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遊部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規定

規定印發,主要內容,

規定印發

文化和旅遊部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規定
為進一步完善文化和旅遊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工作,提高行政規範性檔案質量,文化和旅遊部研究起草並於近日印發了《文化和旅遊部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規定》。

主要內容

《規定》一方面嚴格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等法律法規,將有關硬性要求貫徹始終;另一方面緊密聯繫文化和旅遊部工作實際,力求做到詳細,具有可操作性和實施性。
《規定》共14條,對行政規範性檔案的範圍、起草、徵求意見、合法性審核、發布、清理等環節作了全面規範。《規定》明確,行政規範性檔案是指除部門規章外,文化和旅遊部依據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制定並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並且在一定期限內反覆適用的行政公文。《規定》強調,文化和旅遊部黨組統一領導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經部長辦公會議或者部務會議審議決定。
《規定》的發布實施將有利於推進文化和旅遊領域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有利於切實保護人民民眾合法權益、增強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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