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自治區掃除文盲條例的決定

1992年7月13日自治區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自治區掃除文盲條例的決定
  • 頒布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2.07.13
  • 實施時間:1992.07.13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了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提請審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掃除文盲條例修正案(草案)》的議案,決定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掃除文盲條例》部分條款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凡在自治區境內居住的十五周歲至四十周歲的文盲、半文盲公民,除不具備學習能力者外,均為掃盲對象,必須參加掃盲學習。鼓勵四十周歲以上的文盲、半文盲公民參加掃盲學習。”刪去第二款和第三款。
二、第三條第三款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建立和健全掃盲工作管理機構,配備掃盲專職幹部,加強對掃盲工作的宣傳教育、管理和監督”。
三、第四條修改為:“掃盲工作實行縣(市、區)、鄉(鎮、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三級責任制和專職幹部責任制,限期完成掃盲任務。對限期內完成掃盲任務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應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未能按期完成任務的單位和負責人,要責令檢查,限期完成;對嚴重失職者,由當地人民政府分別情況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
四、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掃盲經費採取多渠道辦法解決。各級人民政府在編制年度財政預算時,應根據當地掃盲教育的實際,從教育事業費中劃撥出一定比例的經費,用於掃盲教育。農村徵收的教育事業費附加應提取一定比例,用於掃盲教育。掃盲經費不得挪用和擠占。”
五、第八條中的“自治區教育廳”修改為“自治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
六、刪去第十條第一款中“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應當接受掃盲教育的不滿十六周歲的少年、兒童中招收徒工”一句。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一條:“個人脫盲標準是:使用漢語言文字掃盲的農、牧民識1500個漢字,企業和事業單位職工、城鎮居民識2000個漢字;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掃盲的,應熟記和書寫現行文字全部字母,學會拼音。通過掃盲學習,掃盲對象能夠看懂淺顯通俗的書報,記簡單的帳目,書寫簡單的套用文。
基本掃除文盲單位的標準是:十五周歲至四十周歲的人口中非文盲人數,在農村達到85%以上,在企、事業單位和城鎮達到90%以上;組織脫盲人員繼續學習,有效地防止復盲現象。
對達到基本掃除文盲標準的單位,各級人民政府應積極採取措施,繼續掃除剩餘文盲,使十五周歲至四十周歲人口中的非文盲人數達到95%以上。”
八、第十一條修改為第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達到脫盲標準的掃盲對象,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考核,並對合格者發給脫盲證書”。第二款修改為:“達到掃盲標準的村(居民委員會)、鄉(鎮、街道辦事處)、縣(市、區)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的驗收辦法進行驗收。”以下各條順序依次相應推後。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掃除文盲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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