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批准的《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機構調整方案》(廳字〔2019〕4號)和兵團黨委辦公廳、兵團辦公廳印發的《關於〈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機構調整方案〉的實施意見》(新兵黨辦發〔2019〕14號),兵團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兵團行政工作部門,為正廳級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以及兵團黨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外文名: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Bureau of Xinjiang Production and Construction Corps
  • 行政級別:正廳級 
  • 機構屬性:行政工作部門
  • 領導機構: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領導成員,主要職責,職能轉變,職責分工,內設機構,行政編制,其他事項,

領導成員

李華斌:兵團黨委組織部副部長,兵團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黨組書記、局長
劉世民:兵團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黨組成員、副局長(援疆)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範性檔案、政策和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人力資源流動政策,指導監督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組織落實就業援助制度,擬訂並組織落實新職工安置政策,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就業培訓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連隊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推進建立覆蓋城鄉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擬訂並組織實施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組織擬訂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辦法,編制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擬訂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
(五)負責就業、失業和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統籌職工隊伍管理;統籌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擬訂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監督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七)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繼續教育和博士後管理等政策,負責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擬訂吸引留學人員來兵團(回兵團)工作或定居政策。組織擬訂技能人才培養、評價、使用和激勵政策。貫徹落實國家職業資格制度,健全職業技能多元評價政策。
(八)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規範事業單位崗位設定、公開招聘、聘用契約等人事綜合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
(九)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國家表彰獎勵制度,綜合管理兵團表彰獎勵工作,承擔評比達標表彰和兵團級表彰等工作,根據授權承辦以兵團黨委、兵團名義開展的兵團級表彰獎勵活動。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實施意見,促進建立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相關政策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完成兵團黨委、兵團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能轉變

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進一步減少行政審批事項,規範和最佳化對外辦理事項,減少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等審批事項,貫徹執行國家職業資格目錄清單管理制度,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創新就業和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方式,加強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務水平,依法行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行政職能和行政執法權。

職責分工

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牽頭,會同教育局等部門擬訂。高校畢業生離校前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教育局負責;高校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兵團表彰獎勵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保密、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和綜合協調工作;承擔督查督辦、安全、人事、老幹部、財務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國家榮譽表彰制度;承辦以兵團黨委、兵團名義開展的兵團級表彰獎勵活動。
(二)政策法規研究處(信訪處)。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研究,擬訂相關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承擔重要文稿起草、協調專家諮詢、信息宣傳、政務公開和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相關工作;承擔有關企事業單位職工安置方案審核工作。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政策和工作制度;負責受理、交辦、轉送信訪事項;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處理有關重大信訪事件或突發事件。
(三)規劃處(社會保險基金監管處、勞動保障監察處)。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機關並指導所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承擔有關信息化建設規劃和統計管理工作。擬訂基本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運營政策和運營機構資格標準,依法監督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並組織查處重大案件。擬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規劃和工作規範並組織實施,依法查處和督辦重大案件;指導師市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工作;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
(四)就業促進和職業能力建設處(人力資源流動管理處)。擬訂就業創業規劃、計畫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健全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參與擬訂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政策,承辦高校畢業生就業派遣、“三支一扶”計畫實施等工作;擬訂國(境)外相關人員(不含專家)入境工作管理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實施就業統計監測制度。負責人力資源市場建設工作;負責轄區內設立中外合資(合作)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行政審批許可工作;按規定許可權承辦調配人員事宜;負責人員招收安置工作。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技工院校、職業培訓機構、職業技能鑑定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並監督實施;負責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組織實施工作;負責職業技能競賽工作。推動農民工工作相關政策落實,負責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工作。
(五)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擬訂專業技術人才隊伍規劃和政策,組織實施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引進、培養和選拔工作,承擔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的選拔工作;擬訂吸引留學人員來兵團(回兵團)工作或定居政策;綜合管理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繼續教育工作;健全博士後管理制度。負責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貫徹實施事業單位人員和工勤人員管理政策;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設定方案的核准或備案事宜;研究擬訂事業單位人員考核、獎懲、懲戒、辭職、辭退等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擬訂事業單位招聘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政策。
(六)勞動關係處(工資福利處、調解仲裁管理處)。擬訂勞動契約和集體契約實施規範;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調控政策和辦法,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擬訂並組織落實最低工資標準;監督執行特殊勞動保護政策;開展勞務派遣行政許可。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負責事業單位人員和工資總額管理、工資分配管理;擬訂統一發放工資政策。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的實施規範,指導監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依法組織處理跨地區、有影響力的有關勞動人事爭議及相關協調工作;負責仲裁員的管理、培訓等工作;統籌職工隊伍管理,擬訂職工隊伍管理政策。
(七)養老保險處(失業保險處、工傷保險處)。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政策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企業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非因公傷殘職工待遇政策和給付標準;建立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組織落實企業職工離退休政策;擬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被征地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措施和標準;擬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失業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及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建立失業預警制度,擬訂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政策。擬訂工傷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完善工傷認定和鑑定管理辦法;指導監督勞動能力鑑定機構的工作;擬訂工傷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擬訂工傷保險協定服務管理單位準入標準,參與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行政編制

兵團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編制51名,其中:廳級領導職數5名、處級領導職數21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
兵團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具體解釋工作由兵團黨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兵團黨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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