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寧縣安全生產委託行政執法暫行辦法

新寧縣安全生產委託行政執法暫行辦法

根據《湖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省安監局《關於印發〈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委託書〉示範文本的通知》(湘安監政法函〔2011〕62號)規定和要求,結合我縣實際情況,經縣政府研究,特制定《新寧縣安全生產委託行政執法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各單位立即委派人員與縣安監局簽訂執法委託協定,嚴格按照委託許可權開展安全生產執法檢查,確保全縣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寧縣安全生產委託行政執法暫行辦法
  • 發行時間:2014年5月9日
  • 檔案號:新政辦發〔2014〕25號
第一條為了規範安全生產委託行政執法工作,提高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湖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及省安監局《關於印發〈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委託書〉示範文本的通知》(湘安監政法函〔2011〕62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委託行政執法的實施,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縣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委託各鄉鎮人民政府進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
第四條縣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行政執法許可權:
(一)法律政策宣傳貫徹權。受委託單位要按照委託單位的統一部署,認真宣傳貫徹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建立健全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檔案,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指導企業及時整改隱患。
(二)行政檢查權。按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以及委託單位執法檢查計畫的要求,對委託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行使行政執法檢查權。
(三)現場處理(違法行為制止)權。對委託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生產經營單位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有權要求違法行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發現重大事故隱患,有權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排除過程中不能保證安全的,有權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人員;有權責令暫時停產停業、停止使用、停止建設。
(四)行政處罰權。依據《安全生產法》、《湖南省安全生產條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違法行為人直接給予適用簡易程式的行政警告、對個人處以50元(不含本數)以下或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不含本數)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權。
(五)提請查處權。被委託人發現違法行為超過委託許可權,在取得初查證據後應當提請委託單位對違法行為人進行查處;對不屬於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移交相關職能部門查處。
第五條受委託的單位必須具有2名以上正式在編執法人員,並具備必要的執法條件。
第六條受委託單位的執法人員必須參加省、市、縣安全生產監察員和行政執法資格的培訓,並經考試合格後取得安全生產監察員證和行政執法證,持證上崗進行執法監察。
第七條受委託單位確定的執法人員必須保持相對穩定,不得隨意變動。確因工作需要變動的,應當提前書面告知委託單位。執法人員調離安全生產崗位、不再從事安全生產執法工作的,其所持有的安全生產執法證件應當立即收回。
第八條縣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必須以書面方式對受委託的單位進行委託。委託書應載明:委託機關和受委託機構名稱,委託行政職權的種類、適用範圍、許可權、期限以及相關義務等內容。委託書應報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和上級安全監管部門備案。委託期限為一年,委託期滿,雙方重新簽訂《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委託協定》。
第九條受委託單位取得縣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制發的委託書後,方可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對本鄉鎮轄區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進行執法監察,不得再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執法行為。
第十條受委託單位必須在委託許可權範圍內,以委託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執法行為。
第十一條受委託單位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必須按照法定程式進行,使用安全監管部門統一印發的執法文書。當場處罰的案件,2日內報縣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備案;需立案處理的案件,報縣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辦理。
第十二條受委託單位業務上接受縣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的指導、監督。
第十三條受委託單位的執法人員,須定期參加由市、縣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組織的思想政治學習、專業知識和執法業務培訓。
第十四條縣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受委託單位執法人員學習有關安全生產政策、法律法規和業務知識,提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能力和行政執法水平。
第十五條受委託單位的執法人員,在執法監察工作中,應嚴格遵守安全生產監察執法的紀律規定,秉公辦事,不徇私情,嚴格執法;不違規執法,不超出委託範圍執法。
第十六條縣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委託執法的管理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及時處理;對不能正確行使委託職權的受委託單位,應當責令改正,並可以暫停或者撤銷委託執法資格的處置;對受委託單位的執法人員不遵守執法紀律,違反委託執法規定,超越委託執法許可權的,應立即取消其執法資格,收回委託執法證件;情節嚴重的,報監察機關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縣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當對受委託單位的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縣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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