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華獎章程

《文華獎章程》是文化部辦公廳2016年5月17日發布的章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文化獎章程
  • 外文名:Culture Award
發布日期,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獎項設定,第三章 評獎對象,第四章 評獎標準,第五章 評獎機構,第六章 評獎程式,第七章獎勵和推廣,第八章 評獎紀律,第九章 監督檢查,第十章 評獎經費,

發布日期

文化部辦公廳關於印發《文華獎章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廣播電視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國性文藝評獎制度改革的意見》(廳字〔2015〕27號)和中央宣傳部印發的《全國性文藝評獎改革方案》(中宣發〔2015〕34號),加強和改進文華獎評獎管理,嚴格評獎標準和程式,切實提高評獎公信力和影響力,我部對《文華獎章程》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文化部辦公廳
2016年5月17日
文華獎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中國文化藝術政府獎——文華獎(以下簡稱“文華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設立的國家舞台藝術政府獎。
第二條文華獎評獎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特別是在文藝工作座談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繁榮發展社會主義文藝的意見》,嚴格執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國性文藝評獎制度改革的意見》等檔案規定,堅持“二為”方向和“雙百”方針;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創作導向;堅持唱響主旋律、傳遞正能量,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思想性、藝術性、觀賞性有機統一,推動創作更多無愧於民族、無愧於時代的優秀作品;堅持遵循文藝規律,尊重藝術家的創造性勞動;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實現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有機統一;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嚴格標準、嚴格程式,提高公信力和權威性。
第三條文華獎每三年評選一次。

第二章 獎項設定

第四條文華獎設文華大獎、文華表演獎。
已獲文華大獎的劇目,不再參加文華獎評獎。

第三章 評獎對象

第五條文華大獎的評獎對象為:國內各種所有制藝術表演團體創作排演的京劇、崑曲、地方戲曲、話劇、兒童劇、歌劇、舞劇、音樂劇,雜技、曲藝、木偶、皮影戲類和主題音樂會、歌舞晚會等。
文華表演獎的評獎對象為:國內各種所有制藝術表演團體的演員。

第四章 評獎標準

第六條 文華大獎的評獎標準為:聚焦中國夢的時代主題,培育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唱響愛國主義主旋律,傳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創作導向,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實現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有機統一;體現時代文化成就、代表國家藝術形象,思想精深、藝術精湛、製作精良,人民民眾喜聞樂見。
文華表演獎的評獎標準為:德藝雙馨,秉持職業操守,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具有較高的藝術成就,表演藝術風格獨特,在本專業藝術領域具有代表性;深入生活、紮根人民,深受人民民眾喜愛。

第五章 評獎機構

第七條 文化部設文華獎評獎委員會,下設評獎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文化部藝術司。
第八條 文華獎評獎堅持專家評審和民眾評審相結合,注重評審的代表性和權威性,定期更新輪換。專家評審按照統籌兼顧、門類均衡的原則從專家庫中抽取產生。民眾評審由工青婦等民眾組織推薦產生。

第六章 評獎程式

第九條 文華大獎評選分申報、初評、終評三個階段,文華表演獎評選分申報、評選兩個階段。
(一)申報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廣播電視局和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宣傳局負責本地區、本系統的文華獎申報工作。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委所屬藝術表演團體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申報。文化部直屬藝術表演團體可直接申報。
(二)文華大獎評獎
1、初評
文華大獎初評以評審觀看錄像的方式,分京劇崑曲、地方戲曲(含曲藝木偶皮影)、話劇兒童劇、音樂舞蹈雜技四個類別進行。
2、終評
文華大獎終評在中國藝術節期間開展,以評審觀看現場演出的方式,分京劇崑曲、地方戲曲(含曲藝木偶皮影)、話劇兒童劇、音樂舞蹈雜技四個類別進行。入圍終評的劇目須參加當屆中國藝術節,不能參加者視為自動放棄評獎資格。
(三)文華表演獎評獎
文華表演獎評獎以觀看錄像的方式,分戲劇(含曲藝木偶皮影)和音樂舞蹈雜技兩個類別進行。
第十條進入文華大獎終評的名單和文華表演獎評獎結果須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7天。

第七章獎勵和推廣

第十一條文化部在中國藝術節期間舉辦文華大獎和文華表演獎頒獎儀式,對獲獎劇目和演員頒發證書、獎牌(杯)和獎金。
第十二條各地文化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可以適當方式對獲獎劇目和獲獎演員進行表彰和獎勵,把獲獎劇目納入政府採購和公共文化服務範圍,組織、督促獲獎劇目和演員繼續深入基層演出,加大對獲獎劇目和演員的宣傳力度,擴大其影響力和輻射面。

第八章 評獎紀律

第十三條 文華獎評獎嚴格執行《關於全國性文藝評獎制度改革的意見》等檔案規定,規範評獎程式,嚴肅評獎紀律,堅決杜絕暗箱操作、利益交換現象,確保評獎工作風清氣正。評審和評獎辦公室工作人員不得接受參評單位、個人的宴請和請託,不得接受贈送的任何形式的財物禮品,不得借參加參評作品或個人研討會之機收取高額報酬,不得徇私舞弊。有上述行為者,一經查實,將嚴肅追究雙方當事人的責任,取消有關劇目、個人的評獎資格、所獲獎項,並將有關違紀違法問題線索及時移送紀檢部門處理。
第十四條 文華獎評獎嚴格執行評審遴選、輪換和迴避、保密等制度。
第十五條 參評單位和個人應按要求如實申報演出場次等相關材料,不得弄虛作假。如有不實或違規現象,一經查實,將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取消申報資格、參評資格乃至所獲獎項等處罰。

第九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文華獎評獎工作接受社會監督、輿論監督、民眾監督,在評獎過程中接受相關紀檢監察機構監督。

第十章 評獎經費

第十七條文華獎評獎經費由文化部從國家財政申請專項經費予以保障,列入財政預算管理。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章程經文化部批准後,由文化部藝術司負責組織實施。每屆文華獎評獎應根據本章程制定評獎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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