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關於不得擅自建立分社或變相分社機構的通知

《文化部關於不得擅自建立分社或變相分社機構的通知》是文化部於1985年8月27日印發並實施的法律法規

【發布單位】文化部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5-08-27
【生效日期】1985-08-2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文化部關於不得擅自建立分社或變相分社機構的通知
(1985年8月27日)
據各地出版管理部門反映,近年來,中央一級出版社,未經批准,自行在外地建立圖書編輯部的日益增多,有的一家出版社就建立了幾十個,並已出書。這些名為圖書編輯部(在外地某部門設立專職人員,就地編、印、發,由出版社供給書號,並收取管理費),實為變相分社。
對於不得擅自建立分社或變相分社機構的問題,1983年10月,在中央宣傳部轉發文化部黨組《關於從嚴控制新建出版社的報告》中就已明確規定:“未經出版行政機關批准,中央一級出版社不能自行在外地建立分社或以變相的形式建立分社出版機構。”1984年5月,中宣部又發文重申了這一規定。但是,某些出版社,仍然違反規定,自行其是,不經我部批准,隨意以圖書編輯部等名義,在外地建立變相分社機構。這不僅不利於書稿內容的審查和出書選題的管理,容易發生失控。同時也給各地的出版行政工作帶來困難,打亂了地方出版計畫(含紙張、印刷、發行等),造成了地方出版行政管理工作的混亂。這種情況,如果不加限制地蔓延開來,其不良後果,將會更為嚴重。
為了制止各種變相分社機構的繼續發展,經請示中宣部同意,特規定如下:
一、自文到之日起,中央和地方出版社一律停止自行在外地建立分社或圖書編輯部等變相分社機構。對於未經批准已經自行建立的類似機構,要立即停止工作,予以撤銷。
二、中央和地方出版社,如有必要在外地組稿或編輯加工稿件,可以作為正常的編輯業務,派人到外地進行或在外地臨時請業餘編輯協助工作。但不得把出書權下放給外地的任何部門或委託地方部門組成編輯部。
三、對未經批准的分社或變相分社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機關應行使管理職能,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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