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危險物標誌

新危險物標誌,是指用以描述新發現的且在航海檔案中未充分發布的障礙物,如新發現的礁石、新沉船等所設定的標誌。標誌特徵:①設定方位標誌或側面標誌。②如危險物特別嚴重,則其標誌中至少有一個必須儘快地設定重複標誌,重複標誌在各方面都應與它配對的標誌相同。

如是裝燈標誌,則必須顯示快閃或甚快閃,方位標誌為白光,側面標誌為紅光或綠光。如裝設雷達應答標,應發莫爾斯信號“D1’,在雷達上顯示1海里長的信號。當確信新危險物訊息已充分廣播,則重複標誌可以撤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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