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新晃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新晃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法律法規,按照中央、省委、市委和縣委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2019年8月20日,《新晃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經第十七屆縣人民政府第30次常務會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晃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 發布日期:2019-08-20 
  • 發布機構:新晃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晃政發〔2019〕6號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

第一章

總則
一、新晃侗族自治縣第十七屆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法律法規,按照中央、省委、市委和縣委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二、縣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全力推進中央重大戰略貫徹落實,全力推進上級黨委政府和縣委部署安排精準落地見效,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深入推進“一個陣地,五個新晃”建設,著力建設職能科學、結構最佳化、廉潔高效、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
三、縣人民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堅持黨對一切工作的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堅持依法行政、民主公開,堅持廉潔從政、務實高效。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四、縣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縣長、副縣長、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主任、局長。
五、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模範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認真履職,為民務實,嚴守紀律,勤勉廉潔。
六、縣人民政府實行縣長負責制,縣長領導縣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副縣長協助縣長工作。
七、縣長召集和主持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縣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八、副縣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縣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縣人民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九、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在縣長領導下,協助負責主持常務工作的副縣長處理縣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協調落實縣人民政府決定事項和縣長交辦事項。
十、縣長出訪或較長時間離縣期間,受縣長委託,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主持縣人民政府工作。
十一、縣人民政府各辦、局實行主任、局長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的行政工作。
縣人民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合,切實維護團結統一,堅決貫徹縣人民政府各項決策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確履行職能
十二、縣人民政府要全面正確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和環境保護職能,處理好政府與市場、與社會的關係,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形成權界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運轉高效、法治保障的機構職能體系,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十三、堅決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的巨觀調控方針政策,堅持以提高發展質量和效益為中心,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經濟平穩健康發展。
十四、依法嚴格市場監管,深化“放管服”改革,推進公平準入,完善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民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誠信守法、監管有力的現代市場體系。
十五、著力完善社會管理,加強社會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設,完善基層社會管理服務,形成源頭治理、動態管理、應急處置相結合的社會管理機制,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
十六、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覆蓋城鄉、可持續的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在發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不斷增進人民福祉。
十七、樹立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推進綠色發展,加強生態系統保護,著力解決突出環境問題,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

第四章

堅持依法行政
十八、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按照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要求,履行職責,承擔責任,加快建設法治政府。
十九、縣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的要求,適時向縣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制定或者修改、廢止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的議案,適時制定或者修改、廢止縣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
提請縣人民政府討論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審議的縣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由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起草,司法行政部門審查。縣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的解釋工作由縣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承辦,具體套用問題由實施部門負責說明。
二十、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制定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省、市人民政府有關決定、命令,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對違法或者規定不適當的部門規範性檔案,要依法責令制定機關糾正或者由縣人民政府予以改變、撤銷。
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的事項,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重要事項由縣人民政府制定規範性檔案。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涉外、涉港澳台僑的事項,須事先請示縣人民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重要規範性檔案,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後方可公布。
嚴格合法性審查,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事業性收費等事項,不得違法作出限制剝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或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義務的規定。縣人民政府各部門規範性檔案須經縣人民政府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公布。實行規範性檔案有效期制度。
二十一、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行政執法,完善執法程式,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公正執法,文明執法,絕不允許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切實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五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二十二、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行政決策程式規則,將調查研究、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必經程式,增強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二十三、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及執行情況,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縣人民政府提請縣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縣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等,應由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二十四、縣人民政府各部門提請縣人民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進行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論證和合法性審查,必要時可請研究、諮詢機構參與。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調,儘量取得一致意見;涉及鄉鎮的,應當事先徵求意見並採納合理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採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
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決策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開展協商,並在此基礎上進行調整完善。
二十五、縣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方式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二十六、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推進行政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公開。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及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政府規定公開的其他事項,均應通過公報、政府入口網站等渠道向社會公開。
二十七、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議定事項,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要運用多種方式做好解讀,及時準確傳遞政策意圖。辦好“縣長信箱”“12345縣長熱線”,搭建政民互動平台,擴大公眾參與,主動回應社會關切問題。
二十八、加快推進“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完善線上線下政務服務功能,促進政務服務標準化、網路化、智慧化,實現多渠道政務服務,提供更多的網上辦事和便民服務。加強政府網站建設,推動政務信息系統互聯互通和公共數據共享,提高政府行政效能。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二十九、縣人民政府要自覺接受縣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規範性檔案,辦理人大代表議案、建議;接受縣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辦理政協提案。
三十、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依照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監督,依法辦理行政應訴案件,落實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自覺接受審計等專門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各部門要認真整改並向縣人民政府報告。
三十一、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加強行政複議規範化建設,依法受理和辦理行政複議案件,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三十二、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對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反映的問題,要認真調查核實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三十三、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信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工作制度,暢通和規範民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縣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認真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和網上信訪,定期接待民眾來訪,協調處理疑難複雜信訪問題。
三十四、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落實縣人民政府的決定,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和各部門要加強對《新晃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工作報告》確定的工作任務及縣人民政府其他決策部署事項的督促檢查,促進問題解決,推動工作落實。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必須向縣人民政府書面報告年度工作計畫和年度工作完成情況。
三十五、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績效管理制度和行政問責制度,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注重對科學發展、質量效益、保障和改善民生、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以及安全生產的考核評價,健全糾錯制度,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第八章

會議制度
三十六、縣人民政府實行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和縣人民政府專題會議制度。
三十七、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由縣長、副縣長和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主任、局長組成。由縣長召集和主持。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上級黨委、政府和縣委的重大決定、重要會議精神;
(二)討論決定縣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部署縣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報重要工作情況。
(五)討論其他需要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討論的事項。
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年召開二次。根據需要,可邀請有關方面領導同志,安排各鄉鎮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有關企業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
三十八、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由縣長、副縣長組成,由縣長召集和主持。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上級黨委、政府和縣委重要決定、重要會議精神;
(二)研究討論向上級政府及縣委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三)討論決定縣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四)審議縣人民政府重要的規範性檔案;
(五)討論決定重大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重大經濟活動及重大體制改革事項;
(六)研究分析一定時期全縣經濟社會發展形勢,通報縣人民政府總體工作情況;
(七)討論須由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至兩次。根據需要,可邀請有關方面領導同志,安排鄉鎮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和有關部門、有關企業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有半數以上常務會議組成人員出席方為有效。
三十九、縣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由縣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召集和主持。縣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的主要任務是:研究協調縣人民政府工作中的專項工作。縣人民政府專題會議根據需要召開,安排有關部門負責人出席。
四十、提請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縣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協調或審核後提出,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統籌安排,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審核,由縣長確定。
四十一、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的組織工作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會議材料於會前送達縣人民政府領導同志。
四十二、提請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涉及多個部門的,主辦部門應在會前主動協調,相關部門應積極配合,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由主要負責人簽署。經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報分管副縣長協調;仍不能取得一致的,主辦部門應列明各方理據,並提出傾向性意見。無實質內容和明確意見、未經協調或意見不統一的事項,不列入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議題。可在主管部門職權內自行解決的事項和可通過會簽審批的事項,不提交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提請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規範性檔案必須經相關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
四十三、縣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不能出席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向縣長請假。鄉鎮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不能參加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書面向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請假,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匯總後向縣長報告。不能按會議要求參加縣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的人員,向會議主持人請假。
四十四、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的會議紀要,須經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初核後、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縣長簽發。
縣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紀要一般由召集和主持會議的縣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審核,如涉及兩位和兩位以上縣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分管事項的,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審簽和縣長簽發。
四十五、縣人民政府會議紀要報審前必須經相關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
四十六、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遵照中央、省委和市委整治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相關精神,精簡會議,提高工作效率。

第九章

公文審批
四十七、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縣人民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和《黨政機關公文格式》的規定。除縣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級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縣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應送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不得多頭報送。
四十八、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報送縣人民政府的請示性公文,應由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發。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必須主動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或聯合報縣人民政府審批。部門間意見有分歧的,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協商後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出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後報縣人民政府協調或決定。
四十九、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縣人民政府審批的公文,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按照縣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並根據需要由縣人民政府領導同志轉請縣人民政府其他領導同志核批,涉及重大事項的,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縣長審批。
五十、縣人民政府發布命令、提請縣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議案,由縣長簽署。
五十一、縣人民政府上報市人民政府的檔案、人事任免檔案、規範性檔案,由縣長簽發;縣人民政府工作中一般事項發文由分管副縣長簽發,重大事項發文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縣長簽發。以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屬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職權範圍內的事項,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簽發;其他事項由分管副縣長簽發,重大事項報分管常務工作的副縣長、縣長簽發。
簽發公文時,應當簽署意見、姓名、完整日期。對請示性公文,“圈閱”表示同意;對報告性公文,“圈閱”表示已閱知。
五十二、切實精簡檔案。屬部門職權範圍內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再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法律、法規、規章已經明確規定的,現行檔案規定仍然適用、無新規定的,一律不再制發檔案;沒有實質性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檔案,一律不發。
五十三、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按程式辦理公文,實行限時辦結制度。緊急公文急事急辦,必要時可減少審批中間環節,確保在規定時間內辦結。

第十章

工作紀律
五十四、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的路線方針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決策和部署,堅決貫徹執行縣委、縣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五、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縣人民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內部提出,在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縣人民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縣人民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縣人民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縣人民政府同意。
五十六、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副縣長離縣出差、休假,應事先報告縣長,並告知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通報縣人民政府其他領導同志,事後應及時銷假。
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出訪、離縣出差、休假,應事先報告縣長和縣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志,並書面報告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五十七、縣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重要經濟社會發展信息、緊急事項等,要按有關規定明確有關部門依程式發布,重大情況要及時向縣人民政府報告。
五十八、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五十九、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應急值守工作,嚴格執行值班和節假日、特殊時期領導帶班制度,按規定報告突發事件信息。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風建設
六十、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中央和省委、市委、縣委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民眾的規定以及廉潔從政的各項規定,切實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
六十一、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予辦理;對因推諉、拖延或失職、瀆職造成影響或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六十二、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活動的數量、時間和規模,不得以任何名義組織或參加沒有明確公務目的和實質內容的公款出國(境)旅遊或變相旅遊。
規範公務接待工作,嚴格執行公務接待函告、審批等制度,嚴格按標準安排接待住宿用房和用餐,嚴禁公款報銷或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下級政府和基層單位的送禮和宴請。嚴格控制和規範會議、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六十三、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領導幹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六十四、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要做好學習計畫的制定和安排落實工作。
六十五、縣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及部門負責人要深入基層、深入實際、深入民眾,調查研究,指導工作,注重研究和解決實際問題。
到基層考察調研,要輕車簡從,簡化接待,減輕基層負擔,不限制企事業單位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影響人民民眾正常生產生活。
六十六、縣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不為部門、下級政府和基層單位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一般不公開發表。縣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到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導和內外事活動安排,嚴格執行中央、省委、市委和縣委有關規定。

第十二章

附則
六十七、縣人民政府直屬機構部門管理機構、科級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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