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
【發布單位】文化部
【發布文號】文化部令第9號
【發布日期】1995-10-13
【生效日期】1995-10-1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文化科技項目管理辦法
(文化部令第9號1995年10月13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提高文化科學技術項目的管理水平,使科學技術更好地為文化事業服務,根據國家對科技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被列入國家和文化部計畫的科技項目。
第三條所立科技項目的資助經費原則上實行有償使用。
第二章 項目申請
第四條申請國家和文化部立項的科技項目,應根據文化部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所確定的奮鬥目標和任務進行選擇。
第五條申請國家和文化部計畫的科技項目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重要科學價值,屬於文化系統急需解決的關鍵技術問題,能廣泛推廣套用並可產生一定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二)申請單位應有科研管理能力和一定的科研條件,以保障科技項目正常進行。
(三)科技項目負責人及主要研究人員應有一定的實踐經驗和研究能力,並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大專以上學歷;或自學成材,確有專長。
(四)科技項目的研究時間,一般不超過三年。
第六條凡申請國家和文化部立項的科技項目,必須認真填寫國家規定的有關申請書和開題報告,並按隸屬關係上報審核。
第七條申請國家和文化部立項的科技項目的受理時間為每年的十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
第八條對未按計畫完成科技項目和不按時提交工作總結、經費使用情況的單位,無特殊原因,將不再受理申報新的科技項目。
第三章 項目管理
第九條對文化科技項目進行分類管理:
(一)國家重點項目,由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門進行重點管理,並依科研契約進行監督檢查,促使項目按期完成。
(二)文化部項目分為重點項目和一般項目,重點項目由文化部投入一定經費,並以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門為主會同項目承擔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進行管理;一般項目文化部不再投入經費,由項目承擔單位自籌,並按契約進行管理。
第十條對申報的科技項目,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門先期進行形式審查,組織有關專家依據有關評估辦法進行論證,作出綜合評價後,確定推薦上報國家重點項目和文化部項目。
第十一條凡經批准,被列入國家和文化部計畫的科技項目,均實行科技契約制,項目承擔單位自接通知之日起,必須在一個月內,認真填報國家和文化部制定的有關科技契約書。
第十二條科技契約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如需更改、中止契約,項目承擔單位均應提出書面申請報告,闡明其原因及調整方案,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門批准。對中止契約的項目,視情況,追回部分或全部投資及購置的儀器設備。
第十三條凡列入國家和文化部計畫的科技項目,在完成後,承擔項目單位應及時提交研究工作總結,整理好有關科技檔案及經費決算報告,並按隸屬關係上報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門,待通過鑑定後,方可結題。
第十四條對列入國家和文化部計畫的科技項目經費,一次或分期撥付給項目承擔單位的財務部門進行管理,單獨立帳,專款專用。在財務制度規定的範圍內,經主管領導批准,項目負責人有權按科研計畫進度支配經費。經費的使用,須接受文化部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文化部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3月27日文化部發布的《文化部科技項目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