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相關租金減讓會計處理規定

新冠肺炎疫情相關租金減讓會計處理規定

《新冠肺炎疫情相關租金減讓會計處理規定》是財政部為為規範新冠肺炎疫情相關租金減讓的會計處理,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企業會計準則第21 號——租賃》等,制定的規定。2020年6月24日,由財政部印發實施。

2021年4月9日,財政部辦公廳就調整《新冠肺炎疫情相關租金減讓會計處理規定》適用範圍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冠肺炎疫情相關租金減讓會計處理規定
  • 外文名:Regulations on Accounting Treatment of Rent Concessions Related to COVID-19
  • 頒布時間:2020年6月24日
  • 實施時間:2020年6月24日
  • 發布單位:財政部
  • 現行版本:財會〔2020〕10號 
修訂信息,印發信息,內容解讀,

修訂信息

擬調整《規定》適用範圍
2021年4月9日,財政部辦公廳就調整《新冠肺炎疫情相關租金減讓會計處理規定》適用範圍徵求意見。
其中指出,適用《規定》簡化方法的租金減讓期間由“減讓僅針對2021年6月30日前的應付租賃付款額,2021年6月30日後應付租賃付款額增加不影響滿足該條件,2021年6月30日後應付租賃付款額減少不滿足該條件”調整為“減讓僅針對2022年6月30日前的應付租賃付款額,2022年6月30日後應付租賃付款額增加不影響滿足該條件,2022年6月30日後應付租賃付款額減少不滿足該條件”,其他適用條件不變。

印發信息

關於印發《新冠肺炎疫情相關租金減讓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
財會〔2020〕10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為配合國務院及相關部門關於推動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等租金減免政策的落實,簡化新冠肺炎疫情相關租金減讓的會計處理,減輕企業負擔,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等,我部制定了《新冠肺炎疫情相關租金減讓會計處理規定》,現予印發。
為落實企業會計準則持續趨同和等效,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企業以及在境外上市並採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表的企業作為出租人不適用本規定。除上述要求外,本規定在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範圍內施行。
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附屬檔案:新冠肺炎疫情相關租金減讓會計處理規定
財 政 部
2020年6月19日
發布日期: 2020年06月24日
附屬檔案
新冠肺炎疫情相關租金減讓會計處理規定
為規範新冠肺炎疫情相關租金減讓的會計處理,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企業會計準則第21 號——租賃》等,制定本規定。
一、適用範圍和基本原則
由新冠肺炎疫情直接引發的、承租人與出租人就現有租賃契約達成的租金減免、延期支付等租金減讓,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企業可以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1 號——租賃》進行會計處理,也可以選擇採用本規定的簡化方法:
(一)減讓後的租賃對價較減讓前減少或基本不變,其中,租賃對價未折現或按減讓前折現率折現均可;
(二)減讓僅針對2021 年6 月30 日前的應付租賃付款額,2021 年6 月30 日後應付租賃付款額增加不影響滿足該
條件,2021 年6 月30 日後應付租賃付款額減少不滿足該條件;
(三)綜合考慮定性和定量因素後認定租賃的其他條款和條件無重大變化。
企業選擇採用簡化方法的,不需要評估是否發生租賃變更,也不需要重新評估租賃分類。企業應當將該選擇一致地套用於類似租賃契約,不得隨意變更。
租金減讓導致租賃對價基本不變但支付時點延遲的,包括在減免一定期間租金的同時等量調增後續租賃期間租金,或者在減免一定期間租金的同時將租賃期延長不超過減免期的期間並收取等量租金等情形,應當視為延期支付租金進行會計處理。
租金減讓導致租賃對價減少且支付時點延遲的,包括在減免一定期間租金的同時減量調增後續租賃期間租金,或者在減免一定期間租金的同時將租賃期延長不超過減免期的期間並收取減量租金等情形,應當視為租金減免和延期支付租金的組合進行會計處理。
二、確認和計量
(一)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第21 號——租賃》(財會〔2006〕3 號)的企業。
1.承租人會計處理。
對於經營租賃,承租人應當繼續按照與減讓前一致的方法將原契約租金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費用。發生租金減免的,承租人應當將減免的租金作為或有租金,在減免期間沖減“製造費用”、“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等科目;延期支付租金的,承租人應當在原支付期間將應支付的租金確認為應付款項,在實際支付時沖減前期確認的應付款項。
對於融資租賃,承租人應當繼續按照與減讓前一致的折現率將未確認融資費用確認為當期融資費用,繼續按照與減讓前一致的方法對融資租入資產進行計提折舊等後續計量。發生租金減免的,承租人應當將減免的租金作為或有租金,在達成減讓協定等解除原租金支付義務時,沖減“製造費用”、“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等科目,並相應調整長期應付款,按照減讓前折現率折現計入當期損益的,還應調整未確認融資費用;延期支付租金的,承租人應當在實際支付時沖減前期確認的長期應付款。
2.出租人會計處理。
對於經營租賃,出租人應當繼續按照與減讓前一致的方法將原契約租金確認為租賃收入。發生租金減免的,出租人應當將減免的租金作為或有租金,在減免期間沖減租賃收入;延期收取租金的,出租人應當在原收取期間將應收取的租金確認為應收款項,並在實際收到時沖減前期確認的應收款項。
對於融資租賃,出租人應當繼續按照與減讓前一致的租賃內含利率將未實現融資收益確認為租賃收入。發生租金減免的,出租人應當將減免的租金作為或有租金,在達成減讓協定等放棄原租金收取權利時,沖減原確認的租賃收入,不足沖減的部分計入投資收益,同時相應調整長期應收款,按照減讓前折現率折現計入當期損益的,還應調整未實現融資收益;延期收取租金的,出租人應當在實際收到時沖減前期確認的長期應收款。
(二)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第21 號——租賃》(財會〔2018〕35 號)的企業。
1.承租人會計處理。
承租人應當繼續按照與減讓前一致的折現率計算租賃負債的利息費用並計入當期損益,繼續按照與減讓前一致的方法對使用權資產進行計提折舊等後續計量。發生租金減免的,承租人應當將減免的租金作為可變租賃付款額,在達成減讓協定等解除原租金支付義務時,按未折現或減讓前折現率折現金額沖減相關資產成本或費用,同時相應調整租賃負債;延期支付租金的,承租人應當在實際支付時沖減前期確認的租賃負債。
對於按照準則第三十二條採用簡化處理的短期租賃和低價值資產租賃,承租人應當繼續按照與減讓前一致的方法將原契約租金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費用。發生租金減免的,承租人應當將減免的租金作為可變租賃付款額,在減免期間沖減相關資產成本或費用;延期支付租金的,承租人應當在原支付期間將應支付的租金確認為應付款項,在實際支付時沖減前期確認的應付款項。
2.出租人會計處理。
對於經營租賃,出租人應當繼續按照與減讓前一致的方法將原契約租金確認為租賃收入。發生租金減免的,出租人應當將減免的租金作為可變租賃付款額,在減免期間沖減租賃收入;延期收取租金的,出租人應當在原收取期間將應收取的租金確認為應收款項,並在實際收到時沖減前期確認的應收款項。
對於融資租賃,出租人應當繼續按照與減讓前一致的折現率計算利息並確認為租賃收入。發生租金減免的,出租人應當將減免的租金作為可變租賃付款額,在達成減讓協定等放棄原租金收取權利時,按未折現或減讓前折現率折現金額沖減原確認的租賃收入,不足沖減的部分計入投資收益,同時相應調整應收融資租賃款;延期收取租金的,出租人應當在實際收到時沖減前期確認的應收融資租賃款。
三、披露
企業按照本規定採用簡化方法的,應當披露下列信息:
(一)是否對屬於適用範圍的租金減讓全部採用簡化方法。如果不是,還應當披露採用簡化方法處理的租賃契約的性質。
(二)採用簡化方法處理的相關租金減讓對當期損益的影響金額。
企業首次執行本規定,無需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第十五條的規定披露當期和各個列報前期財務報表中受影響的項目名稱和調整金額。
四、附則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企業按照本規定採用簡化方法的,可以對2020年1 月1 日至本規定施行日之間發生的相關租金減讓根據本規定進行調整。

內容解讀

財政部發布《新冠肺炎疫情相關租金減讓會計處理規定》(下稱《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規定》包含適用範圍和基本原則、確認和計量、披露、附則四部分內容。根據《規定》,由新冠肺炎疫情直接引發的、承租人與出租人就現有租賃契約達成的租金減免、延期支付等租金減讓,同時滿足“減讓後的租賃對價較減讓前減少或基本不變,其中,租賃對價未折現或按減讓前折現率折現均可”等三項條件的,企業可以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進行會計處理,也可以選擇採用本《規定》的簡化方法。企業選擇採用簡化方法的,不需要評估是否發生租賃變更,也不需要重新評估租賃分類。《規定》還指出,企業採用簡化方法的,應當披露“採用簡化方法處理的相關租金減讓對當期損益的影響金額”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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