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區社會建設局宗教行政執法崗位責任制度》是新區社會建設局為保證光明新區宗教領域法律、法規、規章的有效實施,提高行政執法效能,明確執法人員的崗位責任而制定的制度。
新區社會建設局宗教行政執法崗位責任制度
為保證光明新區宗教領域法律、法規、規章的有效實施,提高行政執法效能,明確執法人員的崗位責任,制定本制度。
一、實施目標
(一)保證宗教法律、法規和規章在本部門各工作崗位正確有效實施;
(二)依法行政、照章辦事,宗教行政執法行為合法、公正、廉潔、高效;
(三)各種宗教違法案件及時得到查處,各種宗教違法行為及時得到糾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
(四)自發接受上級主管部門領導並接受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對本部門宗教行政執法的監督。
二、執法職責和責任單位
(一)受深圳市民族宗教事務局委託,在轄區範圍內對有關宗教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實施進行行政監督,引導、促進宗教在法律、法規、政策範圍內活動;防止和制止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配合有關部門防範和抵制境外勢力利用宗教進行各種違法活動。
(二)執法依據:
1.《宗教事務條例》
2.《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3.《宗教社會團體登記管理辦法》
4.《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監督管理辦法》
5.《宗教教職人員備案辦法》
6.《宗教場所主要教職任職備案辦法》
7.《宗教活動場所設立審批和登記辦法》
8.《中國共產黨統戰工作條例(試行)》
9.《廣東省宗教事務條例》
10.《廣東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關於集體宗教活動臨時地點的認可辦法》
11.《廣東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關於宗教事務備案事項的實施辦法》
12.《深圳經濟特區宗教事務條例》
13.《深圳市臨時地點宗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
14.《深圳經濟特區社會團體管理規定》
責任單位:社會建設局統僑科
三、各級主體責任
(一)局長
為本部門依法行政的第一責任人,主持本部門宗教行政執法的全面工作,並對宗教執法工作負責。
1.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宗教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
2.負責宗教領域行政執法工作的計畫、組織、協調、審定和決策;
3.聽取分管領導關於宗教行政執法工作的匯報,及時檢查、研究、部署、指導全局宗教行政執法工作。
(二)分管領導
1.協助局長抓好宗教行政執法工作;
2.監督落實宗教行政執法工作計畫或實施方案;
3.聽取科室負責人和案件承辦人員關於宗教行政執法工作的匯報,及時檢查、研究、部署相關科室的行政執法工作。
(三)統僑科負責人
1.協助局長、分管領導做好各項宗教行政執法工作;
2.落實宗教行政執法工作計畫或實施方案。
(四)行政執法人員
1.在規定的職能範圍和區域內,根據領導安排開展宗教行政執法工作;
2.對日常監管及承辦案件依法進行合法的調查取證並提出處理意見。
四、崗位職責要求
(一)宗教行政執法人員開展執法活動,應當依照宗教法律、法規、規則的規定進行;沒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開展宗教執法活動。
(二)宗教行政執法人員開展執法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要平等對待行政管理相對人,不偏私、不歧視。
(三)行使自由裁量權應當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關因素的干擾;所採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執法機關開展執法活動可以採用多種方式實現行政目的,但應當避免採用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方式。
(四)宗教行政執法人員開展執法活動,應當注意聽取涉案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要嚴格遵循法定程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利害關係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行政執法人員履行職責,與行政管理相對人存在利害關係時,應當自行迴避。
(五)行政執法人員不得有下列行政:
1.無故或者藉故拖延有關法律、法規、規則規定的履行職責的法定時間和本規定限定的期限;
2.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泄露國家秘密;
3.索賄受賄,以權謀私;
4.塗改、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記錄或者證據;
5.濫用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6.利用職權為自己或者他人謀私私利;
7.向案件當事人及其親友或其他有關人員通風報信、泄露案情;
8.泄露當事人商業秘密、個人隱私;
9.有弄虛作假、徇私枉法等其他違法亂紀行為;
10.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制度規定的禁止行為。
五、局辦公室應每半年組織本單位梳理行政執法崗位人員調整情況,並相應修改行政執法崗位責任表。
六、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