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關於中等專業學校、盲聾啞學校班主任津貼試行辦法

為了鼓勵中等專業學校、盲聾啞學校班主任做好本職工作,提高教學質量,加強政治思想工作,按照“按勞分配”的原則,確定在中等專業學校、盲聾啞學校班主任中試行津貼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育部關於中等專業學校、盲聾啞學校班主任津貼試行辦法
  • 文 號:[81]教計資字049號
  • 發文單位:教育部
  • 發布日期:1981-3-17
簡介,內容,

簡介

發文單位教育部
文 號:[81]教計資字049號
發布日期:1981-3-17
執行日期:1981-3-17

內容

辦法如下:
一、班主任應挑選工作好、思想好、作風好,具有一定教學水平、管理學生經驗和組織能力的教師擔任。班主任按照擇優任用的原則,每學年經過教師評議一次,由學校領導批准。
二、班主任應履行關於班主任工作要求(原則上參照中、國小班主任工作要求),完成規定 的教育和教學工作量,方能發給津貼。
三、班主任津貼標準:
中等專業學校、盲聾啞學校,每班設班主任一人。
中等專業學校原則上以每40名學生為一個教學班。班主任津貼:每周任課時數在10學時以上(含10學時)的,每月七元;每周任課時數在8學時以上的,每月六元;每周任課時數在6學時以上的,每月五元。教學班人數在40人以下,和每周任課時數不足5學時的,可酌情減發。盲聾啞學校,國小每教學班學生11人以下的,每月四元;12人到14人的,每月五元;15人以上的,每月六元。中學每教學班學生11人以下的,每月五元;12人至14人的,每月六元;15人以上的每月七元。
班主任從任命之月起,按月發給津貼。免去班主任應從不擔任班主任下月起停發津貼。
四、班主任因病、事假、生育及因公出差等,每月超過十天的,按當月津貼標準的半數發給;超過二十天的不發給津貼。因班主任病、事假、生育及因公外出,而臨時代理班主任工作的教師和其他人員,當月工作超過十天不滿二十天的,按班主任津貼標準半數發給,超過二十天的按全月津貼標準發給。
五、對工作不負責任,玩忽職守的班主任要批評教育,以至停發津貼;情節嚴重者要及時調換。
六、班主任津貼經費,在教育事業費中“中等專業學校經費”和“其他教育事業費”項目的“補助工資”目內列支。
七、各省、市、自治區高教、教育廳(局)會同勞動局(廳),可結合地區實際,因地制宜,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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