業的科學持續發展,為建設和諧新疆做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 團結全體會員,加強溝通信息,交流經驗,互通有無、資源共享、協作發展;充分發揮黨和政府聯繫民營經濟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引導會員遵紀守法,誠信經營,參與社會公益和光彩事業;努力提高會員個人素質、提高會員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社會競爭力;依法維護會員企業和會員的合法權益;竭盡全力為全體會員提供各項服務。
第五條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工商聯(總商會)為本會的業務主管部門。新疆華凌工貿(集團)有限公司是本會的行政領導單位,本會自覺接受業務主管部門自治區工商聯(總商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民政廳、新疆華凌工貿(集團)有限公司的行政領導、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商會積極爭取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和烏魯木齊市黨、政各職能部門的指導支持,做好黨和政府聯繫廣大會員的橋樑和紐帶;致力於促進新疆珠寶玉器行業貿易合作交流,建立與各方的業務聯繫,為全體會員排憂解難、保駕護航,依法維護全體會員的合法權益,整合資源,推進合作,互利共贏,共同發展。
第六條 本會原則:
(一)遵守法規原則
本會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國家批准或承認的國際公約、國際法則。在其他國家或地區運營和活動時應遵守當地的法律法規,一切行為依法合規。
(二)道德行為原則
商會的行為應當符合誠實、信用、公正和廉潔的道德準則,即對人、對社會和對環境的關切,重視利益相關方利益的承諾。在其他國家或地區運營和活動時應尊重當地習俗。
(三)以人為本原則
商會要堅持把以人為本做為一切日常工作和活動的出發點和中心,將激發和調動人的主動性、積極性、創造性作為商會、企業、社會發展的動力和基礎,以實現人與商會、人與企業、人與社會的和諧共同發展。
(四)開放透明原則
商會要採取行動或作出一定的制度安排,促使利益相關方能夠以積極的方式了解、影響和參與到本會和會員企業運營活動和過程中。建立必要的信息披露機制是提升公信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的重要途徑和實現公開、透明的社會監督和自律的重要方法。
(五)持續發展原則
商會要積極維護人類社會和自然環境當前和未來的和諧、健康發展,充分考慮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統籌兼顧相關各方的利益要求,切實推進企業及本會與社會可持續發展的有機統一。
第七條 本會地址:本會的辦公地址在新疆華凌珠寶玉器城五樓(崑崙路2號)。
第八條 本會註冊資金:30萬元人民幣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九條 本會業務範圍:
本會將堅持“為會員辦實事、辦好事,解決實際問題”的實幹精神,堅持“一切為了會員”、“一切工作以會員為中心”的服務理念。
(一)宣傳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企業的合理願望和要求,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為全體會員維護權益、保駕護航;
(二)收集整理、傳遞有關經濟、政策信息,為會員企業提供信息、政策、法律等多方面的綜合諮詢服務,做好全體會員的參謀。
(三)招商引資,推薦人才,提高會員企業和會員的競爭力和經濟效益,建立會員網站、出版商會期刊、為會員提供經濟技術信息服務和支持,當好全體會員的通信員;
(四)組織會員企業和會員開展經貿合作活動,建立與區內外有關經濟組織和團體的業務聯繫,促進會員企業發展內外貿易,加強經濟技術、企業管理、人才培訓等方面的合作交流;當好全體會員的耳朵和眼睛;
(五)組織會員企業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感恩社會、回報社會,開展有利於提高會員的整體地位、樹立會員企業和會員的良好形象的各種社會活動,宣傳對社會有突出貢獻會員企業和會員的先進事跡,考核、評比、表彰先進會員企業,並向社會及相關部門推薦先進單位和個人,當好全體會員的宣傳員;
(六)吸引和引導外省玉器企業和個人來新疆投資發展技術交流,加強多邊經貿合作,傾聽會員企業及行業內部在經營、管理、發展中存在的問題,並設法解決,解決不了的,向有關部門反應尋求解決,下情上達,為行業發展保駕護航,做好行業內經營規則制定和制度完善工作,做好上請下達的服務工作;知曉行業內部發展的瓶頸問題,並設法逐一化解消除,為會員排憂解難,答疑解惑,當好全體會員的經濟參謀和賢內助;
(七)參加全國各地的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有關珠寶玉器的展銷會、訂貨會、招商引資會、經濟考察等商務活動,承辦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事項,當好全體會員的聯絡員;
(八)開展會員企業和會員之間的聯誼活動,交流信息、聯絡感情、促進友誼,走聯合規模發展之路,大幫小、小促大,發揮新疆珠寶玉器企業的整體優勢,一方有難,八方支援,互幫互助,合作共贏,共同提高行業的整體競爭力和抗風險能力,當好全體會員的情感橋樑和勤務員。
(九)加強行業內部自身職業道德教育和管理,使全體會員遵循“一切為了消費者,一切工作以消費者為中心”的工作作風。遵循“貨真價實、用戶第一、誠實守信”的經營理念;公平競爭,反對欺行霸市,對行業內企業不按遊戲規則經營,相互詆毀,相互拆台,單打獨鬥的行為進行批評教育,屢教不改的行業內部嚴厲譴責、批評教育,當好全體會員的婆婆。
(十)承辦政府部門和會員企業、會員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十條 本會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十一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維護和承認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優先發展在華凌珠寶玉器城從事和田玉原料加工、金飾、銀飾加工、批發、零售、收藏、教育科研、檢測鑑定的企、事業單位和從事玉石原料加工、金飾、銀飾加工、批發、零售、收藏、工藝美術大師、玉雕大師的個人,也歡迎在其他市場從事上述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人加入本會。
第十二條 企業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填寫入會登記表,提交企業法人
營業執照等資質證明和法人代表身份證複印件、企業簡介、法人代表簡歷等相關材料;
(三)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發給會員企業牌匾;
(五)繳納會費。
第十三條 個人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填寫入會登記表,提交個人身份證複印件及相關資料;
(三)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發給會員證;
(五)繳納會費。
第十四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類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享受本會規定的有關優惠待遇和援助。
第十五條 本會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承辦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積極參加本會活動;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建言獻策,提供有關信息和材料。
第十六條 會員退會應提前三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本會秘書處,並交回會員證和會員企業牌匾。會員如果無故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取消其會籍、會員資格。
第十七條 會員如有違反國家法令政策,被取締的或經營管理不善,會員企業自行破產倒閉的,或受到刑法處罰者,或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研究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八條 未經本會理事會批准、會長授權,本會會員的外出活動不代表本會,一律視為個人行為,如對本會造成名譽、經濟損害的違紀、違法行為,本會將視情節嚴重追究其責任,觸犯國家法律的,將移送司法機關。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九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商會的工作方針、宗旨和任務及商會發展策略等重大事宜;
(五)決定商會終止等重要事宜。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准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五年。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執行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工作部門,領導本會各部門開展工作;
(七)決定副秘書長及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制定本會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研究決定聘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和顧問事項;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與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並做好電話記錄。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執行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和常務理事組成,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會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二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監事若干名,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監事人選由監事長提出。監事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督促檢查《章程》的貫徹執行;
(二)督促檢查內部管理制度的執行;
(三)監督檢查議事程式,規範議事規則;
(四)監督檢查財務預算及財務制度的執行,定期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報告;
(五)定期查閱會計報表,對重大財務收支項目進行跟蹤檢查;
(六)對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越章程行使職權的行為進行檢查、監督和糾正;
(七)在發現重大問題和緊急情況下,可由3名以上監事會成員(含監事長)聯合提出舉行臨時常務理事會的動議。
第三十條 本會設立會長1名,執行會長1名,監事長1名,常務副會長若干名,副會長若干名,專職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若干名,辦公室主任1名。
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有較強的經濟實力,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能以大局為重,具有較高威信,公道正派,清正廉潔,無私奉獻,能團結和帶領各會員企業和會員共同做好工作;
(四)熱愛商會事業,熟悉社團規定,有較強組織協調能力;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一般應當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
秘書長和辦公室主任為聘用專職,具有較強的政策法規知識水平和較好的文字寫作、口頭表達、組織協調能力。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其中會長、監事長任期超過兩屆需要再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由具有較強經濟實力的華凌企業集團企業法人代表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本會實行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領導下的會長分工責任制。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室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貫徹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參與社會有關重要活動;
(四)行使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授予的其他權利;
(五)提出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人選建議名單,報理事會研究並表決通過。
第三十四條 本會設專職秘書長一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會各部門的各項規章制度,準備本會會務檔案資料。組織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提出副秘書長及各辦事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及專職工作人員的聘任建議名單,並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
(三)做好各會員企業和會員的日常聯誼工作;
(四)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三十五條 本會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開展工作,根據分工負責一個方面的工作;
(二)根據本會確定的目標任務,提出並研究落實分管的工作
(三)受會長委託代表會長行使有關職權
第三十六條 本會可以下設專業委員會、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在本會領導下開展工作。設立專業委員會、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須按有關規定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登記備案。
第三十七條 根據需要,本會可聘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及特邀顧問。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單位或個人的捐贈、資助;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會費銀行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採用按年度收取、一次交清的原則,並採取“以會養會” 的發展機制解決商會經費問題。具體在會費收繳管理辦法中規定,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後執行。
第四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相關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本會經費的收繳支出原則在財務管理制度中明確規定。
第四十一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不因工作人員的變更而缺失;收繳的會費在銀行設立專款專戶,指定專人負責管理經費收支。經費開支實行會長審批制,並定期向會員公開,由監事長定期審核。
第四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遵守財務制度,實行會計監督,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做好交接手續,方可由理事會批准離職。
第四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本會財務報告須按年度報業務主管部門和社會管理機關備案。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條 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保險及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七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 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自治區工商聯(總商會)和行政主管單位華凌工貿(集團)有限公司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自治區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九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協定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二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行政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經業務主管部門、行政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商會工作制度
第一條:新疆和田玉商會第一屆理事會設秘書處組織開展商會的日常工作、組織建設工作、會員服務工作。
第二條:秘書處是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負責貫徹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精神的執行機構。
第三條: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秘書長在執行常務會長和會長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根據章程規定有下列職權:
1、組織落實主管部門的要求和常務會長辦公會的決議、決定;
2、主持商會日常工作,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和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負責人,交常務會長辦公會決定;
4、受會長委託,代表商會表態、簽約;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條:根據會長辦公會的決議、決定精神由會長向秘書長下達工作指令,並對其工作進行檢查監督。
第五條:秘書長要定期向常務會長匯報工作,應常務會長的要求做專項工作匯報。對會長辦公會的決議決定,秘書長必須無條件貫徹執行。
第六條:秘書長必須接受監事會的監督,積極配合會長的工作。
第七條:會長辦公會、監事會和會長應努力為秘書處創造良好的工作條件。
第八條:秘書處全體工作人員應正確對待會員大會的批評意見,有則改之,無則加勉,胸懷大度,任勞任怨。
第九條:秘書處下設二部一室,即會員部、維權部和辦公室。秘書處兩部一室負責人由會員大會或會長提名選舉產生。
第十條:二部的工作職責
二部一室的負責人在商會日常工作中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遇有重要會務工作或重大商會活動要分工不分家,緊密配合,協同作戰。
會員部:負責會員服務工作、會員發展工作、會務活動的籌備工作,配合監事會做好增補理事、副會長人選的資格審定工作。
維權部:負責會員來訪和走訪會員的工作,努力為會員排憂解難,依法維權。
第十一條:專職工作人員人選由秘書長提名,經會長同意後即可聘用。專職工作人員解聘需經常務會長辦公會討論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標準由會長辦公會決定,獎金標準由常務會長辦公會決定。
為了落實秘書處工作人員的崗位職責,進一步規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特制定行政管理制度如下。
一、行為準則
1、熱愛本職工作,不斷鑽研業務知識,提高業務技能,以務實、高效、忠誠、敬業作為自己貫徹始終的信條。
2、維護“新疆和田玉商會”的利益,努力塑造商會的內外形象,不得做出有損商會形象和利益的事情。
3、樹立全局觀念,倡導分工合作,既要按崗位職責分工負責,又要確保商會各項工作整體高效運行。
4、努力提高政治覺悟,保持思想純潔端正,無不良言行。
二、日常管理
1、自覺按規定時間上下班,不得無故遲到、早退,無故曠工。
2、日常請假(因事、因病、因公),應事前報告。因工作協調聯繫而外出,應事前向秘書長報告,事後應將外出工作情況主動向秘書長匯報。
3、個人分管的工作,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對商會決定的事項及領導交辦的事情要主動按時完成。未完成工作者,本人應做出檢討,秘書處做出考核記載。
4、建立差錯責任追究制。對粗心大意、不負責任的要予以批評;要儘量減 少工作差錯,避免重大失誤。
三、日常工作秩序和接待制度
商會機構工作人員,上班工作前要打掃清潔衛生,保持工作環境的乾淨整潔有序,走道、衛生間等公共場所的清潔衛生,各部門做好自己辦公室的清潔衛生,做到窗明几淨,辦公桌上用具擺放整潔有序,及時清理雜物簍和菸灰缸等,保持一個良好的工作環境和工作秩序。嚴禁工作人員之間相互議論長短。
1.接電話
接待來訪會員及客人要熱情禮貌,對來訪客人要讓座奉茶,要用禮貌用語,要做好來訪客人登記,及時向領導匯報及處理有關事項。
要建立電話登記簿,對來往電話要認真進行記錄,並及時處理待辦事項。接電話要登記清楚來電話人的單位、姓名、談話內容等。接聽和打出電話時要主動通報自己的單位和姓名,並用禮貌用語問清對方的單位姓名和職務等。
對來會見商會領導的客人,要先熱情讓到會客室,讓座奉茶,然後去向商會領導報告,由領導出來接待或徵得領導同意後引導客人到商會領導辦公室。搞好茶水招待。
2.禮儀規範
為了弘揚真誠待人、禮貌待客的風尚,塑造新疆和田玉商會的文明形象,以中華民族優良傳統和現代文明的要求為準則,特制定此規範。
3. 禮儀準則:
尊重領導、長者、客人,禮讓女士;待人真誠、熱情、體貼、周到;不卑不亢,體現人格尊嚴。
4.行為準則:
著裝得體,適應職業環境或交際場合;講究個人衛生,形象整潔;舉止端莊,站直、行穩、坐正,沒有不良姿態;談吐得體,語言文明;語氣溫和,語音大小和語速快慢適度;交談時,要目視對方的眼睛;交談的用語和語氣要體現對對方的尊重。
四 、本規定自2021年12月18日新疆和田玉商會第一屆常務理事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之日起執行。
五、本規定的解釋權屬秘書處。
商會會員管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和田玉商會(以下簡稱“商會”)會員的管理、強化商會組織建設、履行會員義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根據《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商會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商會實行會員制管理,其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地區性的政策條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加強行業自律,為企業提供經濟技術的廣泛交流,合作;進行自我辦會、自我發展、自我規範、自我約束,團結商調全體會員使之成為政府的橋樑和紐帶、服務社會、服務企業、服務消費者、服務會員,促進新疆和田玉行業的健康發展。
第三條 本商會秘書處(辦公室)負責會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會 員
第四條 凡在新疆地域從事和田玉及各類玉器生產、加工、批發、零售和收藏等方面的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及個人均可申請入會。
第五條 本會的會員分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一)個人會員:從事和田玉及各類玉器生產、加工、批發、零售和收藏等方面的業內人員。
(二)團體會員:在新疆地區從事和田玉及各類玉器生產、加工、批發、零售和收藏等方面的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及相關社會團體組織。
第六條 會員入會的條件是:
(一)自願申請入會;
(二)擁護本會章程;
(三)企業會員應當是依法登記註冊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或個體經營戶,社會聲譽良好。
(四)個人會員應為從事和田玉及各類玉器生產、加工、批發、零售和收藏等工作的,並在和田玉行業有一定影響力的業內人員。
第七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填寫入會登記表;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
第八條 會員享有權利:
(一)享有選舉、被選舉權;
(二)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及享受本商會所爭取的一切權益;
(三)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四)優先取得本會有關的資料、刊物、經濟信息和市場信息;
(五)對本商會工作有提議案權,建議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九條 會員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並執行本會章程和有關決議,維護本會利益;
(二)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和交辦的工作任務;
(三)主動配合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本企業資料信息;
(四)按商會章程規定,繳納年度會費;
第十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議表決通過,可予以除名。除名會員的會費不予退還。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二條 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均須在理事會批准後1個月內到商會秘書處進行註冊。秘書處應在自批准之日起的半個月內將批准書送達新入會的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完成註冊後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三條 無特殊情況,未按時進行註冊者,視為自動退會;註冊繳費截止之日起3個月後公布退會名單。
第十四條 會員應積極參加商會有關活動。會員應按本商會章程規定參加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確有特殊原因不能參加的,應作書面說明和請假。無故並未請假不參加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會議的,視為自動退會,秘書處應在會議開始前向與會會員公布。
第十五條 商會對業績突出的會員進行獎勵:
(一)對遵紀守法、在本行業做出顯著成績、業績突出或信譽良好的團體會員,授予商會先進集體類稱號;
(二)對在和田玉經行銷售工作和和田玉文化傳播做出重大貢獻的個人會員,授予商會先進工作者類稱號;
(三)對積極參加商會組織的各項重大活動,並表現突出的團體會員或個人會員給予獎勵,並授予相應的榮譽稱號。
第十六條 凡違反以下任何一款的會員,商會有權終止其會員資格。如被終止會員資格的原因系個人行為,可由其所代表的單位推薦其他人選,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後替代;如系單位行為,則終止該單位的會員資格,其在商會或下屬分支機構中所擔任的所有職務予以撤銷。
(一)未經商會批准,擅自以商會名義組織各種活動,以及印發書報、刊物等出版物(包括電子信息)的;
(二)未經商會批准,擅自以商會名義與疆外產業或其他組織聯絡,並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未經商會批准,擅自以商會名義從事與經營、貿易、商務有關活動的;
(四)違反商會章程及有關規定,情節嚴重者;
(五)觸犯國家法律、受到刑事處罰者;
(六)被工商行政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或被民政部門取締者;
(七)有損於和田玉經營事業,並造成惡劣影響者。
第四章 退 會
第十七條 會員要求退會,需以書面申請報告商會秘書處,經秘書處審核後,報商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批准,並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退會者。
第十八條 未按時辦理會員屆度註冊登記或每年繳費截止日期3個月仍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理事會成員單位自動退出者,不再作為下屆候選人。
第十九條 會員退會一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即取消會員資格和享有的一切權利。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商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商會自律倡議
一、價格公開、誠實經營;
二、自覺維護行業和市場秩序;
三、不虛高定價,不搞惡性競爭;
四、認真履行對消費者的承諾;
五、支持、配合有關部門規範市場經營秩序;
六、所有商品做到明碼實價,一貨一標籤;
七、抵制假冒偽劣產品、抵制假證書,維護行業信譽;
八、嚴把產品質量關,保證做到不合格的產品不出廠,不經銷產品質量與鑑定證書不相符的產品;
九、不在任何地方、採用任何方式做有損於行業形象的事;
十、自覺接受社會各界對行業的監督和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