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學翻譯志願者協會

文學翻譯志願者協會

文學翻譯志願者協會,成立於2015年10月15日,是依據《中國網際網路文學聯盟社團組織管理條例》在中國網際網路文學聯盟社團管理處登記註冊的分支社團,接受中國網際網路文學聯盟的學術指導和監督管理,享有國際作家協會A類學術組織地位。

文學翻譯志願者協會是由擅長各國語言的愛國人士,為了將中國優秀文學作品推向世界,自願結成的全國性文學翻譯志願者團體,其主要任務是: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方針政策為指導,以習近平總書記在文藝工作座談會上重要講話精神為指引,組織專業翻譯人士創作、翻譯、編譯、彙編、傳播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藝特質,反應人民民眾真實聲音的中國優秀文學作品。

文學翻譯志願者協會作為國際作家協會A類學術組織,平時創作、翻譯、編譯、彙編、傳播的主要工作範圍還包括:倡導維護世界和平、支持公益環保事業、傳播正能量、推動社會發展、啟迪人類思想智慧,是中國優秀文學創作者和世界各國讀者的橋樑和紐帶,是繁榮發展社會主義文藝事業、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社會力量。

基本介紹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六條,第三章 會員,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八章 附則,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文學翻譯志願者協會,英文名:Volunteer Association of Literary Translation,
文學翻譯志願者協會文學翻譯志願者協會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是一個文學翻譯志願者協會,由擅長各國語言和熱愛翻譯的愛國人士,為推動中國優秀文學作品走向世界而自願結合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方針政策為指導。以習近平總書記在文藝工作座談會上重要講話精神為指引,組織熱愛祖國的專業翻譯人士創作、翻譯、編譯、彙編、傳播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藝特質,反應人民民眾真實聲音的中國優秀文學作品並通過翻譯和傳播,倡導維護世界和平、支持公益環保事業、傳播正能量、推動社會發展、啟迪人類思想智慧。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中國網際網路文學聯盟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最終解釋權歸文學翻譯志願者協會所有。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根據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統一組織、協調和指導各類翻譯活動的開展,宣傳、普及民眾性語言藝術活動,努力提高全國語言藝術水平;
(二)普及語言知識教育,策劃組織各類語言的學習交流活動;
(三)組織各類語言的教育培訓,同時向國內外相關大專院校及有關部門推薦專業翻譯人才和推動就業;
(四)評定國內各類語言的專業等級;
(五)開展跨地域語言學術交流;
(六)翻譯、編譯各類中國優秀文學作品;
(七)培養和選拔高水平翻譯、編譯、演講、朗誦人才組織參加國內各種大中型專業比賽;
(八)組織承辦市級以上各類專業比賽和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種類為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會員單位)。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承認本協會的章程,自願加入本協會,積極參加本協會活動的翻譯愛好者和專業人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本人向協會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兩名常務理事推薦;
(三)經主席,副主席,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的合議庭討論通過;
(四)完成入會申請、批准手續後,由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類比賽、培訓和活動;
(三)代表本協會參加各級各類比賽;
(四)獲得本協會優先服務;
(五)獲得協會會議資料、技術指導和諮詢;
(六)對本協會工作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和支持、維護本協會組織的各類活動;
(四)努力提高個人及本協會的語言藝術水平;
(五)承擔本協會委託的工作;
(六)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通過重要提案決議;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副主席、秘書長、副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會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主席、副主席、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主席、副主席、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主席、副主席、理事長、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構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副主席、秘書長任期5年(副主席、秘書長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相關部門、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六)負責本協會財務收支管理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創收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協會按照會員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實行會計監督,由秘書長專門負責財務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會員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及特聘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和保險,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根據本協會的發展逐年進行不斷的調整。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15年10月14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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