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關於印發《中等職業教育督導評估辦法》的通知

《教育部關於印發《中等職業教育督導評估辦法》的通知》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發布於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的通知。

基本介紹

  • 書名:教育部關於印發《中等職業教育督導評估辦法》的通知
  • 類別:通知
  • 出版時間:2010-2012年
  • 開本:16
基本概述,檔案內容,

基本概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和《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全面推進《中等職業教育改革創新行動計畫(2010-2012年)》的實施,督促各地認真履行發展中等職業教育的職責,我部研究制定了《中等職業教育督導評估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各地要根據該《辦法》要求,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訂相應實施方案,做好督導評估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和《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全面推進《中等職業教育改革創新行動計畫(2010-2012年)》的實施,督促省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認真履行發展中等職業教育的職責,進一步推動中等職業教育的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督導評估工作由國家教育督導團組織實施。
第三條 督導評估要堅持導向性、發展性、科學性與可行性相結合的原則,運用現代教育管理和評價的理論、方法,全面統籌中等職業教育的長遠發展和近期建設重點,發揮教育督導監督、導向、激勵、調控功能,保障中等職業教育發展目標的實現。
第四條 國家教育督導團定期對各省級人民政府履行發展中等職業教育職責情況進行督導評估,督導評估採取審核評估與實地督導相結合的形式。
第二章 督導評估內容
第五條 督導評估主要圍繞中等職業教育發展的巨觀政策建設與制度創新、經費投入、辦學條件保障及發展水平與特色等方面展開。
第六條 國家教育督導團根據國家有關職業教育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制定《中等職業教育督導評估指標體系》(附1)和《中等職業教育督導評估標準》(附2),督導評估的內容與標準根據職業教育發展的目標任務進行動態調整。
第三章 督導評估程式
第七條 國家教育督導團向省級人民政府發出中等職業教育督導評估工作通知。
第八條 省級人民政府接到督導評估工作通知後3個月內,組織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根據本辦法先進行自查,填寫《中等職業教育督導評估有關情況調查表》(附3),完成自查報告,並報送國家教育督導團辦公室。
各省(區、市)報送的《中等職業教育督導評估有關情況調查表》中的數據,應以公開統計數據為準,沒有公開統計數據的以自行上報數據為準,省級人民政府對上報的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第九條 國家教育督導團依據《中等職業教育督導評估標準》,對各省(區、市)報送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和評估。同時,按照督導工作安排,組織國家督學和有關專家,選取部分省(區、市)進行實地督導。
第十條 國家教育督導團根據審核評估和實地督導的結果,向各省級人民政府下達中等職業教育督導意見書,向社會發布中等職業教育督導檢查公報。
第十一條 各省(區、市)根據國家教育督導團的督導意見書制定整改措施,進行認真整改,在接到督導意見書3個月內,將整改方案書面報告國家教育督導團。國家教育督導團根據各地整改情況進行複查。
第四章 表彰與問責
第十二條 督導評估的結果主要用於反映各省(區、市)中等職業教育發展的基本情況,總結各地中等職業教育發展的經驗與特色,指出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和建設方向。同時,督導評估的結果作為對被督導檢查單位表彰和責任追究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建立中等職業教育工作表彰與問責機制,對中等職業教育發展和改革成效突出的地區進行表彰,對發展職業教育職責落實不到位的地區給予通報批評。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省級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中等職業教育督導評估實施方案,做好對市、縣級人民政府的督導評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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