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價格監測辦法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價格監測辦法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價格監測辦法》於2007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規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要對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及其成本的變化情況進行跟蹤、採集、分析、預測、預警和公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價格監測辦法
  • 發布編號:自治區政府令第146號
  • 發布時間:2007年9月30日
  • 發布機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
辦法實施,辦法全文,

辦法實施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發改委下發通知要求:
一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深入學習、重點掌握《辦法》要點,充分運用《辦法》,重新規範、調整自身的價格管理、價格監測工作思路,進一步改進和完善價格監測工作方法,使《價格法》在價格監測領域更加深入延伸,使價格監測、價格管理和價格服務有更充足的法律保障。
二是廣泛深入地向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社會各界宣傳《辦法》。各地在以往宣傳、貫徹《價格法》的基礎上,結合市場多種商品價格大幅波動、價格狀況成為社會關注熱點的實際,充分運用各類媒體和方式,宣傳普及辦法》,讓社會各界深入了解價格政策法規知識,了解價格管理部門依法管理、服務社會的具體案例,不斷提高全社會的價格法制意識。
三是進一步做好 “價格服務進萬家”工作。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各地要做到價格監測與完善價格信息服務工作密切結合,發揮自治區價格管理系統的整體優勢,充分利用“新疆價格信息”網路的信息資源優勢,在自願的基礎上,擴大網員戶規模,提高對社會的價格信息網員服務水平。根據價格信息網員單位的具體需求,提供及時、高效、優質的各類價格政策和商品價格信息,促進和配合好價格管理、完善對企業和市場的服務,推進建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良好的價格環境。

辦法全文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價格監測辦法
(2007年9月30日自治區政府令第146號發布)
第一條 為了科學、有效地組織和規範價格監測工作,保障價格監測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及時性,發揮價格監測在巨觀經濟調控和價格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保持市場價格總水平的基本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價格監測,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及其成本的變化情況進行跟蹤、採集、分析、預測、預警和公布的活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價格監測工作,其所屬的價格監測機構負責價格監測的具體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價格監測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價格監測工作的領導,將價格監測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自治區實行價格監測報告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完善價格監測措施,加強價格監測網路建設,建立價格監測系統。
第六條 自治區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價格監測報告制度的有關規定,制定自治區補充價格監測項目及標準。州、市(地)、縣(市)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國家和自治區價格監測報告制度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級補充價格監測項目及標準,報上一級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縣 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價格監測報告制度的規定,指定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作為價格監測定點單位,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證書和標誌牌:
(一)遵守法律、法規,市場信譽良好;
(二)能夠反映當地同類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水平;
(三)價格監測報告制度規定的其他條件。價格監測定點單位因生產、經營品種調整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及時、準確提供價格監測資料的,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收回價格監測定點單位證書和標誌牌,另行指定價格監測定點單位。
第八條 價格監測定點單位應當建立價格監測內部管理制度,按照價格監測報告制度規定的內容和時間報送價格監測資料。報送的價格監測資料必須經本單位負責人審核,不得拒報、虛報、瞞報、偽造或者篡改價格監測資料。
第九條 價格監測定點單位對所承擔的價格監測工作請求指導和幫助的,價格主管部門和價格監測機構應當給予支持;需要了解所提供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的本地區平均水平及相關資料的,應當予以提供。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價格監測工作需要,選定有關行政機關作為價格資料採集單位;有關行政機關應當予以配合,按要求提供有關價格資料、信息。
第十一條 價格監測以定點價格監測和周期性價格監測報表為基礎,結合專項調查、臨時性價格調查、非定點價格監測等方式進行。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監測信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對屬於國家秘密或者商業秘密的價格監測資料予以保密,不得將屬於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價格資料用於價格監測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價格主管部門定期報送價格監測和價格形勢分析報告,及時向同級有關部門通報價格監測的重要信息;進行專項調查的,應當報送專項價格監測報告。
第十四條 價格監測和價格形勢分析報告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被監測商品和服務價格變化情況;
(二)被監測商品和服務成本變化情況;
(三)被監測商品和服務價格及其成本的變化原因;
(四)被監測商品和服務價格趨勢預報預警;
(五)應對措施和政策建議。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價格監測預警、應急機制。本行政區域內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出現異常波動徵兆的,價格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啟動價格監測預警機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價格主管部門報告市場價格波動情況、原因、趨勢、影響、社會反應,並提出應對措施建議;必要時啟動應急預案,實施24小時價格監測。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在價格監測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七條 有關行政機關違反本辦法規定,拒絕提供有關價格資料、信息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 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價格監測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向價格監測定點單位提供相關資料的,由其上級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價格監測工作中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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