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關於加強錄像資料帶管理的通知》是1995年7月由文化部發布的通知。
【發布單位】文化部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5-07-05
【生效日期】1995-07-0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5-07-05
【生效日期】1995-07-0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文化部關於加強錄像資料帶管理的通知
(1995年7月5日)
近來,一些單位和個人無視國家的有關規定,公開發行、放映、銷售和出租錄像資料帶(包括雷射視盤。以下簡稱資料帶),嚴格侵犯了智慧財產權,擾亂了音像市場秩序,損害了音像出版單位的利益。同時一些內容不健康甚至反動、淫穢的錄像帶也乘機混入市場,社會反響強烈。
為了貫徹國務院《音像製品管理條例》,加強對資料帶的管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為了貫徹國務院《音像製品管理條例》,加強對資料帶的管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或以交換等形式變相公開發行資料帶。
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公開或變相公開向社會售票放映資料帶。不得出售、出租資料帶。
三、音像資料館收集的資料帶只能作為業務研究供有關部門或單位在館內觀摩,不得公開售票,不得作任何形式的廣告。
四、各地音像製品批發、零售、出租和放映行政管理部門應切實加強對資料帶的管理,凡違反本規定的,要按照國務院《音像製品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堅決查處,並將情況報文化部文化市場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