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文昌市休閒漁業管理辦法(試行)》等四個管理制度的通知
文府規〔2022〕28號
各鎮人民政府,各農場,市政府直屬各單位,企事業各單位,各人民團體,中央和省駐文昌各單位:
《文昌市休閒漁業管理辦法(試行)》《文昌市休閒漁船管理辦法(試行)》《文昌市休閒漁業(海釣)行為規範與準則(試行)》《文昌市休閒漁業項目獎補標準和扶持意見(試行)》已經十六屆市政府第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4日
(此件主動公開)
準則全文
文昌市休閒漁業(海釣)行為規範與準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文昌市休閒漁業(海釣)行為的管理,規範海上釣場和釣點的建設,提升休閒海釣經營活動的服務,指導海釣愛好者的行為,促進海釣活動規範持續、健康有序地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海南省休閒漁業發展規劃(2019-2025年)》《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推動休閒漁業試點促進休閒漁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等政策法規,並結合文昌實際制定本規範與準則。
第二條 海釣是指符合政府規劃要求,以公司、俱樂部、旅行社、專業合作社、協會等為組織機構,在沿岸海域中利用岸堤、沙灘、島礁、磯石、船舶、海上綜合體、休閒型海洋牧場等,以休閒娛樂為目的在劃定海釣場所內進行的非生產性海洋垂釣活動。
第三條 海釣活動應遵守漁業資源環境保護和休閒漁業產業政策要求,安全有序,環境優先,定點定員,限額,漁獲不得進行商業買賣。
第四條 全市實行憑證垂釣,未取得海釣會員證的,不得在劃定釣場內進行休閒垂釣活動。
第五條 海釣運營單位必須遵守行業公約承諾書。
第二章 釣場建設規範
第六條 釣場應符合國家、地方海洋功能區規劃及海域利用總體規劃等相關規劃要求,自然環境資源良好,漁業資源適宜,應避開航道、漁業生產作業區。禁止電魚(電拖網)、炸魚、毒魚等違法作業,禁止非休閒漁船在釣場內進行垂釣和休閒體驗活動。
第七條 休閒漁業碼頭須配置安全的上下船設施,須具備休閒漁船停泊和錨泊條件。
第八條 釣場應納入市休閒漁業監控系統管理,設定電子圍欄。
第九條 市農業農村局和海釣經營單位共同做好釣場海洋資源保護與海洋生物增殖,設定禁釣區。
第十條 釣場由市農業農村局聯合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行政審批服務局、市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局、市生態環境局等相關職能部門劃定,由休閒漁業行業協會進行日常監管,由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海口海警局文昌第一工作站和第二工作站、清瀾海事局、海岸警察總隊第二支隊等部門聯合執法。
第三章 運營規範
第十一條 海釣運營單位應積極參與或協助休閒漁業文化建設和海洋公益活動,應為海釣者提供安全、舒適的休閒海釣運營服務。
第十二條 休閒漁業實行行業誠信自律建設。海釣運營單位必須遵守由休閒漁業行業協會制定的行業公約承諾書,自覺接受休閒漁業管理部門和休閒漁業行業協會的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海釣運營單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安全負全面責任。
第十四條 海釣運營單位應配備一定人數的船長、安全員、導釣員,並制定明確的海釣服務項目流程。應最大限度地吸納本地漁民轉產就業。
第十五條 海釣運營單位應對工作人員進行上崗前培訓,對本地漁民進行轉產職業技能培訓,持證上崗。對參與海釣的遊客進行安全和基礎培訓。
第十六條 海釣運營單位應當成立負責安全管理的專職部門,安排專職安全管理員,落實管理措施,加強安全生產,建立安全營運檔案,詳細記錄安全知識培訓、航次時間、航線範圍、載員情況、漁獲物捕撈或採集、安全事故發生及處理等情況,保持不低於兩年的備查期。
第十七條 海釣運營單位應對天氣、海況、火災以及運營過程中安全保障方面的危機,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和處理程式,並且每年至少進行1次安全演練。
第十八條 海釣運營單位應當為自有和託管本單位的休閒漁船統一辦理船舶財產保險、第三者強制險及相關責任險,為水上作業人員購買人身保險,個人休閒海釣者海釣時應當按規定購買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九條 海釣運營單位應配備常用藥品和必要的醫療救護設施。
第二十條 海釣運營單位應配備衝鋒艇等救援設施設備,防護設施應齊備、有效。應與當地的海上救援機構建立常態協作機制,能快速及時實施救援。
第二十一條 海釣運營單位應提供服務項目、氣象、海況、海釣賽事、投訴方式、違法捕撈和海洋環境破壞舉報方式、環境保護宣傳等基本信息與諮詢服務。在醒目位置設信息公告欄,提供警示信息。
第二十二條 海釣運營單位應普及海釣、海洋環境、漁業資源等方面的相關知識,在運營場所擺放、貼上本區域保護物種的圖冊、圖卡、宣傳海報。
第四章 休閒漁船服務規範
第二十三條 休閒漁船應歸屬或託管休閒漁業行業協會認證的海釣運營單位;必須符合本市審定批准的休閒漁船船型;必須取得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發放的休閒漁業捕撈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 休閒漁船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或同類海區作業的漁業船舶的要求配備救生、消防、通信等安全設備。配備救生衣數量應大於載客人數上限。應配備急救藥箱、防水電筒等應急設備。
第二十五條 休閒漁船應配備垃圾收集箱,把運營過程中產生的含油污水、生活垃圾和其他固體廢棄物以及海釣活動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運回岸上統一處理。
第二十六條 休閒漁船應保持外觀整潔完好,船艙內整潔、衛生,無雜物、異味。船艙醒目位置貼上休閒漁船相關信息、經營單位名稱、救援方式與投訴方式。
第二十七條 休閒漁船應按船型圖紙設定釣位,不得隨意增設釣位。
第二十八條 休閒漁船應定期檢查、保養,並建立完整的維修、保養記錄,並保持不低於兩年的備查期。
第二十九條 休閒漁船應納入海南省休閒漁業綜合服務平台,動態監測休閒漁船實時運行狀況。作業期間禁止關閉定位設備,設備故障禁止出海。
第三十條 在休閒漁船遇險或者發生水上交通事故時,應當按照應急預案展開救援,並立即通過海南省休閒漁業綜合服務平台或其他方式向市漁政部門或相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一條 實行休閒漁船工作人員公示制度,在遊客接待中心、休閒漁業專用碼頭或休閒漁船上張貼工作人員信息。
第五章 從業人員服務規範
第三十二條 海釣從業人員崗位種類分為船長、職務船員。職務船員包括安全員、導釣員等。
第三十三條 海釣從業人員須經過專門的崗位培訓後上崗,培訓內容由休閒漁業行業協會制定並組織培訓。優先聘用本地轉產漁民和漁民子女。
第三十四條 海釣從業人員應具備基礎的職業素質。
1.職業道德:敬業愛崗,遵紀守法;熱情主動,文明友好,提供優質服務;真誠公道,講求信譽,不亂收費,不宰客。
2.儀容儀表:儀表端莊、大方整潔。按照工種不同分別統一著裝,佩戴統一的服務標識牌。作業期間要穿著救生衣。
3.舉止姿態:耐心、及時對待海釣者的問詢與要求;交談時應熱情大方,舉止文明,姿態端正;當班時間不應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不穿拖鞋,不隨地吐檳榔。
4.語言規範:使用國語,口齒清晰,用詞文明,語速、聲音適中,語調規範。
第三十五條 休閒漁船船長應按照相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船員證書,應具備嫻熟的船舶駕駛技能和良好的心理素質,應掌握並熟悉所在釣場的釣點分布位置和運營路線。
第三十六條 休閒漁船船長是本船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本船安全負直接責任。
應在海釣運營單位規定的航區內作業;遇雷雨、惡劣天氣,應拒絕駕船出海;不應酒後駕駛、疲勞駕駛;出航前應按照規範對休閒漁船做運營前準備;遇特殊情況,應按照應急預案執行處理。
第三十七條 安全員應經過專門培訓後上崗,定期參加安全培訓;應了解一般的醫療常識,具備基礎的急救技能。
第三十八條 安全員應在開展海釣活動前作安全注意事項說明,進行安全須知講解;應指導海釣者正確穿著救生衣;引導海釣者安全上下船,檢查釣魚證;協調解決安全管理問題,如遇情節惡劣的情況,應上報休閒漁業行業協會備案處理;嚴格執行經營單位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熟悉應急預案,掌握在突發情況下的處理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導釣員應具備海釣經驗,熟悉本地海釣特點;應掌握相關法律法規常識,熟悉珍稀物種資源及相關的保護要求,了解本地漁俗文化。
第四十條 導釣員應提前查詢釣點的風向、風力、水流、水深、水面能見度、潮汐時間等海釣相關信息,確認該釣點適宜開展海釣活動;應按照海釣者預訂的導釣服務項目內容進行導釣服務,不應擅自減少服務內容或中止服務;需在開展海釣活動前對每批接待的遊客進行簡單的海釣培訓,包括釣場基本情況及漁情概況,海釣對象的知識和可釣標準,海洋環境和漁業資源的保護,海釣裝備、一般流程,並進行操作演示;海釣過程中,應及時給予幫助與指導;海釣活動中,要對漁獲品種、大小和數量進行監督,並在海釣結束後,進行記錄。
第六章 海釣會員證
第四十一條 在釣場內進行海釣活動需持有休閒漁業行業協會發放的海釣會員證,並按規定進行登記報備。在釣場外近岸海域進行休閒垂釣體驗活動的遊客可不辦理海釣會員證。
第四十二條 海釣會員證分為長期證、臨時證兩類。長期證有效期為兩年;臨時證有效期為十天。長期證適用於將長期參加海釣活動並經海釣安全培訓合格後的人員;臨時證適用於臨時參加海釣活動的人員。電子證和紙質證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三條 海釣會員證憑以下材料向休閒漁業行業協會進行申請和備案:
1.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複印件;
2.服從海釣安全管理的承諾書;
3.長期海釣會員證需提供海釣技能安全培訓證明材料;
4.註明使用的釣具和釣法;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四條 海釣會員證應當載明持證人身份信息和證書等級、可釣魚類、標準、限額、近中遠海適釣區域、季節及證書有效期等相關內容,並貼附持證人照片;臨時證可不貼附照片,以個人身份有效信息為準。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休閒漁業行業協會應當註銷海釣會員證:
1.證件有效期屆滿;
2.因違規海釣操作被吊銷的;
3.海釣技能及安全培訓不合格的;
4.依法應當註銷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海釣行為安全規範
第四十六條 在近岸5海里以外釣場開展海釣活動,年齡限制在14-70歲。8-14歲的未成年人僅限在近岸5海里以內進行海釣體驗活動,且須有成人陪同。8歲以下及70歲以上人員,不得出海進行海釣活動。
第四十七條 海釣者應身體健康,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等不宜海釣的疾病和年老行動不便者不宜參加海釣活動。
第四十八條 出發海釣前,須收聽了解海洋天氣預報,在合適的天氣情況下,才可進行海釣活動。
第四十九條 出海時務必攜帶手機專用防水袋,如果條件允許,在所去地方信號不佳時,建議佩戴對講機。
第五十條 海釣須穿防水防滑的鞋,在可登礁垂釣的海島進行磯釣時須穿磯釣鞋,船釣、磯釣及在海上綜合體垂釣須全程正確穿著符合安全要求的救生衣。
第五十一條 海釣時應注意高溫天氣,做好防暑準備。
第五十二條 海釣時應注意有毒魚類和兇猛魚類的獲取,為了避免碰上有毒魚類或是兇猛魚類咬鉤而發生意外危險,應注意觀察辨別吊鉤的魚類再進行獲取。
第五十三條 海釣者在魚兒上鉤時,應特別注意腳下站位的潛在危險,避免引發人身意外。
第五十四條 海釣者嚴禁搭乘、租用非休閒漁船進行海釣,包括捕撈漁船、遊艇、交通艇和無船名船號、無船舶證書、無船籍港的“三無”船舶。
第五十五條 任何人都不得在禁釣區從事海釣活動,禁釣區至少包括:
(一)公共航道、習慣航線、公共錨地;
(二)作業港區;
(三)不對外開放的筏式養殖區、海珍品養殖區;
(四)經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海洋自然保護區;
(五)軍事管制區;
(六)已用於其它用途或被租賃的島礁及海域。
第五十六條 海釣者應服從導釣員的安排,不得隨意改變和超越指定釣位;海釣者僅限於在白天能見度良好的情況下進行海釣活動,近岸船釣單次活動不得超過10小時,中遠海船釣單次活動不得超過15天時間,如遇不可抗因素,可作適當調整。
第五十七條 海釣者在開展海釣活動之前,應購買相關商業保險,在取得海釣會員證的同時購買個人人身意外保險。
第八章 生態環境保護
第五十八條 海釣者須在主管部門指定釣場進行垂釣,禁止違反海釣會員證載明的可釣魚類、標準、限額、區域、季節等規定進行海釣。
第五十九條 開展海釣活動前,須了解海上安全常識,遵守漁業資源保護、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相關規定,對海釣海域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
第六十條 開展海釣活動時應確保釣場環境整潔,任何人不得向海上、岸邊、島礁亂扔垃圾雜物;便溺物應當場沖淋乾淨;斷鉤、短線、壞墜、餌料、食品包裝袋等應裝入自備垃圾袋帶回,並在岸上作集中處理。
第六十一條 禁止在擬餌釣場使用餌料,且禁止使用可能造成危害的水生生物(包括活餌)作為餌料。
第六十二條 開展海釣活動應遵循保護海洋生態資源的原則,依照相關可釣魚類標準(見附屬檔案)進行海釣,並做到釣大放小,實行總量控制和個人漁獲限額管理。個人漁獲限額按《文昌市休閒漁船管理辦法(試行)》執行。禁止對漁獲物進行商業買賣。
第九章 行為追責
第六十三條 由休閒漁業行業協會開展行業自律誠信建設,建立運營企業和海釣者的誠信機制,對違反相關漁業法規及限制的,將納入不良信用記錄,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六十四條 對違反相關漁業法規及限制的,由執法部門按規定予以查處,對造成責任事故或社會影響嚴重的,依法追究組織者及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2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屬檔案:可釣魚類標準
準則附屬檔案
可釣魚類標準
文昌市所屬海域以珊瑚泥底質加深海為主,常態性可釣獲漁類30餘種,鯛科係為主要釣獲魚種,分為黑鯛系、笛鯛兩個系列,有南洋白立、黃腳立、黑鯛、沙立、紅友、大目鯛、千年鯛、真鯛、火點、裸頰鯛、黃尾鯛等十餘種;鯧魚主要釣獲有金鯧、白鯧、三點鯧(幽面)、七點鯧等;鮪魚主要釣獲有黃鰭鮪魚、大目鮪魚、長鰭鮪魚、鰹魚等。
備註:
1 ■為可選擇表示;
2 標準體長指的是成齡魚的最低漁獲可釣標準;
考慮到更符合當地管理的實際需要,以上魚名部分採用當地俗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