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英帝國積極向外擴張的背景下,英國東印度公司的勢力早於18世紀末已開始由印度慢慢觸及馬來亞半島,到1826年,東印度公司更把旗下三個商埠檳城、新加坡和馬六甲統合成為海峽殖民地(又稱“三洲府”),開始作出更有效和系統的管治。早期的海峽殖民地雖然隸屬於印度殖民地政府,但印度殖民地政府則受到東印度公司的操控,因此在海峽殖民地總督以下只置有政府秘書(Secretary to the Government)一職協助處理政務,而沒有一般英屬殖民地常見的輔政司或布政司一類官職。
不過,隨著東印度公司自19世紀中葉以來不斷被英國政府削奪權力,該公司自1858年已起不再負起管治印度的責任。到1867年,英政府殖民地部決定海峽殖民地從英屬印度分立為獨立的皇家殖民地,並委任軍人出身的羅納德·麥波申上校(Colonel Ronald MacPherson)為首任海峽殖民地輔政司。在當時,海峽殖民地輔政司一職的中文別稱是“三州府輔政司”,而由於輔政司在新加坡辦公,因此也有稱作“新加坡輔政司”。
在1946年4月1日,新加坡因海峽殖民地解散而自立為皇家殖民地,並由新加坡總督恢復文治政府,而原本屬於海峽殖民地一部份的檳城和馬六甲則併入新成立的馬來亞聯邦。有見及此,復設的輔政司一職獲正名為新加坡輔政司,並由曾在軍政府任職的麥克倫爵士(Sir Patrick McKerron)出任。到1955年2月,輔政司一職在《林德憲法》生效後再改名為新加坡布政司,以回應當地戰後日益高漲的自治運動,和區別出布政司與輔政司在職權上的實際分別。
值得一提的是,昔日輔政司還有權發出拘票(Warrant),逮捕和驅逐任何涉嫌危害公眾秩序和社會穩定的人士。由於當時的殖民地總督被華人圈子視作英皇之下的“大王”,故輔政司也被視為僅次於“大王”的“二王”,再加上英文“Warrant”一詞被音譯作“花”,所以由輔政司發出的拘票也就被華人圈子稱作“二王花”。曾被輔政司以“二王花”拘逐出境的人士當中,較為震撼的包括在星洲僑居38年的反日華商侯西反。在1939年12月,侯西反突然被時任輔政司亞歷山大·史梅爾爵士(Sir Alexander Small)指控為反英嫌疑和涉嫌與非法團體從事危害治安的勾當,結果被史梅爾引用《拘逐條例》遞解離境,而且規定終身不準入境。
編制架構
在整個殖民地歷史當中,歷任輔政司與布政司均由來自英國的殖民地官僚擔任,不同於同樣曾經是英國殖民地的香港,從未有本土新加坡人出任輔政司或布政司一職。早期的輔政司多數由殖民地軍官和其他在海峽殖民地或馬來亞的殖民地官僚出任。到1905年,F·G·彭尼(F. G. Penney)成為首位出任輔政司的官學生(即政務官),自此不少輔政司和布政司均是由在海峽殖民地或馬來聯邦出身的官學生擔任,這批輔政司和布政司包括愛德華·布羅克曼(Edward Brockman)、衛金蓀(Richard James Wilkinson)、海斯·馬里奧特爵士(Sir Hayes Marriott)、郝德傑爵士(Sir Andrew Caldecott)、亞歷山大·史梅爾爵士和末任布政司戴維德爵士等。
歷史上,海峽殖民地輔政司、新加坡輔政司和布政司的職位都是當地殖民地官員的晉升階梯,在歷任輔政司和布政司當中,史密士(C. C. Smith)和阿德洋爵士(Sir Arthur Young)日後均成為海峽殖民地總督,而新加坡布政司顧德爵士(Sir William Goode)日後也成為了末任新加坡總督。除他們以外,部份如約翰·道格拉斯(John Douglas)、亞歷山大·瑞天鹹(Alexander Swettenham)、沃爾特·埃傑頓(Walter Egerton)、衛金蓀和郝德傑等人,後來均在其他英國殖民地出任總督。當然,也有像彭尼、馬里奧特、約翰·史考特爵士(Sir John Scott)、史梅爾、麥克倫和布萊司(W. L. Blythe)等輔政司在卸任後退休。
歷史上在任時間最長的海峽殖民地輔政司為F·S·占士爵士(Sir F. S. James),他在1916年上任,至1924年卸任,前後八年;在任時間最短的輔政司是布羅克曼,他在1911年獲得委任,但旋於同年調任馬來聯邦布政司,因此在任時間少於一年。另外,首任輔政司麥波申上校是唯一一位在任內逝世的海峽殖民地輔政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