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進出境責任鑑定員是指獲得國家文物局規定的鑑定資格,並在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承擔文物進出境審核業務,簽署文物進出境審核檔案的文物鑑定專業人員。
根據國務院2016年01月22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取消一批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5號),國務院決定取消包含文物進出境責任鑑定員在內61項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文物進出境責任鑑定員
- 作用:文物進出境審核
- 現狀:取消
- 取消時間:2016年01月22
項目背景
標準條件
權利和義務
(一)獨立表達鑑定審核意見;
(二)要求申請人如實提供審核業務所需的相關信息和資料;
(三)拒絕辦理單證不真實、手續不齊全的審核業務;
(四)參加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相關業務培訓;
(五)參加其他文物門類的鑑定資格考試;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責任鑑定員履行下列義務:
(二)完成上級部門指派的審核任務;
(三)如實表達審核意見,對審核結論負責;
(四)保守在審核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
(五)參加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舉辦的有關業務培訓;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監督和管理
國家文物局就下列事項對責任鑑定員進行監督檢查:
(一)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情況;
(二)遵守文物進出境審核工作程式和執行文物出境審核標準的情況;
(三)遵守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的情況;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應當定期將責任鑑定員名單報國家文物局備案;責任鑑定員發生變化的,應當於30日內報國家文物局備案。
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負責對所屬責任鑑定員進行管理和考核,並實行差錯登記制度。
因進出境審核工作需要,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確需聘用具有鑑定資格退休人員的,由所在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向主管部門和國家文物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聘用。
國家文物局建立責任鑑定員管理資料庫,對責任鑑定員遵守法律法規、遵守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履行工作職責、培訓考核、差錯、年檢等情況實施動態管理。
國家文物局每兩年對責任鑑定員進行一次考核。
責任鑑定員不得在文物商店或者拍賣企業任職、兼職,不得以責任鑑定員名義從事商業性文物鑑定活動。
獎勵和處分
(一)認真執行文物保護法律、法規,保護文物貢獻突出的;
(二)長期從事文物進出境審核工作,嚴格執行文物進出境審核標準,作出顯著成績的;
(三)在文物鑑定的科學技術、學術研究方面有重要成果的。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任鑑定員,由上級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相應行政處分;構成違法或犯罪的,依法予以處理;受到開除處分或者行政、刑事處罰的,由國家文物局吊銷其《文物進出境責任鑑定員資格證》:
(一)不履行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情節嚴重的;
(二)1年內出現3次以上審核差錯記錄,後果嚴重的;
(三)未按規定接受國家文物局考核的;
(四)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用、塗改文物進出境審核檔案、印章、標識、封志的;
(五)其他違反文物進出境法律法規,情節嚴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