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產業統計

文化產業統計

文化產業統計是指運用各種統計方法對文化產業發展情況進行統計調查、統計分析,提供統計資料和統計諮詢意見,實行統計監督等活動的總稱。

基本介紹

內容,分類標準,存在問題,注意事項,

內容

文化產業統計的內容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1.反映文化產業機構和人員方面的指標,如從事文化產業的獨立核算單位、單獨核算單位的單位數和從業人員數。
2.反映文化產業經營活動情況的指標,如企業的營業收入營業成本或費用、銷售(營業)稅金、經營利潤事業單位的經費收支、業務(事業)收支、預算外收支和專項資金收支等。
3.反映文化產業實物資產情況的指標,如固定資產原值和淨值、庫存總值等。
4.反映文化資源與文化遺產基本情況的指標,如文物古蹟數量、藏品件數、劇種類別等

分類標準

文化產業統計所涉及到的一些分類標準,如經濟類型、國民經濟行業等都執行國家統一的分類標準。為便於同新的國民經濟核算體系相銜接,文化產業統計的單位應劃分為兩種基本統計單位,即獨立核算單位和單獨核算單位。獨立核算單位,根據有關部門的規定是指具備以下條件的單位:(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承擔民事責任;(2)獨立擁有和使用資產,承擔負債,有權與其他單位簽訂契約;(3)獨立核算盈虧,並能夠編制資產負債表。單獨核算單位(也稱產業活動單位)須具備以下條件:fl1具有一個生產經營活動場所,從事一種或主要從事一種生產經營活動;(2)單獨組織生產、經營或業務活動;(3)掌握收入和支出的會計核算資料。

存在問題

與經濟的快速發展比較,文化產業的步伐相對滯後,無法滿足日益增長的文化需求,文化產業統計也在矛盾中變得更加凸顯。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對文化產業統計重視程度不夠
隨著文化產業的不斷發展,陝西省內現存的文化館、藝術館、圖書館、影劇院等公共文化設施已經不能滿足發展的需要,有的甚至疏於管理和維護,已經出現老化的現象,導致很多業務無法正常開展。這是源於社會對文化產業將來成為經濟的重要支柱之一的趨勢認識不足,再加上政府長期以業績為第一的傳統思路以及行政機制所致。
2.對文化統計定位於“事業統計”,而非“產業統計”
通過多年來對文化產業的改革,不斷推進文化產業市場化進程,很多國有文化單位產權界限清晰、權責明晰、政企改革,成功實現了“轉制”。同時,很多公益性質的文化事業單位也通過拓寬服務渠道,擴大服務對象,更好的承擔公共文化宣傳服務的重任。在這改革過程中,文化市場不斷的市場化、產業化和社會化,延伸文化產業鏈條,並且帶動其他產業快速發展。但是,從文化統計制度來看,文化產業統計依然還在事業單位時期的統計狀態踏步,圓圓不能適應產業模式的發展。對文化產業進行統計操作的人員,對文化產業的現狀和發展了解不深,錯誤的認為現在一句的文化統計指標依然是事業單位時期的統計性質,從而無法對已經經過產業化、市場化變革的文化產業進行定量化分析,形成產業統計數據。
3.是較多關注“實物量”統計,缺少價值量核算
通過對過去大量的統計資料進行分析,對於文化的統計,主要內容依然是人員數量、機構數量、圖書數量等可以看得見的“實物量”指標。這些實物量統計,可以客觀直接的反應文化產業的現狀,並且可以清晰看出存在的缺陷和問題。但是,對於文化產業的價值來說,它的文化價值更是一筆財富,所以與單純的進行實物量統計相比,採用價值量指標進行對文化產業的統計更加準確。價值量統計方法,可以將不同類別的文化產品通過價值量進行疊加,正確反映文化產業的總體價值和發展趨勢,同時還在另一方面體現文化產業中的各項指標發展的速度,帶來的文化和經濟效益,能夠很好的為文化產業的未來發展提供理論依據。
4.缺少文化產品生產全過程的統計內容
文化產業發展的依託載體就是文化產品,而文化產品包括兩方面,一是文化商品,二是文化服務。通過文化商品,人們可以進行娛樂活動、傳遞感情和信息,直接影響文化在現實生活中的實現。文化服務主要是通過各種專業機構,為社會提供文化活動和藝術演出,更可以將社會的文化資源和信息很好的保存和傳承。所以,對於文化產業的統計,不僅要對文化商品進行統計,還應該包括文化服務統計。對於文化產品的生產過程中,每一個環節都是文化產品的價值體現,從而,對文化產業的統計也應該貫穿整個生產過程的指標。生產投入方面,除了人工、原材料投入之外,還應該包括期間的損耗。生產經營方面,除了可以準確掌握的成本、盈餘,還應該包括其中進行非盈利性活動使用的文化商品。生產結果方面,依據產出的產品結果進行統計,不是從前根據投入費用來進行的統計。生產效率方面,人均文化產業增加值、增長率,以及文化產業同其他產業增長速度相適應的統計。

注意事項

(一)完善文化產業統計
國家統計系統要完善數據收集渠道,提供必要的工作經費,落實各項保障措施,做到領導到位、責任到位、條件到位、工作到位,不依賴文化部門提供的信息完成主要內容統計。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文化產業數據資料的真實,切實涵蓋文化產業的各個門類和部門,確保如實反映文化產業發展的全貌。
(二)非生產經營所得的收入不能計入增加值
在統計中要切實把一些與經營和業務無關的收入排除在統計之外.以確保統計數據真實的反映文化產業的發展現狀,杜絕非文化產業“水分”的產生。
(三)文化主管部門辦的獨立核算的非文化產業單位,在進行統計時不能納入增加值核算範圍
因為這些單位在國民經濟核算體系中一般作為基本核算單位,在文化產業中如果列入統計後,會造成重複統計和累計統計,致使統計結果失真。
(四)將文化產業統計調查制度化、規範化
今後應該將文化產業調查工作擴展到所有地區,由統計部門主接按照“統一領導、整體設計、條塊結合、統一核算、信息共享”的原則及部門職能,認真開展工作,並定期地進行直接收集,這樣可以最大限度地將文化商品納入文化產業統計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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