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關於同意馬來西亞歌手陳慶祥到福建雲霄演出的批覆

福建省文化廳:
你廳閩文市[2007]37號請示收悉。
經研究,同意福建省廈門市天視文化有限公司邀請馬來西亞歌手陳慶祥,於2007年3月28日到福建雲霄演出。
請嚴格按照《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組織演出,並依法納稅。注意演出不得以政府名義主辦。
請你廳做好監督檢查工作。
此復。
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