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學藝術作品具有一定表現形式,具有作者創意的作品。著作權法給予作者著作權並無任何主觀性質的標準,保護不依賴於作品的優點或價值,也不取決於創作作品的實際目的或最終目標。不管作品的文學、藝術、科學價值如何,都受著作法保護。無論是一篇解釋一件家庭日用雜貨功能的文章或重複前人論點的科普讀物,還是一篇揭示和闡明一條深奧哲理或具有美與感情效果的論著或小說,著作權法對其所作出的保護是相同的。因此,保護文學藝術作品的《伯爾尼公約》給“文學藝術作品”所下的定義是,包括文學、科學和藝術領域內,不論其表現形式或方式如何的一切作品。
中文名稱 | 文學藝術作品 |
英文名稱 |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 |
定 義 | 對社會生活進行形象的概括而創作的文學和藝術產品。 |
套用學科 | 資源科技(一級學科),旅遊資源學(二級學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