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宣言(斯德哥爾摩宣言)

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宣言

斯德哥爾摩宣言一般指本詞條

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宣言又稱斯德哥爾摩人類環境會議宣言,簡稱人類環境宣言。1972年6月16日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全體會議於斯德哥爾摩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宣言
  • 外文名:United Nations declaration of the human environment
  • 別名:斯德哥爾摩人類環境會議宣言
  • 簡稱人類環境宣言
  • 通過日期:1972年6月16日
  • 作用:鼓舞指導各國人民保護和改善環境
共同觀點,共同原則,影響,
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宣言又稱斯德哥爾摩人類環境會議宣言,簡稱人類環境宣言。1972年6月16日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全體會議於斯德哥爾摩通過。該宣言是這次會議的主要成果,闡明了與會國和國際組織所取得的七點共同看法和二十六項原則,以鼓舞和指導世界各國人民保護和改善人類環境。
來自113個國家的政府代表和民間人士就世界當代環境問題以及保護全球環境戰略等問題進行了研討,制定了《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宣言》。呼籲各國政府和人民為維護和改善人類環境,造福全體人民,造福後代而共同努力。

共同觀點

七點共同看法的大意是:
①由於科學技術的迅速發展,人類能在空前規模上改造和利用環境。人類環境的兩個方面,即天然和人為的兩個方面,對於人類的幸福和對於享受基本人權,甚至生存權利本身,都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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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保護和改善人類環境是關係到全世界各國人民的幸福和經濟發展的重要問題;也是全世界各國人民的迫切希望和各國政府的責任。
③在現代,如果人類明智地改造環境,可以給各國人民帶來利益和提高生活質量;如果使用不當,就會給人類和人類環境造成無法估量的損害。
④在開發中國家,環境問題大半是由於發展不足造成的,因此,必須致力於發展工作;在工業化的國家裡,環境問題一般是同工業化和技術發展有關。
⑤人口的自然增長不斷給保護環境帶來一些問題,但採用適當的政策和措施,可以解決。
⑥我們在解決世界各地的行動時,必須更審慎地考慮它們對環境產生的後果。為現代人和子孫後代保護和改善人類環境,已成為人類一個緊迫的目標。這個目標將同爭取和平和全世界的經濟與社會發展兩個基本目標共同和協調實現。
⑦為實現這一環境目標,要求人民和團體以及企業和各級機關承擔責任,大家平等地從事共同的努力。各級政府應承但最大的責任。國與國之間應進行廣泛合作,國際組織應採取行動,以謀求共同的利益。會議呼籲各國政府和人民為著全體人民和他們的子孫後代的利益而作出共同的努力。
以這些共同的觀點為基礎的二十六項原則包括:人的環境權利和保護環境的義務,保護和合理利用各種自然資源,防治污染,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使發展同保護和改善環境協調一致,籌集資金,援助開發中國家,對發展和保護環境進行計畫和規劃,實行適當的人口政策,發展環境科學、技術和教育,銷毀核武器和其他一切大規模毀滅手段,加強國家對環境的管理,加強國際合作等等。

共同原則

1. 人類有權在一種能夠過尊嚴和福利的生活環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條件的基本權利,並且負有保護和改善這一代和將來的世世代代的環境的莊嚴責任。在這方面,促進或維護種族隔離、種族分離與歧視、殖民主義和其它形式的壓迫及外國同志的政策,應該受到譴責和必須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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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為了這一代和將來的世世代代的利益,地球上的自然資源,其中包括空氣、水、土地、植物和動物,特別是自然生態類中具有代表性的標本,必須通過周密計畫或適當管理加以保護。
3. 地球生產非常重要的再生資源的能力必須得到保護,而且在實際可能的情況下加以恢復或改善。
4. 人類負有特殊的責任保護和妥善管理由於各種不利的因素而當前受到嚴重危害的野生動物後嗣及其產地。所以,在計畫發展經濟時必須主意保護自然界,其中包括野生動物。
5. 在使用地球上不能再生的資源時,必須防範將來把它們耗盡的危險,並且必須確保整個人類能夠分享從這樣的使用中獲得的好處。
6. 為了保證不使生態環境遭到嚴重的或不可挽回的損害,必須制止在排除有毒物質或其它物質以及散熱時其數量或集中程度超過環境能使之無害的能力。應該支持各國人民反對污染的正義鬥爭。
7. 各國應該採取一切可能的步驟來防止海洋受到那些會對人類健康造成危害的、損害生物資源和破壞海洋生物舒適環境的或妨害對海洋進行其它合法利用的物質的污染。
8. 為了保證人類有一個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環境,為了在地球上創造那些對改善生活質量所必要的條件,經濟和發展是非常必要的。
9. 由於不發達和自然災害的原因而導致環境破壞造成了嚴重的問題。克服這些問題的最好辦法,是移用大量的財政和技術援助以支持開發中國家本國的努力,並且提供可能需要的及時援助,以加速發展工作。
10. 對於發展中的國家來說,由於必須考慮經濟因素和生態進程,因此,使初級產品和原料有穩定的價格和適當的收入是必要的。
11. 所有國家的環境政策應該提高,而不應該損及開發中國家現有或將來發展潛力,也不應該妨礙大家生活條件的改善。各國和各國際組織應當採取適當步驟,以便應付因實施環境措施所可能引起的國內或國際的經濟後果達成協定。
12. 應籌集基金來維護和改善環境,其中要照顧到開發中國家的實際情況和特殊性,照顧他們由於在發展計畫中列入環境保護項目的任何費用,以及應他們的請求而供給額外的國際技術和財政援助的需要。
13. 為了實現更合理的資源管理從而改善環境,各國應該對他們的發展計畫採取統一和協的做法,以保證為了人民的利益,使發展同保護和改善人類環境的需要相一致。
14. 合理的計畫是協調發展的需要和保護與改善環境的需要相一致的。
15. 人的定居和城市化工作必須加以規劃,以避免對環境的不良影響,並為大家取得社會、經濟和環境三方面的最大利益。在這方面,必須停止為殖民主義種族主義統治而制訂的項目。
16. 在人口增長率或人口過分集中可能對環境或發展產生不良影響的地區,或在人口密度過低可能妨礙人類環境改善和阻礙發展的地區,都應採取不損害基本人權和有關政府認為適當的人口政策
17. 必須委託適當的國家機關對國家的環境資源進行規劃、管理或監督,以期提高環境質量
18. 為了人類的共同利益,必須套用科學和技術以鑑定、避免和控制環境惡化並解決環境問題,從而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
19. 為了廣泛地擴大個人、企業和基層社會在保護和改善人類各種環境方面提出開明輿論和採取負責行為的基礎,必須對年輕一代和成人進行環境問題的教育,同時應該考慮到對不能享受正當權益的人進行這方面的教育。
20. 必須促進各國,特別是開發中國家的國內和國際範圍內從事有關環境問題的科學研究及其發展。在這方面,必須支持和促使最新科學情報和經驗的自由交流以便解決環境問題;應該使發展中的國家得到環境工藝,其條件是鼓勵這種工藝的廣泛傳播,而不成為開發中國家的經濟負擔。
21. 按照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原則,各國有自己的環境政策開發自己資源的主權;並且有責任保證在他們管轄或控制之內活動,不致損害其他國家的或在國家管轄範圍以外地區的環境。
22. 各國應進行合作,以進一步發展有關他們管轄或控制之內的活動對他們管轄以外的環境造成的污染和其它環境損害的受害者承擔責任和賠償問題的國際法。
23. 在不損害國際大家庭可能達成的規定和不損害必須由一個國家決定的標準的情況下,必須考慮各國的價值制度和考慮對最先進的國家有效,但是對開發中國家不適合或具有不值得的社會代價的標準可行程度。
24. 有關保護和改善環境的國際問題應當由所有的國家,不論其大小,在平等的基礎上本著合作精神來加以處理,必須通過多邊或雙邊的安排或其它合適途徑的合作,在正當地考慮所有國家的主權和利益的情況下,防止、消滅或減少和有效的控制各方面的行動所造成的對環境的有害影響。
25. 各國應保證國際組織在保護和改善環境方面起協調的、有效的和能動的作用。
26. 人類及其環境必須免受核武器和其它一切大規模毀滅性手段的影響。各國必須努力在有關的國際機構內就消除和徹底銷毀這些種武器迅速達成協定。

影響

(1972年6月5日於斯德哥爾摩通過)
《宣言》明確宣布:“按照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原則,各國具有按照其環境政策開發起資源的主權權利,同時亦負有責任,確保在他管轄或控制範圍內的活動,不致對其他國家的環境或其本國管轄範圍以外地區的環境引起損害。”“有關保護和改善環境的國際問題,應當由所有國家,不論大小在平等的基礎上本著合作精神來加以處理。”這項宣言對於促進國際環境法的發展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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