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兒聽力篩查技術規範

新生兒聽力篩查技術規範

新生兒聽力篩查的總體目標是早期發現有聽力障礙的兒童,並能給予及時干預,減少對語言發育和其他神經精神發育的影響。

基本介紹

  • 書名:新生兒聽力篩查技術規範
  • 裝幀:平裝
  • 開本:16開
  • 正文語種:簡體中文
基本要求,篩查,診斷,干預,質量控制,

基本要求

(一)機構設定
1、篩查機構
(1)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並設有產科或兒科的醫療保健機構。
(2)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
(3)職責:負責新生兒聽力篩查,出具報告,資料登記歸檔並上報,對家庭進行告知並轉診,對通過篩查的高危兒要建議其定期至兒童保健網路隨訪。
2、檢測機構
(1)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綜合性醫院或專科醫院。
(2)獲得所屬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許可開展新生兒聽力檢測的醫療保健機構。
(3)職責:負責聽力障礙確診,對疑難病例進行會診,出具報告,資料登記歸檔並上報,對家庭進行告知,建議確診患兒進入干預程式。
(二)人員要求
從事聽力篩查和檢測的技術人員必須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考核批准,經崗前培訓,取得合格證後方可上崗。
1、篩查人員
負責新生兒聽力篩查的實施,由經過聽力學專門培訓的技(護)師以上職稱的人員擔任。
2、檢測人員
(1)業務負責人由具有高級職稱的專業人員擔任,負責聽力診斷的業務工作。
(2)聽力測試人員由從事聽力學或耳鼻咽喉科臨床工作3年以上的專業人員擔任。
3、文案人員
熟練掌握計算機操作(文字處理及統計)技術且有檔案管理的工作經驗。
(三)房屋要求
1、篩查機構
設定1間相對比較安靜的專用房間,配備診察床和辦公桌椅,面積應在15平方米以上。
2、檢測機構
(1)符合國家標準(GB/T16403、GB/T16296)的測聽室2間。
(2)診室1間,並配診察床,面積至少在10平方米。
(3)綜合用房1間。
(四)設備要求
1、篩查


篩查型耳聲發射儀和/或自動聽性腦幹誘發電位儀
快速篩查新生兒聽力情況
計算機
登記、數據分析
2、檢測


診斷型聽性腦幹誘發電位儀
綜合評估聽力損失的性質、程度並進行鑑別診斷。
診斷型耳聲發射儀
聲導抗儀
攜帶型聽覺評估儀、純音聽力計(具備聲場及VRA)
計算機
登記、數據分析

篩查

(一)對象
有條件的地方應進行普遍性篩查,不具備條件的地方應根據當地情況,至少進行聽力障礙高危新生兒篩查。
聽力高危因素包括:
1、新生兒重症監護室中住院超過24小時;
2、兒童期永久性聽力障礙家族史;
3、巨細胞病毒、風疹病毒、皰疹病毒、梅毒或弓形體等引起的宮內感染;
4、顱面形態畸形,包括耳廓和耳道畸形等;
5、出生體重低於1500克;
6、高膽紅素血症達到換血要求;
7、母親孕期曾使用過耳毒性藥物;
9、Apgar評分1分鐘0-4分或5分鐘0-6分;
10、機械通氣時間5天以上;
11、臨床上存在或懷疑有與聽力障礙有關的綜合徵或遺傳病。
(二)時間
實行兩階段篩查:出院前進行初篩,未通過者於42天內進行復篩,仍未通過者轉聽力檢測中心。
告知有高危因素的新生兒,即使通過篩查仍應結合聽性行為觀察法,3年內每6個月隨訪一次。
(三)環境
應有專用房間,通風良好,環境噪音低於45分貝A聲級(dB A)。
(四)方法
耳聲發射測試和/或自動聽性腦幹誘發電位測試。
(五)步驟
1、清潔耳道;
2、受檢兒處於安靜狀態,必要時可使用鎮靜劑;
3、兩耳分別測試。輕輕放入探頭,儀器自行顯示結果,如未通過,需重複2-3次測試。

診斷

復篩陽性的患兒由聽力檢測機構進行耳鼻咽喉科檢查及聲導抗、耳聲發射、聽性腦幹誘發電位檢測、行為測聽及其它相關檢查,並進行醫學和影像學評估,一般在6月齡做出診斷。有高危因素的新生兒在隨訪過程中發現聽力障礙應進行進一步診斷。

干預

1、針對病因對可糾正性聽覺障礙患兒進行相應的藥物、手術治療。
2、聽力補償或重建:
(1)助聽器選配:對永久性感音神經性聽覺障礙患兒,應首選配帶助聽器,一般可在6月齡開始驗配並定期進行調試及評估,以達到助聽器效果最佳化。
(2)人工耳蝸植入:對雙側重度或極重度感音神經性聽力障礙患兒,套用助聽器效果甚微或無明顯效果,要進行人工耳蝸術前評估,考慮進行人工耳蝸植入。
3、聽覺--言語訓練。
4、社區--家庭康復指導。

質量控制

應建立並維護新生兒聽力篩查資料庫,做好新生兒聽力篩查的信息管理工作。資料庫應包括下列內容:
1、基礎數據;
2、聽力篩查機構工作質量評估;
3、聽力檢測機構工作質量評估;
4、康復機構工作質量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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