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諭(古代官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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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諭,學官名。宋京師國小和武學中設。元、明、清縣學均置,掌文廟祭祀、教育所屬生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諭
  • 釋義:古代官職
歷史沿革,用法示例,

歷史沿革

明清時代縣設“縣儒學”,是一縣之最高教育機關,內設教諭一人,另設訓導數人。訓導是指輔助教諭的助手,而囑託則是約聘教員。府學教諭多為進士出身,由朝廷直接任命。府學訓導以及縣學教諭、訓導、囑託,多為舉人、貢生出身,由藩司指派。學官與訴訟無關,以“奉薄儉常足,官卑廉自尊”自命。明·王鐸《太子少保兵部尚書節寰袁公神道碑》:“(袁可立)祖錦,韓城教諭。”
儒學教諭是縣學的教授,相當於教委主任,有時是縣學校長。“儒學”作為一種教育機構,始於兩漢,興於隋唐,盛於元明清,是中國古代社會官學的基本形式。授課以孔孟學說為主,所以稱為“儒學”,分府、廳、州、縣四級,供生員讀書,多系官辦。
教諭是學官名。宋代除宗學、律學、醫學、武學等置教授傳授學業外,各路的州、縣學均置教學官名。宋代於京師所設國小和武學中始置教諭。元、明、清縣學皆置教諭,掌文廟祭祀,教育所屬生員。《明史·職官志四》:“儒學,府教授一人,訓導四人。州,學正一人,訓導三人。縣,教諭一人,訓導二人,教授、學正,教諭掌教誨所屬生員,訓導佐之。”

用法示例

南平教諭。——清·張廷玉《明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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