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訴訟法適用疑難問題解答》是2012年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劉方。
基本介紹
- ISBN:9787510206412
- 頁數:379
- 定價:55.00元
- 出版時間:2012-4
- 副標題:新刑事訴訟法適用疑難問題解答
內容簡介
作品目錄
第一節任務和基本原則
一、我國新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二、司法機關與黨的紀檢部門如何在案件查處中配合與協作
三、公安機關異地辦案如何配合與協作
四、司法機關和有關部門辦理保密案件應當如何配合與協作
五、檢察機關查辦瀆職犯罪案件中如何與其他部門協作
六、偵查機關查處外國入犯罪案件如何確定其身份
七、刑事司法協助的主要內容和範圍包括哪些
八、人民法院審理涉外刑事案件怎樣送達法律文書
九、人民檢察院怎樣提供刑事司法協助
十、公安機關怎樣開展警務合作
十一、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的範圍有哪些
第二節管轄
一、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有哪些
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有哪些
三、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有哪些
四、軍隊保衛部門立案偵查的案件有哪些
五、辦理軍地互涉案件應遵循哪些基本規則
六、現役軍人在地方作案怎樣管轄
七、現役軍入和地方人員共同作案的案件怎樣管轄
八、軍地兩地互涉案件的刑罰執行問題
九、妨害國(邊)境管理犯罪案件的管轄應依照什麼原則
十、海關偵查機構對案件有哪些管轄許可權和範圍
十一、海上刑事犯罪案件的管轄問題
十三、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轄範圍
十四、人民法院的特別地域管轄和專屬管轄
十五、怎樣對重婚案件進行管轄
十六、怎樣確定流竄犯罪案件的管轄
十七、罪犯服刑期間又犯罪的管轄問題
十八、香港駐軍人員犯罪案件的管轄問題
十九、發生在旅客列車上的犯罪案件的管轄問題
二十、怎樣理解共同犯罪案件各犯罪嫌疑入的管轄問題
二十一、怎樣理解“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的管轄問題
二十二、如何解決公訴機關和審判機關對一審刑事案件管轄的爭議問題
二十三、人民法院應當怎樣處理合併管轄問題
二十四、公訴案件與自訴案件的合併審理問題
第三節迴避
一、公安機關工作人員的迴避
二、檢察機關工作人員的迴避
三、法院審判人員的迴避
四、審判人員離任後可否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入
五、審判人員的近親屬可否擔任其所在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六、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是本案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的近親屬是否應當迴避
七、怎樣理解迴避申請由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提出
八、犯罪嫌疑人在訴訟過程中當場提出要司法工作人員迴避如何處理
九、偵查人員沒有自行迴避所進行的偵查活動是否有效
十、司法工作人員與當事人是朋友、同學、同事、戰友等關係是否應當自行迴避
第四節辯護與代理
一、新刑事訴訟法對辯護和代理制度作了哪些修改
二、新刑事訴訟法對律師參與訴訟增加了哪些內容
三、受聘律師在偵查階段主要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四、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主要有哪些新的權利和義務
五、辯護律師在審判階段主要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六、哪些人在審查起訴階段不能充當辯護人
七、哪些人在審判階段不能充當委託辯護人
八、怎樣理解“緩刑考驗期限內”和“刑罰尚未執行完畢”
九、哪些屬於被依法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隋況
十、怎樣認定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
十一、哪些人屬於“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人”
十二、刑事訴訟過程中司法工作人員應當怎樣履行告知義務
十三、在訴訟的什麼階段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指派辯護律師
十四、律師在偵查階段會見犯罪嫌疑人是否應當限制時間和次數
十五、指派辯護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十六、被剝奪政治權利尚未完全恢復的人能否為其近親屬充當辯護人
十七、人大常委會主要成員能否擔任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十八、辯護律師應當如何正確行使調查取證權
十九、如何正確認識和處理律師的法律責任問題
第五節證據
一、新刑事訴訟法對證據制度作了哪些修改
二、如何理解證據在刑事訴訟各階段的證明標準
三、怎樣採信缺乏作證行為能力人提供的證明
四、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能否作為證人
五、由有關單位或者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六、不按照法律程式獲取的證據是否一律應當加以排除
七、當事人自行提供的鑑定書或者“醫療證明”能否作為鑑定意見使用
八、被關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入能否出庭作證
九、視聽資料、電子數據作為證據需要具備哪些基本要件
十、共同犯罪中的同案被告人能否互為證人
十一、測謊檢查的運用及其證據效力問題
十二、刑事訴訟中的“證據不足”如何認定
第六節強制措施
一、新刑事訴訟法對拘傳措施作了哪些修改
二、合法拘傳有哪些必經程式
三、拘傳的對象主要包括哪些人
四、拘傳是否必須在傳喚的基礎上進行
五、如何理解不到案的“正當理由,,
六、怎樣計算拘傳持續的時間
七、怎樣掌握兩次拘傳之間的間隔時間
八、被拘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入在法定時間內不能訊問完畢應怎樣處理
九、新刑事訴訟法對取保候審作了哪些修改
十、哪些情況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取保候審
十一、對同案犯可否同時分別使用入保和財保兩種方式擔保
十二、對被取保候審人可否在不同時間裡分別使用人何和財保兩種方式擔保
十三、對既無保證人又無力繳納保證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入怎樣處理
十四、怎樣辦理取保候審保證金的收取
十五、案件移交時重新取保候審是否可以變更或重新收取保證金
十六、如何確定取保候審保證金交納數量的上限與下限
十七、取保候審的保證人必須符合哪些條件
十八、取保候審的保證人應當履行哪些擔保責任
十九、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應承擔怎樣的法律後果
二十、對原保證人不繼續擔保的情況如何處理
二十一、保證人違反擔保規定應當由哪個機關處罰
二十二、保證人對罰款決定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訴訟
二十三、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重新決定取保候審如何計算期限
二十四、對哪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解除取保候審
二十五、解除取保候審的手續如何辦理
二十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又犯罪的如何處理
二十七、新刑事訴訟法對監視居住措施作了哪些修改
二十八、對哪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採取監視居住
二十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監視居住期間應當遵守哪些規定
三十、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哪些人應當經過批准
三十一、如何確定被監視居住人的活動範圍
三十二、病因消除後的被監視居住人應如何處理
三十三、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在哪些情況下應當逮捕
三十四、對已判決或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原被監視居住人是否還需要作出解除監視居住的決定
三十五、按照新刑事訴訟法,監視居住與取保候審有哪些不同
三十六、新刑事訴訟法對拘留措施作了哪些修改
三十七、對哪些情形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刑事拘留
三十八、刑事拘留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三十九、如何正確適用“先行拘留”
四十、拘留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應當遵守哪些特殊規定
四十一、對採取行政拘留的對象能否接續採取刑事拘留
四十二、最長的刑事拘留期限應當是多少天
四十三、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怎樣處理
四十四、新刑事訴訟法對逮捕措施作了哪些修改
四十五、逮捕犯罪嫌疑人應當注意哪些主要問題
四十六、如何理解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條件
四十七、如何理解“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含義
四十八、對人大代表採取逮捕、拘留以外的其他強制措施是否應報請許可
四十九、對正在懷孕或哺乳嬰兒的婦女是否一律不應逮捕
五十、應當變更逮捕措施的情形有哪些
五十一、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在哪些情況下應予逮捕
五十二、偵查機關對原不批捕的案件如何重新處理
五十三、偵查機關變更強制措施後又需要逮捕的是否還應重新報捕
五十四、對投案自首的犯罪嫌疑入可否不執行逮捕
五十五、軍隊保衛部門、軍事檢察院能否對地方人員採取強制措施
五十六、偵查機關對外國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五十七、怎樣理解附條件逮捕措施
第七節附帶民事訴訟
一、新刑事訴訟法對附帶民事訴訟作了哪些修改
二、哪些人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當符合哪些程式要求
四、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刑事案件有哪些
五、已死亡被害人的繼承人是否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六、附帶民事訴訟中依法負有賠償責任的人有哪些
七、只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抗訴應當如何審查
八、可否在偵查、起訴階段對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實行財產保全
第八節期間、送達及其他
一、執行期間、送達應當注意哪些事項
二、怎樣計算刑事訴訟期間
三、因不能抗拒的原因而耽誤的期間屬於何種性質
四、恢復期間的申請是否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
五、哪些情況下應當重新計算期間
……
第二節管轄
第二章立案、偵查和提起公訴
第三章審判
第四章執行程式
第五章特別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