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關於做好2005年現代遠程教育試點高校網路高等學歷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

根據關於支持若干所高等學校建設網路教育學院開展現代遠程教育試點工作的幾點意見》(教高廳[2000]10號)和《教育部關於加強高校網路教育學院管理提高教學質量的若干意見》(教高[2002]8號)的精神,為了加強對現代遠程教育試點(以下簡稱試點)高校網路高等學歷教育招生工作的規範管理,確保現代遠程教育人才的培養質量,現將2005年試點高校網路高等學歷教育招生工作的有關要求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育部關於做好2005年現代遠程教育試點高校網路高等學歷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
  • 類型:通知
  • 發布單位:教育部
  • 發布時間:2005年3月24日
內容,附屬檔案1,

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各現代遠程教育試點高校:
一、明確試點工作定位。試點高校要注重發揮本校優勢和特色,主要面向從業人員開展繼續教育,不得以網路教育名義招收各層次全日制高等學歷教育學生;要根據社會需求、學校辦學能力及其現代遠程教育校外學習中心(點)(以下簡稱校外學習中心)的教學支持服務能力確定合適的招生規模。
二、嚴格招生計畫管理。試點高校網路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計畫要實行統一管理,年度招生計畫及招生簡章4月底前報生源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我部備案(表格見附屬檔案二),並同時通過“高等學校網路教育質量監管系統平台”備案;實際錄取情況12月底前報生源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我部備案(表格見附屬檔案三),並同時通過“高等學校網路教育質量監管系統平台”備案。試點高校網路高等學歷教育的本、專科專業的設定及調整要按照我部關於高等學校專業設定備案、審批和管理辦法執行。
三、明確基本修業年限。網路高等學歷教育的基本修業年限不得少於同層次全日制高等學歷教育的基本修業年限,並應適當延長。
四、規範招生錄取工作。2005年有64所試點高校(名單見附屬檔案一)可以開展網路高等學歷教育招生工作,其他試點高校2005年停止網路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試點高校網路高等學歷教育的自主招生,可以自行組織考試錄取,也可以委託省級高校招生辦公室組織招生錄取。除試點高校和省級高校招生辦公室外的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組織網路高等學歷教育的招生錄取工作。經我部批准的現代遠程教育公共服務體系和正式審批合格的校外學習中心,須在試點高校的統一組織下配合開展招生工作,但不允許未經試點高校批准自行發布招生廣告招收學生。試點高校須在正式審批合格的校外學習中心開展網路高等學歷教育招生活動。
五、嚴格入學資格審查。試點高校要嚴格網路教育招生工作各環節的管理,做好入學資格的審查,切實把好入口關,確保生源的基本質量。嚴禁非高級中等教育畢業或者不具有同等教育學歷者取得專科生或者本科生入學資格;嚴禁未取得專科畢業證書者進入專科升本科階段的學習。
六、加強宣傳工作管理。試點高校要加強對招生簡章及有關宣傳材料的統一管理,各校外學習中心不得自行製作招生簡章及有關宣傳材料;試點高校的招生簡章及有關宣傳材料須報生源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發布的招生信息必須實事求是,不得發布模糊和虛假信息誤導學生。試點高校須在招生簡章中公布本年度可以招生的校外學習中心名稱;必須按照《教育部關於當前加強高等學校學歷證書規範管理的通知》(教學[2002]15號)的規範要求,在招生簡章和宣傳中明確畢業證書的基本內容[專業、層次、學習年限、學習形式(網路教育)等]、電子註冊中辦學類型代碼和學位證書的類型;在招生宣傳中要明確網路教育公共課統一考試的有關要求。
七、嚴格查處違規行為。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對網路高等學歷教育招生中亂髮招生廣告、亂招生、亂收費的單位和個人,要會同有關執法部門嚴格查處,進一步發揮各級教育紀檢監察部門對招生考試工作的監督作用。試點高校黨政主要領導是本校招生考試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將責任明確到崗、落實到人。各試點高校要在生源所在地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導下做好網路高等學歷教育招生工作。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試點高校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認識發展網路教育的重要意義,進一步明確網路教育的發展定位,積極發展、規範管理、改革創新,促進網路教育的健康發展。
聯繫地址:北京市西單大木倉胡同35號教育部高等教育司遠程與繼續教育處,郵編:100816,聯繫人:劉英,張有良
附屬檔案:1.2005年可以招生的64所現代遠程教育試點高校名單
2.現代遠程教育試點高校網路教育招生計畫備案表
3.現代遠程教育試點高校網路教育招生情況統計表

附屬檔案1

2005年可以招生的64所現代遠程教育試點高校名單
清華大學、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北京師範大學、北京郵電大學、北京交通大學、中國農業大學、北京理工大學、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中國傳媒大學、北京外國語大學、北京中醫藥大學、北京科技大學、中央音樂學院、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南開大學、天津大學、吉林大學、東北師範大學、東北大學、大連理工大學、東北財經大學、中國醫科大學、哈爾濱工業大學、東北農業大學、復旦大學、上海交通大學、同濟大學、華東師範大學、東華大學、華東理工大學、上海外國語大學、上海第二醫科學、南京大學、東南大學、江南大學、浙江大學、廈門大學、福建師範大學、華南理工大學、中山大學、華南師範大學、山東大學、石油大學、華中科技大學、武漢大學、華中師範大學、中國地質大學、武漢理工大學、中南大學、中國科學技術大學、鄭州大學、西南師範大學、四川大學、四川農業大學、西南交通大學、西南財經大學、電子科技大學、西安電子科技大學、西安交通大學、陝西師範大學、西北工業大學、蘭州大學。
教育部
200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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